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06 12:04: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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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研究生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年第21号)及《河南农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校政学〔2005〕4号),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校研究生处请假,假期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政治、业务、身体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学校医院负责。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持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研究生行为表现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学校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六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无故逾期两周或请假期满超过一个月未报到者;

(二)发现招生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三)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政治或思想道德方面有严重问题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每天6学时计)。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二、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的规定通过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均以百分制评分。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以60分为合格。同等学力和跨专业的研究生按规定补修的课程,只记考试成绩,不计学分。

第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所修读的课程考核。凡未办理课程退选手续而无故缺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计;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参加考试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条 如因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必须有本校医院证明,经指导教师和任课教师签字同意,并经研究生处批准方可缓考。经批准缓考的研究生随下学年开课班考试。

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必修课程考试如不及格,可以申请重考一次,重考不单独安排,随下学年开课班考试,成绩按实际分数登记,并注明“重考”字样。

十二 研究生如发生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注明“舞弊”字样,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三 研究生按规定修读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方可申请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允许转学、转专业及转换指导教师。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等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转换指导教师的,应当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和导师组同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转学的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地区、本系统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应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本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者须经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 外校研究生转入我校学习,应当经省教育厅批准,并对其政治、业务和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合格后经导师同意,方可转入我校相关专业学习,并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自主安排学习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办理休学手续,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或者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者因其它原因需要休学者,应予休学。休学由本人申请,导师和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研究生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必须有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五、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考后仍不及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休学仍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填写《河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及其家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视为送交,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相应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在收到退学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退学后的档案、户口等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录取类别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退回到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二)其他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就业办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一年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河南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在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期间暂不办理退学手续。待结论下达后,根据结论再行处理。

六、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含各种培养类型)在读年限一般为3 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为5年),如有特殊原因,硕士研究生可延长1-2年,博士研究生可延长2-3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可延长1-2年。延长学习年限的培养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自酬,住宿问题由所在学院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河南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要求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提前通过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优秀,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成绩优秀者,经学校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一条 没有取得毕业资格的研究生,暂发结业证书。在一年内可提出课程考试或毕业及论文答辩申请,其有关费用由研究生本人负责,合格者补发毕业证书。结业生换取毕业证件时,没有申请相应学位的资格。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时,学校要做好毕业鉴定。对其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工作、劳动态度、体育锻炼等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五条 应届硕士毕业生,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时,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及研究生处同意,方可报考;若已确定留校任教,应当由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批准,方可报考。

七、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培养过程中,凡涉及到研究生休学、退学等,均由所在学院负责,按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查,经学校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我校各级各类在读研究生,自规定颁发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本规定相悖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有关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c0cbda6be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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