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筑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9-01-29 10:32:4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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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筑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规范学院管理,实行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院、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长春建筑学院

第三条 学院地址: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办事处幸福村。

第四条 学院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吉林省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第六条 学院接受吉林省教育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盈利性教育机构,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及受赠的财产为学院所有。

第八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基础知识扎实,实践能力、适应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社会责任感,面向基层的高级技术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办学形式、层次:学院以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为主,学制为四年。

第十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控制在120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规模在10000人左右。

第十一条 服务面向:服务吉林、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小康社会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提供高水平的人才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 学科门类:以土建类专业、艺术类专业为主,依托行业优势,形成工学、管理学、文学、法学、农学各学科协调发展、互相支撑的格局。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四条 学院董事会是学院最高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院领导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c210cf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8eb9f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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