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思考

发布时间:2020-10-05 02:25: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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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思考

  近年来,随着全民参保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别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全面参保,截止9月底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已参保8194人,因无编制待参保的还有1748人,其中已经领取养老金的是2024人。企业参保7627人,其中领养老金的是1666人,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其基金风险防控已经成为各地基金监管部门的头等大事之一,作为设在社保局的纪检组基金监管也是重点之一,近年来根据全国各地开展的经办风险专项检查,也体现出了风险防控的重要性。昨天省上发来的一个文件就是专门就社保基金风险防控的安排即自查和交叉检查的安排。如何作好风险防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我经过调研和结合我县的基金运行情况分析自己也有了一些思考和想法:

  1,冒领养老金:由于现在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分散,全国各地都有,部分离退休人员在死亡或丧失享受养老金资格后仍然继续领取养老金,死亡家属不报或者漏报,社保部门在生存认证过程中予以掩盖或者利用相似的人顶替认证等,都会造成基金损失。

  2,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补缴:如果某一个人利用虚假材料如;伪造病历,特殊工种证明,利用工作人员修改档案年龄等方式办理提前退休也会造成基金损失,一是减少基金收入,二是增加基金资出。

  3.单位虚报缴费基数:个别企业为减少负担,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导致少交社保费,一是损害了职工利益,二是减少了社保基金收入。

  4,重复享受待遇:目前全国各省份之间养老金是分别开展的,信息不互通,参保人员流动大,当一个人在两个省份参保满xx年后可同时在两个省份领取养老金。

  5.经办过程中的风险点:由于经办人员不足,一人兼办两个人的工作,形成了一定的风险点,也给基金监管带来了难度。

  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风险分析,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控:

  一.优化经办规程:严格流程控制,严格线上发放,严禁线下操作。禁止手工办理和现金收付业务,完善认证方式,通过大数据对比,社会化管理;社会化管理包括原单位及居住地乡镇和社区,远程认证等,严格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全面实现服务信息及时告知和便捷查询,方便参保人员监督,协同推进服务便民和监管方式创新,切实管控服务风险。

  二,健全内控体系:提升防控能力。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合理配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相互监督;业务环节互相制衡机制,执行五个不兼任:即业务和财务岗位不兼任;业务和信息岗位不兼任;会计和出纳岗位不兼任;稽核和业务不兼任;票据和印鉴岗位五个不兼任。待遇的调整和发放责任到人,并落实初审.复审.终审制度,确保授权管理落到实处。待遇发放.基金会计等高风险岗位必须使用正式工作人员,且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五年。

  三,严格财务管理:降低社保基金风险。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制定严格的基金稽核制度和生存认证制度。落实基金收支分线授权制度和审批制度,加强社保基金账户管理,严禁基金账户对私转账行为。严格审核大额待遇支出;系统控制单笔超过一定额度的待遇支付,未经复核不得发放。建立财务对接制度;每月财务与业务.银行.税务等进行对账,确保账证相符,帐帐相符,业务流与资金流相匹配。

  四,对于跨省参保的问题;积极呼吁,待高层解决。  关于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思考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覆盖的人群越来越广泛,险种已由原来的"五险"扩展到了现在的五项共十类社会保险。xx年,我市社保基金的收支总规模已经达到240亿元(其中:收入145亿元、支出95亿元),至xx年底,所有社会保险的参保总人数累计已达1045万人次(其中: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分别为102.57万人165.16万人、70.3万人、78.7万人、56.23万人;居民医保159.79万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16.87万人;新农保135.56万人;新农合260万人),xx年末全部基金的累计滚存结余已达到147亿元。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覆盖面将不断扩大,社保基金结累也将越来越多,基金的安全问题也就自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自建立基金监督制度以来,已经逐步形成了一些比较好的管理监督制度,特别是近年来开展的全国性专项治理和行业性的专项检查行动,收到了明显成效,较好地促进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由于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人们对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也给基金监督工作的合规合法性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认为就目前我市的实际状况而言,应从政策和法律的层面加以规范和完善。

