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手续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6-11-03 18:09: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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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手续费会计核算问题探讨

2009-03-11 17:17:00来源:中国会计论坛作者:    添加收藏

  【摘要】我国基金公司会计核算落后于基金公司发展的需要。本文结合新会计准则对基金销售手续费的核算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基金;手续费;核算;问题

  截至2007年底,我国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发展至59家,发行基金369只,基金资产规模达到了3.28万亿元,基金管理费收入在280亿元左右,基金持股占A股市场流通市值比例达到30%左右,基金持有人总户数5694万户,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正日益扩大。伴随着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其相关的会计政策、财税政策出现一定的滞后性,由于缺少统一的规范,使得各基金公司按照各自的理解进行处理,从而导致各基金公司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可比性不强,税收流失严重,不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其中,基金销售手续费的核算问题就是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据测算2004年各基金公司新发基金销售手续费收入近10亿元,而存量基金申购、赎回时发生的手续费金额更大,

  一、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的会计问题

  基金销售手续费是指交易时由代销机构向投资人收取,由投资人直接承担,归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所有,主要包括基金交易时发生的认购费、申购费及赎回费。在基金销售过程中,一方面基金公司为向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某些情况下,还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特定基金投资人减免销售手续费;另一方面,由于基金公司难以广泛设立自己的销售网络,绝大部分基金销售委托银行、券商或专业基金销售公司等代销机构进行。因此,基金公司不仅要向代销机构支付基金交易时直接向投资人收取的手续费,还要将基金管理费收入与代销机构进行分成,作为代销机构获得的尾随佣金。基于对基金销售环节业务流程的分析,发现基金销售手续费核算的主要会计问题有:

  (一)销售手续费收入的确认问题

  基金公司一方面向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另一方面需要向代销机构支付手续费。基金公司在确认销售手续费收入时,是按照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扣减支付的手续费确认收入,还是按照收取手续费的全额确认收入。不同的会计处理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还可能扭曲经营业绩,甚至严重影响税收征管。
  (二)销售手续费减免的会计处理问题

  对特定基金投资人减免手续费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减免;二是先收后返。对于直接减免手续费的处理方式,相当于商业折扣,不影响其入账金额的确定。对于先收后返手续费的处理方式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按实际收到金额确认收入,返还时作费用处理;另一是按销售折扣处理,直接冲减收入。显然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影响企业业绩的评价、影响税收的征纳。

  (三)尾随佣金的会计处理问题

  尾随佣金是指基金公司将基金管理费收入分成给代销机构的部分。对这部分费用的管理,因现实中缺少对基金公司与代销机构之间统一的要求和规范,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二、基金公司销售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手续费收入的确认

  1.会计处理方法

  从理论上讲,基金销售手续费有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净额法和总额法。

  (1)净额法。即基金公司将对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总额,减去属于代销机构应收取的费用部分(对代销机构应得部分作代收代付处理),剩余部分记入基金公司收入。

  基金公司收入=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代销机构的费用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更好地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销售手续费实质上是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投资者存在着三方的法律关系,在代销方式中,手续费收入是由代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共同所有并分享,而不是基金管理人先收后返(代销机构)的过程。基金公司支付手续费资金给代销机构,只是因为有清算便利而进行的代收代付,不应列为基金公司成本。另外,在很多情况下,基金公司只是得到了一个打包的资金,客户资料根本无从拿到,客户还是代销机构的客户。可见代销机构是和基金公司平等地服务客户,一方抓客户资源,一方管理资金,各司其职,是合作伙伴关系,而不仅仅是代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更应根据各自份额分别确认收入。

  采用这种方法在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是代销机构难以提供正规发票,使得基金公司费用确认出现随意性,难以进行监督,造成偷税漏税。

  (2)总额法。即基金公司将收取的手续费总额确认为收入,将支付给代销机构的部分作为费用核算。

  基金公司手续费收入=客户的手续费收入总额

  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是《财务报告条例》。《财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不能相互抵消。

  这种方法的现实依据是基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作为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收取的费用,应该全额记入管理人的收入。代销机构是代理人角色,其分成部分是管理人的成本。在税收上由于营业税是流转税,无论基金公司还是代销机构均应缴纳营业税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

  2.收费模式

  开放式基金的收费模式,主要有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就支付认(申)购费用的付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是指在认(申)购基金份额时暂不收费,在赎回基金时才支付认(申)购费用的收费模式,认(申)购费率随持有基金年限的增加而降低,直至为零。基金后端收费时,在申购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年限内各年份赎回的申购费率,一般申购费率随持有年份增加而递减直至为零。

  后端申购费的计算基数为本次要赎回的基金份额在当初购买时所需的申购金额,后端申购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为: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如果投资者持有期满以后赎回,那么投资者将不在支付后端认购费,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的发行费用将全部由基金管理公司全部负担。

  前端收费模式是先收费后管理,后端收费模式是先管理后收费。后端收费下,投资者可先观察投资成果再付费,且费率随着基金持有期的增加而逐渐降低,更易于被投资者接受,可以起到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基金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基金的销售。对于投资者而言,前端和后端收费模式的交易费用收取方式,投资者购买基金的本身并无不同,因而选择不同收费模式购买的基金所享有的权益是相同的。一般而言,发行时的代销协议中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向委托代理销售渠道支付相应的费用,销售费用的结算根据基金管理公司单独设立的注册登记中心(以下简称“TA”)清算,支付的具体金额则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和各个销售渠道签订的销售协议来支付。例如在基金认购期间,支付给代销机构的费用,按照通过该销售渠道购买基金的投资者所支付的认购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代销机构。但是,投资者采用后端收费模式时,基金管理公司在认(申)购基金时没有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用,而代销协议所规定发行费用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先行垫付。所以,不同收费模式下会计处理不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21d027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6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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