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

发布时间:2020-08-03 01:06: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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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

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我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切实贯彻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从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龄结构,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工作实绩突出。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立,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连续3年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无重大工作事故。

(八)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五条 任职资格

(一)正处职岗位

1、在任正处职干部,男性年龄不超过57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2周岁。

2、任职满2年的在任副处职干部晋升正处职岗位,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4、院系行政正职应具有正高职称,在工作年限内不受年龄限制。

(二)副处岗位

1、在任副处职干部,男性年龄不超过54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2、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或担任主任科员满3年的科级干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男性年龄不超过51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6周岁。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评聘副高级以上职称满1或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满5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1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9周岁。

(三)正科职岗位

1、在任正科职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副科职岗位工作满2年的副科级干部,年龄不超过40周岁。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副科职岗位

1、在任副科职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且有3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专科学历且具有5年及以上的管理工作经历的党政管理人员,年龄超过35周岁。

(五)选任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除具备以上相应职级的资格外,还应符合有关党龄规定的要求。

(六)任职时间和年龄时限从公布岗位之日算起。

三、民主推荐

第六条 民主推荐是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要方式。在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中,除采取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方式外,都应进行民主推荐。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会议投票推荐: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和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个别谈话推荐:由两人同时和谈话对象进行个别谈话,征求意见。

第七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数的设置全额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推荐会的应该是该单位的全体人员;个别选任干部,参加推荐会的可以是该单位的全休人员或各方面的代表。

第九条 处级干部的选任,民主推荐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科级干部的选任,委托所在单位或所在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条 个人向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审核,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同级行政向校党委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的选任,换届时,按照党章的规定选举产生。非换届时,学校党委可按有关程序进行选拔和委任。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负责人的选任,换届时,按其章程选举产生,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报其上一级组织批准。非换届时,校党委可按有关程序进行选拔,征求其上一级组织的意见,予以委任。

四、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是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竞争上岗在学校内部实施。选拔机关职能部(处)和直属单位的处级干部,一般应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其他适合竞争上岗的干部的选任,经校党委同意,也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科级干部的选任一般不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

第十五条 竞争上岗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

竞争上岗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及任职条件。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自愿填报竞争岗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分配。报名过程中,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

报名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该比例时,该岗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三)面试。竞争上岗面试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单位分管校领导和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在面试基础上,参考民主测评结果,推荐考察人选。

面试方案由面试小组制定,应在面试前三天告之竞争人员。

(四)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一般与面试同时进行。参加测评的人员应是所竞岗位的服务对象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

(五)确定考察人选。以面试小组的推荐意见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2:1。

(六)考察。

(七)讨论决定。

(八)公示。

(九)任免。

第十六条 公开选拔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是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干部。

在干部职位出现空缺,校内无适合人选的情况下,一般应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

科级干部一般不采用公开选拔方式。

第十七条 公开选拔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社会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任职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是否具备任职条件与资格。

报名的人数与选拔职位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该比例时,该岗位不列入本次公开选拔的范围,允许报该岗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三)组织笔试、面试。

(四)笔试和面试由公开选拔小组进行组织。小组由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单位分管校领导和组织、人事、纪委监察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7人。小组在笔试、面试的基础上,参考民主测评意见,推荐考察人选。

(五)民主测评、确定考察人选、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免等程序同前。

五、考察

第十八条 确定考察对象:由校党委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应当以多数人的意见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个人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同级行政推荐,所推荐人选经校党委审核,可列为考察对象。竞争上岗和公开选拔以面试小组的推荐意见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考察对象的确定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九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门按下列程序组织考察。

(一)由组织部拟定考察方案,并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考察方案进行沟通,交换意见。

(二)成立考察小组,考察小组成员一般应4人以上,两人一组与访谈对象谈话。考察小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三)考察预告。组织部将被考察对象姓名、拟任岗位、考察内容至少提前3天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进行考察。考察小组采取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考察内容是德、能、勤、绩、廉五方面,重点考察被考察对象思想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及群众公认度等情况。

考察组还应听取纪委、监察、审计、人事等部门的意见。

(五)考察报告。考察小组在充分交流、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的基础上,写出署名的考察报告,报送校党委。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准确、清楚。内容包括:简历、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

六、酝酿

第二十条 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一条 酝酿应根据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征求分管校领导的意见;征求所要任职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对拟任的正处职干部,应采取书面或召开会议的方式征求党委委员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有关民主党派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在听取考察组报告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七、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四条 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凡涉及与会人员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对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会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八、公示

第二十六条 在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和时间。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主要简历、拟任职务、行政级别。公示时间一般5天左右。

(二)组织部和纪委受理群众反映意见。设立专门电话和信箱,指定专人受理来信、来电、来访并作好记录。

(三)组织部会同纪委等有关方面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视情况向反映人反馈。

(四)组织部将公示结果向党委会作书面报告。

九、任免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会根据公示结果决定干部任用。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无需再召开委会,按照下述程序办理任职手续。公示结果可能影响任职的,必须召开校党委会再进行复议。

第二十八条 职务任免发文。处、科级干部以党委名义发文,党委书记签发。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任免职日期以党委会确定公示名单日期为准。公示后需要复议,经复议后决定任用的,任免职日期以党委会复议日期为准。

第二十九条 按有关章程或规定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选举结果报校党委会审批。其中,共青团、工会等选任制领导干部,选举结果报校党委会审批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复。

需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按规定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新任干部应在发文后一周内到岗上任,由组织部协同分管校领导到有关单位宣布任免决定,并同新任干部谈话,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干部职务任免调整后的有关待遇变更。免职的从任通知发文的下一个月计起,任职的从任免通知发文的当月计起。

十、任期、交流与回避

第三十二条 处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处级干部在任满一届后,原则上应交流轮岗因工作原因,需要连任的,在同一岗位上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同时交流。

第三十三条 处级干部任期未满,确因工作需要,也可进行调动。交流和调动的干部应在校党委发文一周内到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学校党委决定,做好交接工作。

科级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年的,原则上也应在部门之间交流。因工作需要不在部门之间交流的,党委委托所在部门对其工作作适当调整。

第三十四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十一、免职、辞职

第三十五条 免职。建立正常的干部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免去现职:

(一)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并经组织考核定为称职者;

(二)因工作能力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任职两年仍打不开局面,多数干部群众不满意的;

(三)干部由于出国、外派(借)等原因,离开岗位一年以上,近期内不能到任者,应按程序免去其所任职务。

(四)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需免职。专职干部免去现任的职务,同时委任为相同级别的调研员,享受原岗位的有关待遇。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六条 辞职。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辞职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在收到辞职申请书后两个月以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对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学校党委根据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免去现职。

辞职的干部,根据其辞职原因和本人实际情况,可安排转入专业技术岗位,也可安排在低一级的管理岗位或一般管理岗位,享受原职级的有关待遇。

辞职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十二、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与制度,并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以个人决定或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二)不准在校党委会上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三)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任免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校党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四)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五)不准泄露有关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六)不准在工作调离后,干预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

(七)不准在干部选举中进行违反有关选举规定的活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

第三十 监督。

(一)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任何人均可向学校或上级组织检举、申诉。学校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核实、处理。

(二)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工会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召集,检查、分析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校党委。

(三)对违反选拔任用干部纪律的,依据党内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暂行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七年十一月五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bc4a99360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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