  第一、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方面,应将征收机构统一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以减少征收环节,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行力。

  xx122日发布施行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目前,全国各省具体执行的情况是:近一半的省份由地税机关征收,另一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但执行的效果却迥异。云南省规定由地税机关征收,但就昆明的情况而言,由地税部门征收既没有减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也没有体现出税收征收手段的强制性,欠费情况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昆明市已经累计欠费达数亿元;追缴欠费应该是征收机构的职责,可每年追缴欠费数却是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考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硬性指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数,参保单位不及时足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不愿轻易动用征收强制手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无能为力;加之由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认为是其份外之事,大量的征收基础性工作实际上是社会保障部门在做,市级财政每年还必须额外拨给地税部门征收工作经费上千万元,而社会保障部门只能得到其中的10%,这无形中加大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成本,造成了承担的工作任务与所需的工作经费的不均衡,并加剧了社会保障部门的经费紧张状况,而且增加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环节,如果部门之间勾通、协调不好,信息传递不及时,反而会造成责任主体不明确,甚至互相推诿扯皮,降低行政效能,影响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xx7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到目前为止,有关规定尚未出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还是维持现状,如果再不及时明确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将影响该部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降低执法效果。

  最新修改并于xx1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已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之一,是根据省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因此,建议局领导及时向省厅反映,以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为契机,向省政府积极努力争取,将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在全国统一开征社会保险税之前,全省统一明确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或者先在昆明市进行试点,以便于从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申报核定、征缴管理、待遇发放、追缴欠费、监督检查等环节一整套的业务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以落实责任,规范业务操作规程,减少征收环节,强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征缴的强制手段,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并为逐步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最终实行全国和全省统筹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的职能、职责、处理、处罚权限以及执法程序、使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等方面,应结合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以各种方式、多条渠道积极主动向上级人社部门建议:在制订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条例、基金监督检查业务规则等政策法规时能作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并规定具体的保障执行措施,尽量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在社会保险法颁布之前,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社会保障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xx12)规定:"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现场监督规则》第二条也规定:"本规则所称现场监督,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管理社会保障基金情况的实地检查。被监督单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社会保险待遇支付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

  但这些规定在过去的基金监督实践中事实上并未得到很好执行,基金监督机构作为人社部门的内设机构根本不可能对财政、地税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更无力制止或纠正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和财政专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无法实现对社保基金的全程监督。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而我省现行的做法是,基金监督机构查出的社会保险违规、违法行为,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缴,或者移交给劳动监察支队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进行处理处罚。作为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都可以处理处罚,而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专司基金监督之责的基金监督机构,并且是属于高一层次的监督,在已经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却不能进行处理处罚,实在是令人费解。

  于xx7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这些规定都只是从大的方面作的原则性规定,过去的有关规定是否继续执行?何时废止?如何重新修订以及新的规定具体怎样执行等,都有待上级人社部门或者地方政府尽快出台相应的办法和措施来予以明确,否则,将造成基金监督的政策空白,近而影响到社保基金的安全。

  第三、应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缴费核定改为受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缴费申报,以明确参保单位少报、漏报的法律责任。否则,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就具有权威性,一旦在以后的稽核、劳动监察执法年检、基金监督检查或者审计过程中查出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到底是应该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人员,还是处罚参保单位,或者二者同时处罚,目前尚无据可依。

  第四、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扩大监督的覆盖面,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水平。

  建立健全稽核机构队伍是开展稽核工作的重要保证,市、县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按照《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xx32)要求,设立单独的稽核部门,并至少配备2名高素质的专职稽核人员,负责经常性的日常稽核工作,要将优势企业、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人均缴费基数明显偏低等重点参保单位和欠费数额大的参保单位作为实地稽核重点对象;要将稽核关口前移,严把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关,并明确参保单位未提供完整、真实的申报资料,不具实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应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每年轮流开展一定数量的专项检查,逐步实现基金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目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对优势行业(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烟草等部门)和参保人数规模较大的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及时足额缴费情况的专项检查,以规范参保单位的参保、缴费行为,不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针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监管难度大的问题,要认真组织开展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遵守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情况的经常性检查,以巩固过去的专项检查成果,探索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新路子、新方法,严格制定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并制定最严厉的违规处罚措施和取消定点资格的有效办法,以不断规范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

  还要加强对统筹地区范围内各县()区执行社会保险统筹政策情况的重点检查工作,对已经有明确规定但仍不认真执行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以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做到全市范围内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六、应加强监督资源整合,实行联合办案、上下联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内部的社会保险稽核、劳动监察支队、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之间,要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以及未履行职责所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免造成重复检查或者产生检查的盲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应严格按照稽核条例的规定加强日常稽核,把好头道关口,并每半年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一次稽核情况报告;劳动监察部门应结合执法年检,认真审核,对参保资料提供不齐全、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以及不如实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和按时足额缴费的,一律不得通过年检,切忌流于形式、走过场;基金监督机构应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严格遵守业务操作规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部门之间还应加强情况勾通和信息交流,实行资源共享。并采取联合办案、上下同时联动等方式,加强协调配合,发挥整体作战的作用,以扩大监督的覆盖面,提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对于稽核出来的问题要跟踪督办,确保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到账,应整改的问题全部按规定要求整改到位,以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中发现被稽核单位存在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要及时报告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拒不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改正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报请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罚。劳动监察支队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提请处罚事项及时立案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上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应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基金监督方面的积极作用。

