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7-04 16:01: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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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36013 4 3

残疾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

残疾类别代码

视力残疾: 1

听力残疾: 2

言语残疾: 3

肢体残疾: 4

智力残疾: 5

精神残疾: 6

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五、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表4)。

六、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七、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所辖区、市(县)残联负责填发残疾人证。

八、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九、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十一、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二、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十三、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十四、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十五、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十六、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十七、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十八、各地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

十九、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负责解释。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县(市、区)

性别

民族

婚否

贴照片处

(2寸近照)

出生年月

籍贯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户口类别

1. 农业 2. 非农业

姓名

与其关系

联系电话

工作信息

工作单位

职业工种

单位性质

是否福利企业

1. 是 2. 否

证件申请类型

1. 新申请 2. 换领申请 3.补办申请

附件4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

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身份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致残主要原因(不超过两项)

1. 视力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

2. 白内障

3. 青光眼

4. 沙眼

5. 角膜病

6. 视神经病变

7. 视网膜、色素膜病变

8. 屈光不正

9. 弱视

10. 外伤

11. 中毒

12. 其他

13. 原因不明

矫正视力:右眼 左眼 视野:右眼 左眼

2. 听力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

2. 母孕期病毒感染

3. 传染性疾病

4. 自身免疫缺陷性疾病

5. 全身性疾病

6. 中耳炎

7. 老年性耳聋

8. 早产和低体重

9. 新生儿窒息

10. 高胆红素血症

11. 药物中毒

12. 创伤或意外伤害

13. 噪声和爆震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测试耳

kHz

平均听力损失:

1. > 90dB HL 2. > 80dB HL 3. > 60dB HL 4. > 40dB HL 5. 待诊

伴随言语能力情况:

1. 无听觉言语功能 2. 基本无听觉言语功能

3. 听觉言语交流障碍 4. 有一定的听觉言语功能

dB HL

dB HL

本底噪音: dB(A)

3. 言语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唐氏综合症

2. 脑性瘫痪

3. 新生儿病理性黄疸

4.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5. 腭裂

6. 智力低下

7. 脑梗死

8. 脑出血

9. 脑炎

10. 脑囊虫病

11. 喉、舌疾病术后

12. 听力障碍

13. 帕金森氏病

14. 多发性硬化

15. 脊髓侧索硬化

16. 脑外伤

17. 产伤

18. 孤独症

19. 癫痫

20. CO中毒

21. 其他

22. 原因不明

障碍类别:

1. 失语 2. 运动性构音障碍 3. 器官结构异常所致的构音障碍 4. 发声障碍 5. 儿童言语发育迟滞

6. 听力障碍所致的语言障碍 7. 口吃

语音清晰度: 1. ≤ 10% 2. ≤ 25% 3. ≤ 45% 4. ≤ 65%

言语能力:

1. 不会说话或虽能说,说不出 2. 只会说几个单词或连贯说话很困难 3. 只会讲少数短句短语或连贯说话困难

4. 初步对话,词少,不流畅 5. 基本上能交谈,不太清楚 6. 说话正常,声调尚佳 7. 其他

县(市、区)

4. 肢体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脑性瘫痪

2. 发育畸形

3. 侏儒症

4. 其他先天性或发育障碍

5. 脊髓灰质炎

6. 脑血管疾病

7. 周围血管疾病

8. 肿瘤

9. 骨关节病

10. 地方病

11. 脊髓疾病

12. 工伤

13. 交通事故

14. 脊髓损伤

15. 脑外伤

16. 其他外伤

17. 结核性感染

18. 化脓性感染

19. 中毒

20. 其他

21. 原因不明

肢体残疾一级:

1. 四肢瘫 2. 截瘫 3. 偏瘫 4. 单全上肢和双小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双前臂缺失 6. 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单小腿)缺失 7. 双全上肢或双全下肢缺失 8. 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 9. 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肢体残疾二级:

1. 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 2. 双上臂或双前臂缺失 3. 双大腿缺失 4. 单全上肢和单大腿缺失

5. 单全下肢和单上臂缺失 6. 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一级中的情况)7. 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三级:

1. 双小腿缺失 2. 单前臂及其以上缺失 3. 单大腿及其以上缺失 4. 双手拇指或双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

5. 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除外二级中的情况) 6. 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肢体残疾四级:

1. 单小腿缺失 2. 双下肢不等长,差距在5厘米以上(含5厘米) 3. 脊柱强(僵)直 4. 脊柱畸形,驼背畸形大于

70度或侧凸大于45度 5. 单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 6. 单侧拇指全缺失 7. 单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8. 双足趾完全缺失或失去功能 9. 侏儒症(身高不超过130厘米的成年人) 10. 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两肢功能轻度障碍 11. 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

5. 智力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遗传

2. 脑疾病

3. 内分泌障碍

4. 惊厥性疾病

5. 新生儿窒息

6. 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

7. 发育畸形

8. 营养不良

9. 母孕期外伤及物理伤害

10. 产伤

11. 工伤

12. 交通事故

13. 其他外伤

14. 中毒与过敏反应

15. 不良社会文化因素

16. 其他

17. 原因不明

发展商(0-6岁): 1. ≤ 25 极重度 2. 26-39 重度 3. 40-54 中度 4. 55-75 轻度

智商(7岁以上): 1. < 20 极重度 2. 20-34 重度 3. 35-49 中度 4. 50-69 轻度

适应性行为: 1. 极重度缺陷 2. 重度缺陷 3. 中度缺陷 4. 轻度缺陷

6. 精神

残疾

1. 一级

2. 二级

3. 三级

4. 四级

1. 痴呆

2. 其它器质性精神障碍

3.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障碍

4. 精神分裂症

5. 妄想性障碍

6. 分裂情感性障碍

7. 其它精神病性障碍

8. 心境障碍

9. 神经症性障碍

10. 行为综合征

11. 人格障碍

12. 孤独症

13. 癫痫

14. 其他

15. 原因不明

WHO-DAS II分值

级别 1. 一级 116分 2. 二级106-115分 3. 三级96-105分 4. 四级52-95分



指定医院定结

评定意见:

残疾类别:

残疾等级:

定医师:

医院公

(市、区)级残联审 意 见

初审意见:

初审人:

盖章

市(地)级残联审核批准 意 见

审核意见:

审核人:

盖章

备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6b29bf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268fd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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