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最新版]

发布时间:2020-10-15 07:36: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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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账户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保险专用账户,用于记录、存储个人账户资金。

第三条 个人账户金的支付范围:

(一)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按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本人或其委托人在我市定点零售药店刷卡消费符合规定的费用:

1、药准字类药品;

2、中药饮片(需提供医师开具的处方单);

3、计划生育用品(包括药品和避孕工具);

4、消毒用品(卫消字类);

5、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

6、国食健字类保健食品;

7、其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纳入的与医疗健康有关的产品。

(三)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参加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四条 个人账户记入标准按《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月底前将个人账户金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五条 个人账户金归参保人个人所有,滚存积累,超支不补,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承。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个人账户金按以下标准计息:当年记入部分,按结息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个人账户金本息(当年个人账户日均余额必须大于或等于该账户上年结转的账户余额本息),按结息日银行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结息日为每年12月31日。

第七条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个人账户暂停记入,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后予以补记个人账户本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重复缴费等原因须办理社会保险费退收的,退收期间已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应予以冲减。因终止保险关系等原因无法冲减的,参保人员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应冲减金额。

第九条 参保人员调离青岛市行政区域时,个人账户金余额随同社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无法转移的,可将个人账户金余额转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无法转入的,可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条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驻外工作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存续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个人账户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按规定将其个人账户金划入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划入本人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死亡、出国定居,以及终止社保关系离境的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可由参保单位(或管理单位)携带有关材料申请办理个人账户金余额一次性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应缴纳的职工大病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从个人账户列支的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或按规定时间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中代扣。

第十三条 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属单位,每年1月底前应统一对本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进行确认,确认情况须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后,可持由负责调整养老待遇部门确认的养老待遇明细,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整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计入金额。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死亡或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逾期造成个人账户金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或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参保人使用青岛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消费个人账户金。定点医药机构应配备社保卡刷卡终端和操作人员,操作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 参保人初次申领社保卡或挂失补换新的社保卡后,其个人账户金的待注入总金额于社保卡社保账户激活的当月月底一次性注入,次月可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无偿向社保卡持卡人提供卡金查询服务,不得拒绝持卡人合理的刷卡要求。严禁为持卡人兑换现金或变相提取现金,严禁以就诊卡、会员卡、积分卡等形式转移、套取个人账户资金,严禁刷卡销售日用品等范围外商品。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消费时,定点医药机构应认真查验持卡人是否为社保卡所有人。非本人或难以确定持卡人为社保卡所有人的,定点医药机构应登记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因未认真查验相关证件或未按规定登记持卡人信息给社保卡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定点医药机构负责赔偿。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服务协议给予定点医药机构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刷卡消费的个人账户资金拨付给各定点医药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应于每日22时以前进行日终结算。日终结算后至次日5时前可继续刷卡消费,但不得办理结算和退货业务。定点医药机构卡金对账不平的,应于次月5日前持对账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卡金对账。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刷卡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建立诚信机制,加强诚信管理。对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依据服务协议作出相应的处理,严重违约的记入失信“黑名单”。因违规刷卡给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定点医药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df5719b14fc700abb68a98271fe910ef02dae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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