  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为契机,重新调整、充实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完善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成员单位各自的职能作用,人社部门要加强与财政、审计、地税部门的联合检查,通力协作共同管好、用好社会保险基金。

  第八、应建立和完善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投诉制度,对外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受理举报、投诉的内容和范围,指定专人认真受理举报、投诉,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严肃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

  第九、应抓好全市基金监督人员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的学习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基金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严格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发放管理,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力争在xx年底之前所有基金监督人员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第十、应强化基金监督手段,逐步实施网上监督。

  随着"金保工程"的进一步实施,做好社保基金监管软件联网应用项目在我市的试点工作,力争在今年底前实现我市监管软件的顺利上线,以实施对社保基金的网上实时监控,逐步变事后监督为事中、事前监督,不断提高基金监督的效率和水平。  关于社保基金风险防控思考

  近年来,随着"全民参保"工作的深入开展,社会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其基金风险防控已成为各地基金监管部门主抓的头等大事之一,去年在全省开展的经办风险专项检查,也体现了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如何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也有了一些思考和想法,下面将分享给大家:

  基金风险我将其分为两个层面:

  一是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层面,二是基金资金安全层面基金收支层面来说,主要有5个风险点:

  1、冒领养老金部分离退休人员在死亡或丧失享受养老金资格后,仍继续领取养老金。死亡家属不报或漏报,判刑或失踪后家属不报告,都会造成基金损失,举例:1xx、重复享受待遇目前各省份之间养老统筹是分别开展的,信息不流通,参保人员流动也大,根据在参保地点缴费xx年后可选择在当地退休,党一个人在两个省份缴费满xx年,就可以在两个地区按月领取养老金。部分城乡参保人员同时参加城乡居民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双份待遇,这是沿滩相对常见的问题,都会造成基金损失。

  3、违规办理提前退休、补缴如果某部分人员利用虚假资料,(伪造病历、特殊工种证明,修改身份证)等方式办理提前退休,也会造成基金损失,一是减少基金收入,二是增加基金支出,以五年时间算,少收40000余元,多支7万余元,基金算是11万多。

  4、单位虚报缴费基数部分单位为减少负担,少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导致少交社保费,一是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二也减少了社保基金收入。如果铺开到全国,这个收入十分明显。

  5、企业欠费严重由于缴费大部分由企业承担,可能站到工资总额的30%左右,由于企业效益不好或其他原因,无力承担缴费或有能力缴费但故意拖欠,难以保证基金征缴到位,导致欠费严重,影响社保基金正常运转。

  以上是社会层面,再说基金资金安全层面最主要的是社保资金挪用或盗去丢失。可以是内部人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

  产生原因:一、作案人员为了一己私利,谋取利益,侵占社保资金,二是社保制度仍又不够健全的地方,有漏洞可钻。三是技术支持还有不到位,四是内部管理缺失,制度未严格执行、随意简化审批手续等防控措施:还是从三个方面来说1、制防一要不断建立健全社保风险防范制度,筑牢业务、财务、稽核"三道"防线",全方位、全流程监督管控,建立协查共享机制和监督举报奖励机制,二是严格按照《社保法》《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社会保险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大对工资漏报,恶意拖欠等行为的监察打击,也要对以欺诈、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贪污罗勇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使违规违法者主观上不敢作为,减少资金损失。

  2、技防一是加强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实现全国社保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分散的现状,才能有效杜绝重复领取待遇的现象发生,其次探讨多形式、多渠道的人员证管理,人员认证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工作,通过人员信息认证,能更清晰、更直观的了解参保人员的情况,减少冒领的风险。

  3、人防意识加大社保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支持社会保险工作,了解社会保险的好处和不交社会保险的坏处,同时知晓骗保、侵占保险基金是可耻的、违法的,通过新闻内体曝光的手段对有不良企图的人员形成警醒、震慑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强对社保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警示教育,用身边人、身边事来教育和警示大家,特别是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让工作人员结合自身岗位职责认真查找自身的岗位风险点和个人的薄弱点,举一反三,深刻自醒。加强队伍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廉洁自律等教育,提高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和道德建设,提高队伍自警、自重、自省、自励意识,提成为社保基金费守卫者。

内容仅供参考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74d04daf51f01dc281e53a580216fc700a53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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