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未满14周岁少女发生性关系的实务困惑与建议作者:梅亚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
摘 要 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对未成年幼女的保护。至少在证明被告“明知”心理状态时采用推定的方法。为进一步保护未满14周岁的幼女,文中认为不必纠结所谓的“犯罪构成”,支持恢复“客观归罪”原则。
关键词 幼女 强奸 推定 客观归罪 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67-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司法解释于2003年1月24日开始执行了。这一司法解释一经出台,就引起争论。有人指这是纵容对幼女的犯罪,但当时主流舆论都盛赞其显现出的司法理性,认为以往的“客观归罪”的做法,有悖于刑罚适用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然而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以“明知”作为构成要件的话,这条司法解释将会为某些“有权有势”人士的“邪恶”嗜好或别有用心嫌疑人的“早有预谋”开了一条口子,变成他们的免死金牌。在客观上对这一类侵害幼女的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打击,难以达到保护幼女的实际社会效果。然而,即使一线执法者公正执法,但如何把掌“明知对方是否未满十四周岁”证据,笔者在司法实践中甚是困惑。
先来看下面三个案例:
案例一:
A男23岁,广东省某一开发区打工;B女在同一开发区工厂打工,两人在QQ上认识十几天后在本区一务工人员集中娱乐的溜冰见面后,开始交往,某日A男请B女及其同事C女一起外出夜宵后,就一直死缠滥打地跟着其两名女孩到其工厂的集体宿舍,与B女纠缠期间有打情骂俏行为等,一直到次日凌晨3点,B女与C女多次直接赶A男走,但A男一直不走,后因影响宿舍同事的休息,A男便拉走B女,最终A男将B女带至一旅店与其发生性关系,第二天上午因B父母追问B为何在外过夜之事,B如实向父母告知事情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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