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妇女创业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鼓励和帮助更多的妇女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创造新岗位、新业绩,根据《****自治区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内财金〔2011〕807号)、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域内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妇联系统初审推荐,经农村信用社自主发放,用于妇女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统一担保放大、核定贷款额度、信用社自主发放、风险限额控制、责任比例承担”的管理办法。即:鼎新担保公司以受托管理的妇女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向经办信用社统一担保放大5—10倍;担保贷款额度由自治区妇联经****市妇联分配给****;经办信用社本着承担社会责任与
防范经营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在担保贷款额度内,对于旗妇联初审推荐的项目,按照贷款管理制度和程序自主发放和回收;以旗县为单位考核,若逾期贷款超过担保贷款额度的5%,即停止发放担保贷款,待有效解决后再重新恢复开展业务;风险责任承担由鼎新担保公司承担50%,经办乡镇政府和信用社各承担25%偿还责任。
第二章适用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户籍所在地在****辖区内,或在****辖区内连续居住超过2年以上的创业妇女及吸纳女性就业人员较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第六条贷款条件。
(一)有固定住所和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的创业、就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企业);
(三)妇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贷款用途。贷款用途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的范围内自主创办企业、开展生产服务项目或从事个体经营。
第八条贷款额度。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5万元以内,对创业项目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最高额度可提高到8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到人均10万元。
第九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为1年。
第十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同期同档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四章贷款担保及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方式。贷款担保方式为联保、保证、抵押、质押。
第十二条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现金流情况可提前还贷、到期还贷或分期偿还。
第五章贴息方式
第十三条借款期限内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不计收复利,逾期利息由借款人自主承担,经办信用社在每季度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报至****联社,****联社汇总后于2个工作日内报送****妇联,并附计息清单。****妇联审核完毕后,加盖公章,由****联社持相关手续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