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03 17:42: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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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区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包括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执行部门,对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执法行为实施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

(四)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五)罚没财物的处置情况;

(六)行政执法争议的处理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一) 规范性文件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在法定权限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发布的,对本地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将文件连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一式两份,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通过新闻媒体或互联网向社会发布的通告(通知、公告),应在发布前5日,由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初审,统一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备案。

(二) 行政执法检查

区政府法制办通过现场检查、抽查和重点调查等方式对区政

府所属工作部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对其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区政府做一次书面报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时,负责实施的工作部门应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实施情况。

(三)重大行政行为备案

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对个人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万元以上、对单位罚款或没收财产在10 万元以上)和重大行政许可行为(指土地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城市道路等公共资源配置,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电力等行业的市场准入,以及区政府认为需要备案管理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应在决定做出1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四)违法行政行为督查

区政府法制办对于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并区别情况直接或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五)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区政府法制办对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统一备案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审,未经年审验证或年审不合格的无效;不符合持证条件的,收回证件。

第七条 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生争议时,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区政府法制办协调解决,区政府法制办提出争议协调处理意见。发生争议的部门不同意协调处理意见的,可提请区政府决。区政府法制办对裁决的执行实行监督。

第八条 在监督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或上级规章相违背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改正或予以撤销;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纠正或予以撤销;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纠正或予以撤销。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可责令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部门追究部门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对罚没财物处置违法的,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十条 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被监督部门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在实施监督中,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区政府法制办向被监督部门发出《行政执法整改通知书》,提出存在问题、整改意见、整改期限等,被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整改要求在15日内进行整改,并写出整改报告,报区政府法制办。

第十二条 由上一级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应在收到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5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88d18a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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