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9 03:35:5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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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使药物合理应用,保障民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行与管理,促使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有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察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构成部分。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第五条依法获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状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许部门、科室经济分派的依照。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该建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余医疗机构应该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拥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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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拥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该成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平时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履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审查拟订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察实行;


(二)拟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给目录;(三)推进药物治疗有关临床诊断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拟订与实行,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状况,提出干涉和改良举措,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剖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响、药品伤害事件,并供给咨询与指导;


(五)成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查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许供给公司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察、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例、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民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该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有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该依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装备和供给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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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9cc5d2a4b649b6648d7c1c708a1284ac95005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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