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1-19 15:47: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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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方式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进入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市属(含下辖县、市、区)建设工程、政府采购、资产交易、土地出让等项目。
第二章建设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公开招标。
第四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邀请招标情形,申请邀请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审核,主要采取专家论证方式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确定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不招标情形的,项目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专家针

对项目是否符合不招标情形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论证,将符合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论证意见报市公管局审核,如选择单一来源的,还需提供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的公示结果。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方式进场交易确定价格。
第六条对于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既可以通过工程项目定点库抽签确定中标人也可公开招标。
第七条公开招标流标后,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首次招标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项目单位在分析招标失败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二)重新公开招标经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家的,如变更招标方式,项目单位应向市公管局提交不招标申请函、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以及选择的非公开招标方式等相关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由市公管局报市政府审批。项目单位按批准的方式进场交易确定价格。
第八条流标后选择采用单一来源谈判方式的,项目单位应将代理机构出具的《流标项目登记表》和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及其唯一供应商名称和地址等情况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公管局审核。
第三章政府采购
第九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4ebaa0df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8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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