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2020-07-24 10:25:4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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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团

兼职有关政策汇编

市委组织部

2016年4月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社团兼职十项“须知

1、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2、领导干部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

3领导干部不得未经审批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4、领导干部兼职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退(离)休领导干部兼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6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7、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8、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9、兼职领导干部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退(离)休干部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

10、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关于印发《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年11月12日皖组字〔2013〕18号

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辖市纪委、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监察局、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

安徽省监察

安徽省民政

2013年11月12日

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在职和退离休的市厅级、县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第四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并按以下要求从严掌握:

1、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退离休省管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岁)。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4、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5、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

第六条 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省管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批。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第七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兼职审批手续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参加选举,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要限期改正,责令兼职领导干部辞去在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并依法依纪对兼职领导干部或相关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厅级、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科级以下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各市、省直各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省委组织部商省纪委、省委老干部局、省监察厅、省民政厅解释。



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2014年8月21日皖组字 [2014] 16号

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省属各大学、各大型企业党委,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民政局:

自《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皖组字〔2013〕18号)下发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规定,并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了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清理工作不够扎实,少数不符合兼职要求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仍未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等等。日前,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退(离)休省管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厅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省管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省管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全省、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省委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或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要对前一阶段开展的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兼职、违规取酬或是瞒报、漏报等情况;对按规定已列入清理范围,但由于社会组织正在物色接替人选等因素尚未办理免职手续的,要逐一跟踪落实履行免职程序的情况,确保免职到位。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对本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11月底前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应对兼职的届期、年龄、兼职社会团体性质、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在审批、审核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时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适用于市厅级以下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

中共安徽省委老干部局

安徽省民政

2014年8月21日



关于印发《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年3月30日宿组字〔2014〕31号

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各县、区纪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监察局、民政局:

现将《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反馈。

中共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

中共宿州市委组织

中共宿州市委老干部局

宿州市监察

宿州市民政

2014年3月30日

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社分开,进一步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是指全市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以及乡镇(街道)机关在职和退离休县处级及以下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院长(校长、所长、主任)、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第四条 从严控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与本职业务或曾经从事的工作密切相关,并按以下要求从严掌握:

1、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兼任领导职务。

退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在境外或境外资助的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2、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确需兼任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兼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退离休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8周岁)。

3、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得兼任两个以上社会组织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兼任法定代表人。

4、一个单位一般不得有两个以上在职领导干部在同一个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5、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 兼职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任何报酬。严禁兼职领导干部或社会团体强行要求企业入会;严禁向企业索要赞助、乱收费、摊派、强制服务等;严禁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或侵害企业利益。

第六条 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市管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经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市直科级以下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县(区)科级以下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审批,由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由原工作单位党委(党组)审批。

未办理兼职审批手续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参加选举,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职务提拔后,或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领导干部、相关单位及社会组织,要限期改正,责令兼职领导干部辞去在社会组织的领导职务,并依法依纪对兼职领导干部或相关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处理。

第九条 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处级、科级以下非领导职务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纪委、市委老干部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解释。



宿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

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2014年9月16日宿组字[2014]75号

县(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民政局,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

自《宿州市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实施办法》(宿组字〔201431号)下发以来,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文件规定,并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了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也有少数地方和单位清理工作不够扎实,少数不符合兼职要求的退(离)休领导干部仍未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职务,等等。日前,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安徽省关于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皖组字〔2014〕16号),对这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组织部要求,结合我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退(离)休领导干部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担任过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一般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兼任领导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管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全、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委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在职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报批材料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或完善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各级党政机关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其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要对前一阶段开展的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规兼职、违规取酬或是瞒报、漏报等情况;对按规定已列入清理范围,但由于社会组织正在物色接替人选等因素尚未办理免职手续的,要逐一跟踪落实履行免职程序的情况,确保免职到位。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按规定对本单位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40天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10月底前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应对兼职的届期、年龄、兼职社会团体性质、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在审批、审核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时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中共宿州市委组织

中共宿州市委老干部局

宿州市民政

2014年9月16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911e3b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a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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