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

发布时间:2020-04-24 03:39:2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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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项目

用户手册

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一、总体情况 1

1.1. 系统建设的背景 1

1.2. 系统建设的原则 3

实用性原则 4

先进性原则 4

安全性原则 4

规范性原则 4

可扩展性原则 5

可管理性原则 5

1.3. 项目范围 5

组织范围 5

业务范围 6

1.4. 系统建设的步骤 6

二、系统功能 6

2.1. 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6

2.2. 系统业务要求的响应及实现 7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功能 7

高效的信息填报与迁移功能 12

案件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和绩效考核提供支持 13

信息查询需求 14

执行状态监管功能 19

执行辅助业务管理的功能 21

2.3. 系统技术要求的响应及实现 22

操作界面友好、便捷 22

系统日志记录功能 23

用户权限管理要求 24

安全管理 27

2.4. 系统接口及扩展性的功能实现 29

系统功能的可扩展性 29

外部联动接口的设计 30

三、计划安排 31

3.1. 进度计划 31

3.2. 试运行安排 32

组织结构及职责 32

试运行期间,各用户角色工作内容 33

试运行中的工作措施 33

一、总体情况

1.1. 系统建设的背景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普遍存在,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解决执行难问题迫在眉睫,已成为各级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等社会各方面的当务之急。

为此,在2005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建设执行威慑体系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为执行威慑体系之被执行人查询系统提供数据;被执行人查询系统向社会发布执行威慑信息,实现威慑功能。原系统从2006年上线以来已采集全国法院900多万件执行案件,为全国执行案件的法制信息化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同时系统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系统部分使用功能存在缺陷。系统部分使用功能存在缺席,特别是没有解决与案件管理系统的接口问题。目前,全国约70%的法院已经使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本院案件各类信息。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原系统提供的批量导入功能在使用中也常出现错误,导致导入失败,需要人工核对,费时费力。各级法院进入执行系统管理系统的数据只能采取人工重新录入解决,造成大量的人力物理浪费。

2)随着执行类司法解释的清理和新规定的出台,原系统设计已无法完全满足当前执行工作的需求。如原系统中的案由种类太少,与实际执行案件不符,如没收财产、罚金和责令退赔案件,责令追缴,没收犯罪工具,刑事附带民事和一些执行复议、执行异议、督促执行、提级执行、诉讼财产保全、请示协调案件、涉执信访案件等相关执行信息在原系统中无法体现。

3)系统的业务流程的清晰度、操作的关联性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缺陷。如原系统中只对案件执行过程的系统修改项目进行日志管理,而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流程管理,无法对业务流程、领导审批过程等进行动态管理。

4)查询功能已经不能满足执行办案的需要,系统应该支持更复杂、更具实用性查询,例如支持跨越辖区查询等。

5)原系统中的统计报表功能不够完善。统计报表是各级法院分析案件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进行考核的主要依据。随着系统中案件数量的增加,全国法院信息化程度的深入,原系统的统计报表功能以无法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很多报表需要通过人工查询结果后进行手工绘制,增加了各级法院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

6)原系统缺少技术团队的运维服务。原系统的开发单位不再对原执行威慑系统之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和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提供软件技术支持和功能修改等任何运维服务。

综上所述,需要重新开发一套新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的执行工作的管理,加大威慑信息发布和反馈力度,以切实推进执行威慑体系的建立,为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有效的解决途径。

1.2. 系统建设的原则

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建设以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统一管理为基础,以执行联动机制为核心、以执行相关法律制度为法律保障,以“高起点、高水平、高速度”为总体要求,以“国内一流”为开发目标。充分考虑系统的实用性、先进性、安全性、规范性、可拓展性和可管理性。构建新的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为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技术手段。

新系统以“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互联网平台)为依托平台,以全国各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统一管理为任务,构建成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形成全国法院执行联动机制,发挥对“老赖”的执行威慑作用,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执行难问题提供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

新系统构建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将分为“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和“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两个子系统,均部署在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站上。其中:“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供全国法院执行机构和执行法官使用;“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

1.2.1. 实用性原则

实用性,是衡量一个系统质量的最重要指标之一,功能的实用性、系统功能的实用,以及界面的友好性和方便灵活性是其最主要的要求,同时也是整个系统得以应用的基础。无论功能的划分或是软件的设计必须密切联系执行案件的实际情况,充分满足当前的需要及今后长远发展的各种需求。

