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提前退休

发布时间:2021-03-04 10:51: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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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提前退休

今年政策规定有新的变化

为了做好2007年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客观、公正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保证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今年将对事业单位病退作出如下规定:

一、申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范围和条件

(一)申报的范围

参加新郑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事业单位,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后丧失劳动能力的在编工作人员。

(二)申报的条件

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条件:

(1)各种恶性肿瘤发现转移(含血液肿瘤)或经手术、放疗、化疗无效者。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至Ⅳ级,持续一年以上,或者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

(3)各种原因导致的长期重度呼吸困难、重度肺功能损伤和重度低氧血症者,或具备上述三种情况之一需辅助呼吸者。

(4)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5)各种维系生命的器官移植术后。

(6)各种原因致双眼全盲治疗无效者。

(7)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无效者。

(8)慢性重度肝炎或失代偿肝硬化(反复出现黄疸、腹水、浮肿,明显脾功能亢进者)。

(9)急性脑血管病或颅脑损伤,神经和肌肉器质性疾病(包括变性疾病、脱髓鞘疾病等)经半年以上治疗后,遗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是仍处于昏迷或去皮层状态;二是四肢瘫痪(肌力三级)、偏瘫肌力二级以下者;三是遗有完全性失语者;四是全身型重症肌无力,手术或长期服药治疗,症状未能缓解者;五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瘫痪并伴有大小便失禁或者呼吸困难者;六是脊髓损伤完全截瘫半年以上者。

(10)其他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规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条件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1至4级者。

二、劳动能力鉴定适用标准

1.《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2.《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三、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职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须持住院病历(见附件)、县级以上医院近期诊断证明、医疗机构收费凭证、辅助检查结果、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申请,向所在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部门申报。

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申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符合条件的,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并提交职工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医务专家对各单位申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的病历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给以受理,并安排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体检。经体检后,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医务专家依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鉴定,根据医务专家的意见,上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后,将鉴定结论发放各单位。对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由单位给予张榜公布,公示期限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对无异议的,由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报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

四、时间安排

1.上报材料时间:11月13日11月14日

2.体检鉴定时间:待定(另行通知)。

五、办理因病提前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渠道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05]188号)文件第五条第三款“因机构改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待遇,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规定执行。即:机构改革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养老金,由原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他原因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人员,养老金由原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规定,对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这次办理因病提前退休(职)的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得计算缴费年限,其应领取的养老金由原所在工作单位按原经费渠道发放,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六、其他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劳动能力鉴定提供资料须知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必须提供如下资料

1.《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3份,由各单位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部门根据职工伤(残)、病程度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2.县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精神病患者需提供精神病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3.与申报疾病有关的并加盖医院印章的原始病历(包括出院小结原始件)、医疗机构收费凭证复印件,各种特殊检查报告单、化验单、等原始件或复印件。

4.职工本人要求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的书面报告(精神病患者需监护人签字)。

5.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同底免冠1寸照片4张。

()、根据不同疾病需要,分别提供如下不同资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医院印章方可有效。

1.癌症病者:提供病历报告单或某些特殊类型肿瘤相关的检查资料。

2.心脏病者:提供近期心电图或动态心电图、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定)。

3.肝脏病者:提供近期肝功能(谷丙、谷草、白蛋白、胆红素)、凝血四项报告单,胃镜、近期B超或CT报告单。

4.肾脏病者:提供近期尿、肾功能、血常规化验单,B超或CT报告单。

5.血液病者:提供远近期血液骨髓化验单或有关特殊检查资料。

6.肺部疾病者:提供胸片、胸部CT片、肺功能测定报告单,心电图及其他相关检查资料。

7.脑血管意外者:提供头颅片CT或核磁共振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肢体肌理测定及肌电图。

8.眼科病者:提供近期的视力、矫正视力资料。视野报告单,电生理检查(VED、ERG)或眼科B超报告单。

9.耳部疾病者:提供耳电测听、声阻抗听脑干反映(ABR)及耳声发射资料。

10.骨科病者:提供X光片或CT片及报告单,瘫痪者还需提供肌力测定及肌电图。

11.糖尿病者:提供远、近期血糖、尿化验单。再根据并发症的不同分别提供与糖尿病相应的眼部疾病检查情况、心脏功能情况、肾脏功能情况资料。

12.遇特殊病情,需提供特殊病历资料的,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解释说明后,请被鉴定者提供相关资料。

()、其他

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照《郑州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郑价费〔2003〕13号)的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费。收费标准: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费每人次200元。

保险福利科

2007118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a5badf965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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