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1-08 14:56: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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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资产安全,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企业股权)
第三条 保险资金可以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以下简称直接投资股权和间接投资股权)
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下同)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企业股权的行为;间接投资股权,是指保险公司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1


业不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专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具有相应专业资质,为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提供投资咨询、法律服务、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 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形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投资机构、托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投资机构因投资、管理或者处分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股权投资基金财产。
第七条 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必须遵循稳健、安全原则,坚持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审慎投资运作,有效防范风险。
第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及专业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守法的义务。
第九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的政策法规,依法对保险资金投资企业股权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质条件
第十条 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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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3c8230b80d4a7302768e9951e79b89690268c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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