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2-19 15:53: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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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公积金管理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住房消费性提取、生活保障性提取和销户性提取三种形式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严格按照上级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坚持以条件规范、程序严谨、操作简便、定向使用、方便职工为原则。

第二章提取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提取的对象:凡在大唐洛阳热电厂工作的正式职工(原全民职工),按规定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未在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办理过借款,且没有以本人住房公积金作质押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职工。

第五条提取条件:

一、销户性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在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有借款且尚未还清者除外):

1、已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手续审批完结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3、出境定居。

4、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有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职工因故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则上不准予销户性提取。调出河南省电力公司公积金管理所属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直接划入新调入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尚无工作单位的,其住房公积金可暂时封存,待找到新的工作单位后再行划转。

职工因故被除名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报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审定批准后,方可提取。

二、住房消费性提取:

职工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消费性提取: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三、生活保障性提取: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当年因公致残,鉴定为110级伤残等级的。

3、因病或非因工大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符合大唐河南分公司大病救助对象的。

5、突发事件引起家庭大额支出,造成日常生活困难的。

突发事件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成员(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遇有重大疾病,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引发家庭大额资金支出(支出的总额超出职工家庭年收入总额),造成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紧急事件。

第六条 申请提取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销户性提取时应提供下列任意一项资料:

1、劳动人事部门下发的离、退休有效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3、出境定居手续。

4、死亡证明及继承权或受遗赠证明。

二、住房消费性提取时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

1、购买住房的应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及已付款证明。

2、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级以上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已投入使用资金的证明。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贷款本金余额的有效证明。

4、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租房合同、租金标准、月租金额及家庭收入情况的有效证明(具体比例按届时省、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

三、生活保障性提取应提供以下任意一项资料:

1、由职工及配偶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2、因公致残证明、伤残等级证书及各项医疗费用的支出证明。

3、《劳动能力鉴定表》、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就诊医院的住院票据。

4、河南大唐分公司大病救助文件及职工各项医疗费用的支出证明。

5、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个人药费支出清单及家庭收入证明。

6、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预事故(灾难)的证明材料、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及家庭收入证明。

第三章提取范围

第七条 销户性提取时,应一次性将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存储余额全部提取完毕,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八条 住房消费性提取时,一次申请提取的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本息余额取整到千;如果提取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原则上应一次性还清其贷款本息余额。若一次性还清有困难,至多两年提取一次用于归还贷款,且每次提取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总额。

第四章提取程序及资料递交时间

第九条 销户性提取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专责人出具相关证明或手续,由住房公积金专责人负责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销户性提取使用申请表》,经厂人力资源部确认盖章后,由公积金专责人按月上报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

二、上报资料经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审核无误并将资金划转到我厂帐户后,由公积金专责人配合财务部门将资金转至申请人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

三、完成资金转帐同时注销申请人公积金个人帐户。

第十条 住房消费性提取及生活保障性提取的程序

一、由申请人本人填写《河南省电力公司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申请表》,并将应提供的相关资料一并报至公积金专责人处待审。

二、经公积金专责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是否同意提取。当同意提取时,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统一按月上报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

三、经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资信审查合格并将资金划转到我厂帐户后,由公积金专责人配合财务部门将资金转至申请人本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的个人帐户。

第十一条 职工递交资料的时间为每月615日(双休日除外),公积金专责人应在每月25日前将资料整理完毕并上报至省电力公司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唐洛阳热电厂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4e742400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c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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