1.2.2. 先进性原则

先进性,是对系统的最基本要求,它是最大限度地提高系统的生存寿命、减少项目重复投资的重要手段。系统设计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为功能的扩充和技术的发展创造条件。系统具有较好的升级能力、扩展能力和向上兼容的能力,使系统不会随着技术的发展而迅速落后或被淘汰。

1.2.3. 安全性原则

安全、可靠,是一个系统投入运行的前提,因此,在系统设计和软件开发实施过程中,全面细致地考虑了各种可能遇到的情况,规划出合理的解决方案,为整个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提供保障。

1.2.4. 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是系统设计所采用的技术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法院系统所订立的相关规范和业界标准,为系统的扩展升级、与其它系统的互联集成提供良好的基础。

1.2.5. 可扩展性原则

可扩展性,是系统将来更新、扩展和升级的重要保障。系统设计特别是架构的设计充分考虑系统的长远发展目标,采用先进的设计思想和开发手段,全面支持各种应用功能的扩展,为整个系统功能的完善、更新提供条件。采用标准协议,保证系统结构、容量、通信和处理能力,软硬件接口应具有良好的扩展能力。

1.2.6. 可管理性原则

可管理性,是指系统易于管理,易于维护,操作简单,易学,易用,便于进行系统配置,能够很好的监控内容、安全性、访问流量、性能等方面内容,并可以进行一定范围内的远程管理和故障诊断。系统具有良好的结构,各个部分有明确和完整的定义,使得局部的修改不影响全局和其他部分的结构和运行。

1.3. 项目范围

1.3.1. 组织范围

在最高人民法院、31个高级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359个中级人民法院、3165个基层人民法院范围内开始推广使用新的系统。

1.3.2. 业务范围

包括种执行案件的立案、执行、结案过程的信息管理,以及对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发布,与公众、国家机关、企事业外部单位建立威慑联动机制。

1.4. 系统建设的步骤

按照最高法院“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建设”的系统建设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实际业务状况,系统建设计划按两期进行。

第一期:完成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主体建设,包括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改造升级和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建设。

第二期:在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联动机制得以推进、落实的前提下,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与外部信息系统的信息接口,实现与外部组织的联动机制。

项目是针对一期建设的,目前已经完成一期系统的开发工作。

二、系统功能

1.1. 系统的总体功能要求

新系统是针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的,按照系统一期建设要求完成如下建设任务:

1、完成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老系统中有效数据的迁移和新老系统的,在新系统上实现对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的统一管理。

2、完成全国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建设,该系统在涵盖原有被执行人查询系统的基础上,扩展其他所要求的信息公开功能,成为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的信息平台。

3、充分考虑实现外部联动系统信息接口的接口方式、接口内容和接口标准,为后续联动信息接口的实现奠定技术基础。

1.2. 系统业务要求的响应及实现

新系统对最高法院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的实际业务需求予以完全响应,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技术手段,实现各项需求所要求的系统功能和技术指标。

1.4.1. 执行案件信息管理功能

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将对全国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四级法院所涉及的类执行案件的信息进行管理。

最高法院执行局带领项目组进行了大量的调研,整理出了众多调研成果,理清了原系统中案件类型、性质、来源、案由、结案方式、财产清单等众多混乱的数据项。

1.1.1.1. 案件类型、性质、来源的补充

原系统程序代字包括 “执”、“行执”,案件性质包括“执行实施”,案件来源包括“申请”、“移交”、“提级执行、“指定执行”、“省内受托”、“省外受托”、“执行回转”、“财产刑”、“其他”。三者之间没有定义对应关系。

新系统包含了普通执行、委托执行、执行回转、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执行协调、执行请示、执行裁决、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对罚款或拘留决定不服的复议案件、执行督促、诉讼保全、执行恢复类执行案件中,执行实施案件为基本案件,其余类型案件为衍生类案件。每家法院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从这16类里面选择定义本院涉及的类型。

系统升级后将程序代字、案件性质和案件来源建立了对应关系,为司法统计奠定基础。

1.1.1.2. 案由、执行标的类型、结案方式的整理补充

1)执行案由

执行案由原系统有66种,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版结合司法统计报表进行了整理,分为三级,共165种案由。

2)执行标的类型

原系统包括“金钱”、“物”、“行为”,系统升级新增“财产性权利”。

3)执行结案方式

原系统包括:“不予执行”、“自动履行”、“和解履行完毕”、“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其他”8种结案方式。

