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联章程
发布时间:2010-09-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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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联章程
(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2002年11月2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的助手。
第二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一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的政治协商,发挥民主作用,积极参政议政;
(二引导会员自觉地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四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史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企业文化建设,提倡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引导会员树立社会主义公私观、信用观、义利观和法制观,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六引导会员弘扬中化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八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 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九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教育部,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十增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中国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中国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为联合会同时是中国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 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粹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有联系的有关人士、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