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建设局文件
连建综〔2009〕165号
关于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中有关内容明确和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区局,市开发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已于2008年7月9日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3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了正确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贯彻意见》(苏建价[2009]40号),对“08规范” 中有关内容进一步明确,并结合我市实际,对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本通知和“08规范”配套使用,与“08规范”不同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请遵照执行。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
1、措施项目清单
(1)对“08规范”中未列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增补,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的序号。
(2)“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分为按“费率”和按“项”计价的两张表式(具体表格见附件,以下简称为“措施项目表一”和“措施项目表二”),招标人列出措施项目的序号与项目名称,投标人报价并给出“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投标人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措施项目表二”中招标人列出的措施项目不用时,在金额一栏中填0。
(3)将“08规范”“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第1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内容中的“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和“环境保护”合并为“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中的第1项,“临时设施”单列为“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第10项。
(4)在“08规范”中“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的基础上增加“11.材料与设备检验试验”、“12.赶工措施”、“13.工程按质论价”和“14.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等项目。
(5)建筑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1.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
(6)安装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3.15脚手架”项目和“3.16住宅工程分户验收”项目。
(7)市政工程专业措施项目中增加“4.11模板”项目。
(8)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增加措施项目,在措施项目中列入“5.1脚手架”、“5.2模板”、“5.3支撑与绕杆”、“5.4垂直运输机械”等项目。
2、其他项目清单
(1)通常情况下,暂列金额不宜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
(2)暂估价材料的单价由招标人提供,材料单价组成中应注明场外运输与采购保管费。投标人根据该单价计算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并在材料暂估价格表中列出暂估材料的数量、单价、合价和汇总价格,该汇总价格不计入其他项目工程费合计中。招标人自行采购供应的材料,其暂估价中应包含1%的施工现场保管费。
(3)“专业工程暂估价”中不包含规费和税金。
(4)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是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由总承包人与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专业工程。发包人拟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不得以暂估价的形式列入主体工程招标文件的其他项目工程量清单中,发包人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另行签订施工合同。
(5)招标人将专业工程单独分包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须包含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分别估算和自主确定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招标人也可以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招标人仅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时,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1.5%计算;
招标人要求对分包的专业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调,并同时要求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合服务内容和提出的要求,按分包的专业工程估算造价的3%-5%计算;
非招标工程,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由发包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3、规费项目清单
(1)“工程排污费”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及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等内容。
(2)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增加“安全生产监督费”为规费项目清单第2项。
(3)“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五项。
(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列入管理费中。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
1、招标控制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材料价格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导价取定,指导价没有的品种可参照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
2、投标价
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报价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清单一致。
投标人在进行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不得出现任意一项单价重大让利,低于成本报价。投标人不得以自有机械闲置、自有材料等不计成本为由进行投标报价。
3、工程价款调整
(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若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办理: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的,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措施项目费应按下列原则调整:“措施项目表一”中的措施费仍按投标时费率进行调整;“措施项目表二”中的措施费发生关联变化时,按现行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调整,未按现行江苏省计价表规定组价的措施项目按投标时价格折算成费率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4)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5)当施工期内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照市建设局《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连建管﹝2008﹞124号﹚执行。
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
1、“材料暂估单价表”改为“材料暂估价格表”。
2、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使用表格均增加“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分析表”(表-11-1)、“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表-15-1)和“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表-15-2)。
3、其他表格具体调整见附件。
四、本通知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招标工程按招标文件发出时间,非招标工程按施工合同签订时间)。
五、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给连云港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附件一:通用措施、其他项目、规费列项内容
附件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调整部分(共8张表格)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cd9d6eeb8f67c1cfad6b83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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