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15 14:45: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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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

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

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

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

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

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

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

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

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

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

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

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

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

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

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

规定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职工探亲途中连续乘长途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其住

宿费凭据报销。

职工探亲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如坍方道路受阻,洪水冲毁桥梁)造成交通

暂时停顿,其等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费单据报销。

第四条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

在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三十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五条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

览等项开支,均由职工自理,不得报销。

第六条各盛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本盛直辖市范围内

统一执行,并报财政部备案,自治区的职工探亲路费规定,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由

自治区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本规定自《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

关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19813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81314日国务院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

职工探亲假期: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

  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582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c13450603d8ce2f0066239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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