系统升级后将结案方式补充至10种:自动履行、执行完毕、和解、终结、终结本次执行、驳回申请、不予执行、委托、销案、其他。

1.1.1.3. 财产清单化

原系统财产清单为非结构化信息,无法进行统计、查询。新系统将财产按下表进行清单化录入,重点整理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性权利,系统可深度挖掘被执行人信息之间的关系。为统计、查询、决策支持奠定基础。

1.1.1.4. 委托执行

新系统对委托执行案件进行了深入的调研,整理了委托执行案件内部处理流程,在系统中对跨区域的委托执行案件提供了横向关联管理。

1.4.2. 高效的信息填报与迁移功能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中交互输入、法院业务系统导入和老系统数据迁移三种方式获得执行案件数据。

执行案件信息采集要求全面、准确、及时、便捷地集中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为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以及威慑联动信息的产生奠定基础。

对信息采集的总体要求如下:

全面:要求集中全国各级法院的各种类型的执行案件信息。

准确:要求所采集的执行案件信息必须符合既定的执行案件信息描述规范,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合理性。

及时:要求根据不同种类执行案件的业务流程确定进行信息采集的状态,并且当既定状态发生时及时采集当前状态的信息。

便捷:要求提供方便、快捷地对案件纸质信息、法院业务系统等信息系统中信息采集的方法。

高效的案件信息填报功能:

1) 有管理,必有填报。随着管理的深化,填报项必然要增加。

2) 对执行案件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和方法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精心设计信息填报操作方式,并且采用上下文关联、文本模板等技术简化了填报操作,提高信息输入的效率。

3) 内网的案件管理系统已经考虑裁判文书中关键信息的自动提取功能,这一功能实现后直接将内网的执行案件信息导入到新系统中,将使信息填报操作具有更高的效率。

4) 依据合同,我公司在维护期内将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人员可对填报过程全程指导。

1.4.3. 案件执行情况分析,决策和绩效考核提供支持

为了全面了解执行工作总体情况、把握执行工作状态,为各级领导进行管控决策和绩效考核提供支持的重要手段,系统升级后根据最高法院执行业务部门所提出的统计报表实现所要求的报表统计功能。

报表统计时可以针对统计操作人员施加统计功能权限和统计范围数据权限控制,并且统计结果可以进行浏览器展示、打印和Excel格式导出。

统计功能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功能:

1.4.4. 信息查询需求

信息查询是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非常重要的应用模块,要求系统提供强大、灵活的查询功能,为不同岗位的应用人员提供支持。

数据查询时可以输入或选择查询条件,查询条件可以是精准条件,也可以是模糊条件,并且查询条件可以自由组合。查询结果可以进行浏览器展示、打印和Excel格式导出。

可以针对查询操作人员施加查询功能权限和查询范围数据权限的控制。

1.4.4.1. 对执行实施案件信息的查询

针对执行实施案件信息的查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 案件状态信息查询

1)查询条件

法院、承办人、立案日期、执行主体类别、执行主体姓名/名称、法律地位、有效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自然人特殊身份、单位代码、单位性质、单位特殊身份、查明日期、案由、案件状态等均可以作为查询条件。

2)查询结果

列表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案件目录,并可从该案件目录中指定详细信息查询的案件,通过导航方式展现指定案件的状态信息、已经采取的各项行动信息和执行日志信息。

2. 财产信息查询

1)查询条件

法院、承办人、立案日期、执行主体类别、执行主体姓名/名称、法律地位、有效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自然人特殊身份、单位代码、单位性质、单位特殊身份、查明日期、案由、案件状态等均可以作为查询条件。

2)查询结果

列出符合查询条件的查明财产目录,包括:姓名/名称、法律地位、特殊身份、查明内容、查明日期、案号、执行法院、操作等信息项。并且可以在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指定的财产信息记录,关联查询到案件的详细信息。

3.自动履行信息查询

1)查询条件

法院、承办人、立案日期、执行主体类别、执行主体姓名/名称、法律地位、有效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自然人特殊身份、单位代码、单位性质、单位特殊身份、履行日期、案由、案件状态等均可以作为查询条件。

2)查询结果

列出符合查询条件的自动履行目录,包括:姓名/名称、法律地位、特殊身份、履行内容、履行日期、案件状态、案号、执行法院、操作等数据项。并且可以在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指定的自动履行信息记录,关联查询到案件的详细信息。

