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运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进行排序选岗安置的通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沪民安发[2015]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21
【实施日期】2015.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警备区司令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行运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进行排序选岗安置的通知
(沪民安发〔2015〕22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坚持退役士兵“阳光安置”,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和《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发〔2015〕195号)(以下简称《评分办法》,详见附件1)的要求,本市决定从2016年1月起,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试行运用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进行排序选岗安置的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
(一)市民政部门(以下称市安置部门)负责根据《评分办法》制定《上海市符合政府安排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量化评分表》),并适时调整完善。
(二)各区县民政部门(以下称各区县安置部门)在每年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报到并完成接收手续之后,负责及时根据退役士兵档案对退役士兵服役表现进行量化评分,并准确填报《量化评分表》并盖章。
(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449986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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