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

发布时间:2020-05-28 18:31: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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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1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12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1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个人在国()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322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10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123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a4b84bd87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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