4.强制执行信息

1)查询条件

法院、承办人、立案日期、执行主体类别、执行主体姓名/名称、法律地位、有效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自然人特殊身份、单位代码、单位性质、单位特殊身份、措施名称、执行日期、案由、案件状态等均可以作为查询条件。

2)查询结果

列出符合查询条件的强制执行目录,包括:措施名称、执行日期、姓名/名称、法律地位、特殊身份、案号、案件状态、执行法院、操作等数据项。并且可以在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指定的强制执行信息记录,关联查询到案件的详细信息。

5.强制限制信息

1)查询条件

法院、承办人、立案日期、执行主体类别、执行主体姓名/名称、法律地位、有效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自然人特殊身份、单位代码、单位性质、单位特殊身份、措施名称、执行日期、案由、案件状态等均可以作为查询条件。

2)查询结果

列出符合查询条件的强制限制目录,包括:措施名称、执行日期、姓名/名称、法律地位、特殊身份、案号、案件状态、执行法院、操作等数据项。并且可以在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指定的强制限制信息记录,关联查询到案件的详细信息。

6. 司法制裁信息

1)查询条件

法院、承办人、立案日期、执行主体类别、执行主体姓名/名称、法律地位、有效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自然人特殊身份、单位代码、单位性质、单位特殊身份、措施名称、执行日期、案由、案件状态等均可以作为查询条件。

2)查询结果

列出符合查询条件的司法制裁目录,包括:措施名称、执行日期、姓名/名称、法律地位、特殊身份、案号、案件状态、执行法院、操作等数据项。并且可以在查询结果列表中通过指定的司法制裁信息记录,关联查询到案件的详细信息。

1.4.4.2. 对衍生执行案件的查询

指对处理基本执行实施案件外的其他类型案件信息的查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查询要求。

1. 衍生类执行案件状态信息查询

1)查询条件

法院、承办人、立案日期、执行案件类型、案件状态等均可以作为查询条件。

2)查询结果

列表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督查、督办案件目录,并可从该案件目录中指定详细信息查询的案件,通过导航方式展现指定案件的状态信息和执行日志信息。

1.4.4.3. 关联信息查询

关联信息查询主要包括通过给定的执行案件查询具有纵向监管关系的执行案件信息,或者查询具有横向协作关系的执行案件信息等。

关联信息查询要在授权允许查看相关案件信息的前提下才可操作。

1. 纵向监管信息的查询

在对执行实施案件状态信息查询或者衍生类案件状态信息查询时,可以从查得执行案件目录列表中选择一个执行案件,然后进行纵向监管信息查询,要求给出与该选中案件具有纵向监管关系执行案件的目录,并可通过选择该目录中的案件进一步展现所选案件的详细信息。

上述具有纵向监管关系的案件类型包括:执行实施案件、监督执行案件、督办执行案件、协调执行、请示执行、提级执行、指令执行。

2. 横向协作信息的查询

在对执行实施案件状态信息查询或者衍生类案件状态信息查询时,可以从查得执行案件目录列表中选择一个执行案件,然后进行横向协作信息查询,要求给出与该选中案件具有横向协作关系执行案件的目录,并可通过选择该目录中的案件进一步展现所选案件的详细信息。

上述具有横向协作关系的案件类型包括:执行实施案件、委托执行。

3. 综合相关信息的查询

在对执行实施案件状态信息查询或者衍生类案件状态信息查询时,可以从查得执行案件目录列表中选择一个执行案件,然后进行综合相关信息查询,要求给出与该选中案件具有纵向监管关系和横向协作关系执行案件的目录,并可通过选择该目录中的案件进一步展现所选案件的详细信息。

1.4.5. 执行状态监管功能

系统对执行案件进程时间进行监控、并进行预警提示,并对数据输入及时性进行分析,以便对执行案件信息采集的及时性进行考核。

1.4.5.1. 执行进度监控与预警提示

要求系统能够根据既定的执行时间要求对系统中案件执行的实际进度设置预警线并进行监控,当进度进入预警范围时,给出预警信息提示。

预警信息包括已超期未执结案件、即将到期未执结案件和即将到期的执行措施。

1. 超期案件预警

根据执行期限,在用户登录系统时,自动显示当前用户权限范围内的超期未结案件列表。根据用户权限的不同,可以看到个人预警的内容、部门预警的内容和本院预警的内容三种超期案件的预警信息。

