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技术无罪

发布时间:2020-06-13 15:16:2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关于“技术无罪”的说辞,王欣一方是这样说的。快播的网络视频服务客观上并不在传播了淫秽视频。快播本身不提供播放资源,资源是快播用户从其他网站下载的,用户用快播播放淫秽视频和快播没关系,所以快播无罪。这就是网络上所传的“菜刀理论”,也就是持刀杀人有罪,菜刀无罪。王欣的辩护律师赵志军甚至把这一理论上升到了更加高的高度,提出这个案件更大的意义在于,如果预判一个技术推出后,会造成某种不良社会效果。有关部门应该提前制定技术标准,提高准入门槛。而不能归责于技术提供方。

其实,从“技术无罪”这个角度来看,确实是有一定道理的。快播方目前辩护的重点方向也就在于此,他们提出,快播是技术公司,本身并不生产内容,并没有对淫秽视频进行传播。王欣所说快播不提供播放资源没有错,因为快播的盈利模式就是创新的P2P点对点模式,也就是说用户通过快播的QSI视频发布工具,可以将自己想要发布的视频文件编成目录,存放在快播控制的服务器内形成索引,其他用户可以搜索到,而其他用户下载视频不顺畅时,快播的服务还提供缓存服务,帮助其他用户下载。即快播形成的用户平台可以让视频内容在快播用户之间分享,从而形成一个巨大的网络,这是任何视频能够快速大量在快播用户之间传播的技术基础。

快播客观上为传播淫秽视频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帮助。仅这一点能否定罪快播呢?当然不是,如果传播平台的提供者不明知或者无法明知也是不能让其入罪的。刑法中相当一部分入罪构成对行为人主观明知都是有明确要求的。

其实,很多互联网平台都秉持类似看法。通行多年的避风港原则,是这一普遍看法的思想内核。有很多公司也曾利用“开放平台”这一理由,成功避开各种应负的责任。从官方角度看,也是部分认可避风港原则的,假货、盗版、侵权等行为客观上在这一原则中与企业自身权益一同受到保护,但这一次快播触碰的,是无法容忍的网络淫秽内容。

“避风港规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免除间接侵权责任的重要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对“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是有例外的。“避风港规则”适用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通知之前并不知晓侵权的存在,因此,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通知之前已经知道侵权的存在或者侵权行为已十分明显如同红旗公然飘扬(红旗标准),则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主张避风港规则。

导致这一切看似对辩方有利的趋势是因为本案公诉方的开始定位存在偏差。从互联网技术的角度来看,法庭上公诉方的取证是有问题的,单从证据判断并不能将王欣等人直接定罪。怎样定罪量刑目前还很难说,但是从庭审过程来看,辩方无疑抓住了控方的很多问题,且控方对互联网的理解比被告和被告的辩护团队差很多。快播一定不会对淫秽视频进行主动传播,否则在前期的侦查工作中,通过对公司关键人员的询问和调查,是不难取得第一手证据的。凡事都会有人经手,尤其是在快播这样公司里,要做主动上传的话根本掩盖不住。可按现有的公诉思路,公诉机关已将主要证据锁定在那四台服务器中提取出来的两万多个缓存视频,被辩护方从技术角度轻松将其驳倒,公诉方场面非常被动。

“技术无罪”本没有错,但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已经不是技术是否有罪的问题了。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快播案的抗辩词。技术本身并不可耻,却不能成为滥用权利的借口和避风港。美国Napster案”,说明互联网时代P2P技术,Napster、快播这类公司实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而非产品。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服务内容是有“持续性控制”的,所以,他们应该为侵权行为负责。快播案的焦点并不在于P2P技术和缓存技术的适用合法性问题,而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刑事法律构成上的“间接故意”,即是否对产品传播淫秽信息具有知情和放任的态度。所以,快播案本身的争议点就在于快播公司如何使用了这些技术,而不在于这些技术是否违法。从庭审记录和现有证据来看,快播公司利用P2P技术为幌子,实际是通过缓存、碎片整合等技术服务,在向用户“暗示”或“鼓励”非法资源。然后,借用庞大的浏览量和用户数,以精准广告等方式牟利。快播本身已经超越了DVD播放器,集合资源搜索、推荐等功能为一身,对注册用户、推荐资源、缓存资源、传播信息等相关信息具有明确的控制权,因此需要对企业行为负责。

快播用流媒体技术提供视频播放服务,兼容所有视频格式,对调阅达到一定次数的视频形成热点,自动缓存到服务器上,这看上去是技术问题,其实这一系列技术实现过程中隐含着对淫秽视频的放任。快播成为淫秽视频发布者最为钟情的平台,并在几年间成就了快播聚集3亿用户的数据,快播的上位基础本来就是值得推敲的。色情网站、淫秽视频在我国是被封杀的。其他播放资源如果不下载播放会很不流畅,但使用快播服务就能够很流畅地在线观看,所以愿意分享淫秽视频的用户特别青睐快播的平台。快播为那些分享淫秽视频的用户客观上提供了便利和帮助,这一点是案件的事实基础,也是不能抹杀的客观事实。那么,快播和王欣等人是否明知快播平台有大量淫秽视频缓存和传播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快播的播放页面充斥着色情广告,很多色情网站的视频甚至只能使用快播软件播放。而且,快播与很多色情网站的利润绑定在一起。快播的技术创新造就大量的用户需求和使用,快播盈利的迅速发展壮大与其能够方便观看大量淫秽信息是分不开的。
  但是为什么要追究快播,而不追究其他也能够播放淫秽视频的播放软件?关键在于,通过快播可找到淫秽内容,而通过其他播放器无法找到淫秽视频,淫秽内容虽然不是由快播自身主动提供,但是快播服务器本身也保存了其他用户上传的链接甚至缓存了视频,才能使快播流畅、迅速播放视频,快播这种技术创新的确成就了快播的盈利和壮大,也是这一点让快播被淫秽视频的发布和使用用户们利用,使得被封杀的淫秽视频在快播这里找到了畅通无阻的传播平台。

技术固然无罪,但是利用技术危害社会就有罪。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第4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他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电子信息,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管理的网站或者网页上发布,达到一定数量或数额的,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法律明确规定,如果你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发布,就具备了传播淫秽物品的间接故意。快播明知自己的平台上有大量淫秽视频能够随意播放,并以此盈利,却不监管,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定罪思路,认定快播公司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法律上是没有疑义的。

如果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一次庭审的结果很大可能是王欣等人无罪释放,由警方择机再度立案侦查。但考虑到我国法律实施层面的现实情况,更合理的一种情况是法院将快播案发回进行补充侦查。民意中那些所谓传播淫秽视频有理,快播造福人民等论调,对公诉方来说不仅不是压力反而是某种间接证据,但快播辩护方目前在法庭上提出的许多诉求,如技术无罪伦等,在法理层面也确实需要进行充分辩驳,给公众以交代。

快播案应该成为中国互联网技术发展反思的一个契机,不管案件结果如何,网络技术发展的底线都应该得到足够的尊重,法院能够做的就是去平衡技术与道德、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案件审理过程的司法公开性值得肯定,这实际上是中国网络法治化进程的进步,快播案必将成为我国网络法治化过程中重要的案件。快播案能否办成一个禁得起考验的案子,是互联网发展风向的一个分水岭,不管最终结果如何都要以理服人,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用事实消除主要争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5cf8ae4493daef5ef7ba0d4a7302768f996f02.html

《[法律分析]技术无罪.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