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到期换卡”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23-02-08 14:59: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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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期换卡”的法律风险分析 
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部吴春林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行信用卡中心利锋 
的,制作新的信用卡并按照之前的 
 
从一则案例谈起 
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寄送。 
李某于2008年10月向A银 
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有效期为5 二 “到期换卡”法律分析 
年,到期时间为2013年10月。信 “到期换卡”是信用卡行业惯 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信用卡最长有 例,即发卡银行根据信用卡领用合 效期为5年,逾期自动失效;信用 
约约定,在持卡人正在使用的信用 
卡有效期届满后持卡人不愿继续 卡到期前为其换发新卡,双方不再 使用的,须提前一个月通知A银 
另行签订合约,原合约自动续期。 
行,否则A银行将视为持卡人自 
般领用合约会约定,持卡人在信 
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卡; 用卡到期一个月前未通知发卡银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持卡人继续 
行不愿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继 使用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 
续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为持卡人 
本合约自动续期。信用卡有效期届 
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发新 
满前,李某未通知A银行不愿继 卡。由此可见,“到期换卡”具有 续使用该信用卡,A银行也未为 
以下特征: 
其换发新卡。 
1.“到期换卡”以领用合约约 2014年6月,A银行为了挽 定为效力根据 
回李某这样的信用卡到期客户,制 

个协议一般包括要约和承 定了专项“到期换卡”方案:在登 诺两个阶段,领用合约中“持卡人 
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李某等 在信用卡到期一个月前未通知发 客户征信信息后,符合发卡条件 
卡银行不愿在信用卡有效期届满 
2 
后继续使用的,发卡银行将视为持 卡人自愿继续使用而自动为其换 发新卡”的约定,是一个附条件的 
要约,即当“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 

个月前未通知发卡银行不愿在 
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的 条件成就,则“持卡人申请发卡银 行换发新卡”要约生效,发卡银行 为其制作并寄送新卡构成承诺,协 议成立并生效,生成新卡法律关 
系。该协议只是领用合约期限的续 
期,权利义务不变,因此无需另行 
签订领用合约。 
2.发卡银行须在信用卡有效 期内制作并寄送新卡 
信用卡有效期即领用合约有 效期,信用卡到期,则合约期限 届满。如上分析,在“到期换卡” 
中,发卡银行制作并寄送新卡属于 承诺,持卡人申请发卡银行换发新 卡的要约是发卡银行作出承诺的 
前提和根据,领用合约约定的“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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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务 
期换卡”,实质是在领用合约到期 前的续期行为。当然,发卡银行的 承诺也可以在制卡之前以电话或 短信等方式作出。信用卡到期,即 
领用合约期限届满后,领用合约约 
1.征信查询风险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18条 规定:“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 
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 
A银行在为李某制作并寄送新卡 
前,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征求 
李某意见,李某同意后再为其制 作并寄送新卡。从法律上分析,A 银行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李某征求 同意并约定用途。”在发卡银行提 定的持卡人申请发卡银行换发新 卡的要约失去合同效力,或者说失 
去法律约束力。如果发卡银行在信 用卡到期后制作并寄送新卡,则不 
再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前提 
和根据,不构成一项承诺,而是一 
项新的要约,若持卡人不愿接收新 卡,则协议不能成立;若持卡人愿 意接收新卡,则接收新卡构成一项 
承诺,协议得以成立,此协议不是 原合约的续期,而是独立于原合约 的一个新的协议。 
三.“到期换卡”风险分析 
如上分析,换发新卡属于领 
用合约续期行为,须在信用卡到期 
(领用合约期限届满)前制作并寄 送新卡。回到上文案例,李某的信 用卡于2013年10月到期,领用合 
约同时期限届满,A银行在2014 
年6月为李某制作并寄送新卡时, 
领用合约已失去法律效力,因此, 
准确地说,A银行在李某信用卡 到期后为李某制作并寄送新卡,不 属于“到期换卡”,而是重新发卡。 由此可见,A银行“到期换卡”方 
案所谓的“到期换卡”概念不准确, 不是领用合约约定的“到期换卡”, 存在如下三个方面的风险: 
供的信用卡领用合约格式文本中 均会有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查询 持卡人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的约定, 如果A银行在李某信用卡到期前 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李某 
最新征信信息,因领用合约在有效 
期内,A银行查询李某征信信息的 行为具有李某书面授权,符合 征 信业管理条例))要求。 
李某信用卡到期后,领用合 
约期限届满,领用合约约定的查询 
征信信息的授权当然也随之失效, 不再对李某具有法律拘束力,按照 征信业管理条例 要求,A银行 要查询李某征信必须重新获得其 书面授权。A银行在信用卡到期 
后登录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李 
某最新征信信息,因领用合约期限 届满,查询征信信息的授权失效, 其查询李某征信信息的行为不再 具有李某书面授权,违反了 征信 
业管理条例))规定,构成了对李某 的侵权,可能会遭到李某的投诉、 
起诉,引发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2.合同效力风险 
A银行为李某制作并寄送新 卡,缺乏效力根据,并不必然会构 成一个有效的协议,如果李某拒 
收,则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因此, 
意见属于要约邀请,李某同意属于 
发出要约,A银行制作并寄送新 卡属于承诺,一个新的协议得以成 立并生效。从权利保障和合规性上 
考虑,在李某领取新卡时,A银 
行应与李某签订一份领用合约(手 
续较原领用合约可简化)。 
3.卡片送达风险 
A银行是根据李某原预留联 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寄送新卡,因原 合同关系终止,李某原预留的联系 地址和联系电话不再对李某具有 
法律约束力,若因李某联系地址和 联系电话变更,导致新卡被他人冒 领,李某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即使A银行在制作并寄送新卡前 
向李某原预留的联系电话致电确 认,也并不能保证接听电话就是李 某本人。因此,为防范冒领风险, A银行不应将新卡寄送到李某原 预留联系地址,而应寄送到李某所 
在地的A银行营业网点,由营业 网点工作人员通知李某持本人身 
份证件前往网点领取,在卡片领取 
环节核实身份。CCC 
法律事务 
栏目编辑:彭惠新penghuixin@fcc.com.cn 
田国信用卡-3 口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a1d9542d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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