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24 09:30:26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县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XX省省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县级驻XX市地区及其他市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称县直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内交通费。

  第四条 县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人员应如实填写《XX县县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费审批单》(见附件1),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县直单位要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不包括旅游船)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县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科级及相当

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在县市区(含乡镇)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省内出差的,副县级以上的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正副科级人员的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其他人员的住宿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80元,凭据报销。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住宿。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定额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县内出差,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40元;县外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70元;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费补助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县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县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县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因公出差县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县内每人每天15元,县外市内每人每天30元,市外省内每人每天50元,省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交通费用支出。

县内因公出差带车的不再填报县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凭据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四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县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县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县财政局报告。

  县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县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指一周以内的短期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指往返当天)和会议、培训期间的交通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报销。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规定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按规定的定额补助包干标准报销。

第三十条 培训补助。参加长期培训的,伙食费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实行定额补助。县内培训,时间在两个月以内,每天补助标准为10元;时间在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每天补助标准为8元。县外培训,时间在两个月以内的,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两个月以上六个月以内的,每天补助标准为15元。脱产带薪上学(全日制)的,不享受补助。

第三十一条 挂职干部补助。经组织推选到县外挂职的干部,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补助费实行定额补助,城区(含省内地级市)每天补助20元;省会城市及外省其他地区每天补助30元。

第三十二条 乡镇直机关工作人员下村伙食费和交通费实行定额补助,每天补助标准为20元,每个月补助不超过10天。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XX县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

XX县县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人员

目的地

预计天数

领导审批意见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附件2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

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标准

补助费

省部级(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a1154f563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00.html

《县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