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8 20:57:2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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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租赁办法

【篇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

招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等经营性国有资产(以下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招租行为。

第三条 财政局代表人民政府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进行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收益处臵,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批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包括:财政补助或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提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方案;

(二)监督、指导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

(三)负责选聘评估中介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

(四)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和资产处臵的管理。

第四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相关工作;

(二)配合评估机构和招租代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四)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五)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并及时上缴财政;

(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评估中介机构是受委托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实物价值、市场租金水平等进行评估并具有专业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恪守职业操守,遵循相关的资产评估准则;

(二)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运用评估方法,形成合理的评估报告;

(三)评估报告送交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招租代理机构是受委托实施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的中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规则和流程;

(二)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和规则,具体组织召开招租会,通过竞拍或竞投公开选取承租人,并与中标承租人签定中标确认书;

(三)招租会全过程应做到规范、透明、严谨,不出差错漏洞,确保招租程序公开、公平、公正、合规、合法、顺利进行;

(四)招租会现场全程录像监控。

第七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必须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全社会公开招租信息,除本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通过公开招租程序确定承租人。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出租且实际承租人履行原合同情况良好的,可在原合同到期后与资产管理单位直接续签一次租赁合同,但租金水平不得低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评估值,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年并且不得转租。

第九条 为公平有序开展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工作,避免恶意竞争,原租赁合同期限到期后,在原租赁的资产继续向外出租的情况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承租人可直接续签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一)原承租人承租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必须是通过公开招租程序或属于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取得的;

(二)租赁期内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拖欠租金行为;

(三)合同期满;

(四)原承租人同意按资产管理单位要求提高适当租金(增幅一般为原合同租金10%,低于或高于10%的由财政部门重新委托评估,并按评估价确定租金增幅)

按本条规定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得转租。

第十条 资产管理单位应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前两个

月,按照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报《招租申请审批表》,送交区财政局审批。填报内容包括:

(一)资产名称、地址、性质、面积和周边环境情况;

(二)拟定租金底价、租期,招租方式并具体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三)实行公开招租的,应拟定竞租资格条件。

第十一条 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开招租方案后,资产管理单位向招租代理机构提交招租资料,启动公开招租程序。

第十二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或大宗资产的租赁期限,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确定。

第十三条 竞租人可为境内外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竞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诚实守信、依法经营,能够良好履行合同,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能严格遵守出租人提出的对于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限制性规定,爱护所租赁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三)有特殊用途的资产,投标单位应符合对口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资质要求,并通过审核。

第十四条 公开招租程序如下:

(一)发布招租公告。招租信息由招租代理机构负责在相关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开发布,公开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管理单位名称、拟出租资产的详实地理位臵、数量、面积、租赁期限、用途限制、转租限制、招租底价、竞租保证金、竞租时间、地点、竞价方式和交租方式等。

(二)竞租人报名。报名前,竞租人应自行到现场详细察看竞租资产,充分了解该资产的现状。报名时,身份为法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非法定代表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印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为自然人的竞租人须持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到招租代理机构指定的报名处登记报名,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竞租保证金。

(三)竞租确认登记。报名登记人员应认真审核相关证件和保证金缴款凭证,按先后顺序对竞租人进行登记和编号,同时严格做好报名登记情况的保密工作。保证金金额为年租金的20%

(四)公开竞价招租。招租代理机构采用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招租,并遵循价高优先的原则,确定承租人。如招

【篇二: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七条 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 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备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 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

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 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 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十六 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渤海石油装备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十八条 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计划科负责租赁业务前期的整体部署和安排。 第二十条 生产协调科负责统计在交付承租方后,其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至经营计划科存档。出租方为承租

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资产科负责办理开具发票、交付土地税等业务。经营计划科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财务资产科,财务资产科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开具发票,收取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计划科。

【篇三: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xxxx公司资产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租赁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充分贯彻和落实公司各项会议精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优化资源、盘活资产、减负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制造分公司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是经营性国有企业,负责xxx公司下属xxx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条 xxx公司对享有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条xxx公司经营计划科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租赁管理及最终的交付。

第六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资产的租赁,应当执行xxxx公司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第八条 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详细调研目标租赁资产;

二、针对目标租赁资产,根据资产所属地区的土地、厂区租赁价格确定租赁资产的价格区间,并制定处置方案;

三、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了租赁信息;

四、审查有意向租赁的承租方资质及信用评估;

五、与承租方商谈租赁细节;

六、确定承租方,拟定租赁合同。

七、在合同管理系统中报批租赁合同;

八、待审批通过,与承租方签约;

九、与承租方进行资产交接,并签署交付证明;

十、督促承租方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二章 租赁合同

第八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具

备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备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缮责任;

(七)转租的约定;

(八)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九)违约责任;

(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九条 出租方为承租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 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十条 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约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

(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出租资产进行实物检查,对实物管理(保管、

保养)不善的,通过书面方式提出改进建议书, 对出现严重破损问题(整体丢失、部分丢失、损坏)可按合同要求承租方按约定索赔。 第十三条 出租资产合同必须报公司总经理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办理固定资产出租业务,不得无偿使用公司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公司在收到出租资产租赁的租金或履约保证金时,财务资产科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出租资产期满收回时,公司归口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鉴定,对于状况完好、附属设施齐全的,退回保证金,否则视情节扣收保证金。

第三章 租赁方式

第十六条 租赁资产可采取协议租赁、招标租赁或经渤海石油装备公司批准的其它方式。

第十七条 以下情况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

(一)年租金在一百万元以内的资产;

(二)资产处置较复杂,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不宜公开招标或投标未达两家以上承租方的资产。

第十八条 对年租金超过一百万元()的资产,由公司组织协助进行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租赁。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经营计划科负责租赁业务前期的整体部署和安排。 第二十条 生产协调科负责统计在交付承租方后,其使用的水、电、气、暖费用,并及时将统计结果报至经营计划科存档。出租方为承租

方提供的水、电、气、取暖等关联服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和按计量表计算的金额足额收费,不得提供无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 财务资产科负责办理开具发票、交付土地税等业务。经营计划科应在固定资产出租的当月,将固定资产出租合同或协议转交财务资产科,财务资产科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期开具发票,收取租金,并按有关规定核算费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未按本制度执行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于年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经营计划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aff96baff8941ea76e58fafab069dc5122476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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