2.即将到期案件预警

根据执行期限和预警参数(如:提前20天),在用户登录系统时,自动显示当前用户权限范围内的即将到期案件列表。

3. 即将到期措施预警

根据执行措施的期限和预警参数(如:提前20天),在用户登录系统时,自动显示当前用户权限范围内的即将到期措施列表。

1.4.5.2. 信息采集及时性分析

根据数据录入时系统所产生的操作日志的时间与实际执行动作的发生时间对数据录入的及时性进行分析,并生成分析报表,供管理部门对数据录入及时性考核参考。

1.4.6. 执行辅助业务管理的功能

执行辅助业务管理为法院系统内部执行干警、各级管理者和领导之间提供的信息互动交流平台,以方便开展各种学习、研讨、交流等活动。具体包括:

1. 文件上传、下达

上下级法院系统间进行的有关执行业务相关通知、公告、明传等文件的上传、下达。

2.共享信息发布

对于需要在法院系统内部发布的有关执行案件的共享信息进行发布。

3.执行法律法规、案例查询

系统提供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例库的查询功能。

4. 各级法院之间信息传递通道

在各级法院之间建立双向信息传送通道,利用该通道可以方便地实现各法院之间的信息传递。如: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外部联动信息查询请求信息、以及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查询请求回复信息的传递等。

1.3. 系统技术要求的响应及实现

1.3.1. 操作界面友好、便捷

为了提高操作界面的友好性,根据各级法院其他系统的风格和主流的操作方式加以调整优化,使之适应绝大多数用户的使用习惯,力求做到上手容易、使用方便。

操作界面要求主要包括交互的友好性和操作的高效率。

交互的友好性:

采用系统、并符合人体工程具有良好用户体验感受的界面风格进行交互界面的设计和开发。

操作的高效率:

在对执行案件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和方法深入理解的基础上,精心设计数据采集的交互流程和操作方式,并且采用上下文关联、文本模板等技术提高信息输入的效率,同时采用Web2.0技术提高基于浏览器交互操作的用户感受,从而保障信息输入、导入和迁移操作具有高的效率。

1.3.2. 系统日志记录功能

系统日志记录的信息对于系统运行情况可以随时起到监控和调整的作用。系统日志针对需要跟踪操作过程的关键业务(如:数据提交后的更改)、或者易引发系统错误的操作(如:数据导入)而设置,以便于进行操作分析和错误的排除。

1.3.2.1. 日志管理功能

系统为站群管理员和站点管理员提供日志管理功能。

1.3.2.2. 日志内容

1)记录由系统核心产生的错误及系统相关信息的系统日志;

2)记录需要跟踪操作过程的关键业务的操作过程,其内容根据个关键业务操作的内容而定。

3)所有的日志内容有系统自动产生,并且不能被修改和删除。

1.3.2.3. 日志查询分析

1)管理员可以根据日志时间等多种方式检索和查询日志,并提供相应的分析统计功能。

2)对于业务操作日期,可以由系统提供的日志关联查询进行查询。也可以被具有被操作案件查询权限的操作者直接查询。

1.3.3. 用户权限管理要求

新系统用户分为两大类:一是管理用户,即新系统所称的“系统管理员(admin)”;二是普通用户,即日常工作使用新系统的人员,包括院长、执行局长、执行庭长、执行员及执行机构中的其他人员。

系统管理员(admin)是保证新系统正常运转与实施的必要人员,是保证普通用户正常操作新系统的服务者,也是对普通用户使用新系统的监督者。系统管理员的权限由计算机系统本身设定。普通用户的使用权限由系统管理员负责设置。

新系统的权限分为以下几类:

1、立案信息录入权——可以添加及修改执行立案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承办人变更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删除并发布执行依据;可以查询本人所录入的全部案件威慑信息和案件基本信息;可以查询使用新系统内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参与执行论坛的交流。

2、执行权——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执行主体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案件威慑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案件流程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案件期限管理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案件款物管理信息;可以查看案件的全部执行日志;可以查看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关本案的执行线索信息和反馈信息;可以添加执行线索的回复信息;可以添加结案信息;可以查询本人承办的案件威慑信息和案件信息;可以查询并统计本人报表;可以查看本人承办案件的期限类和线索类预警信息;可以查询使用新系统内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参与执行论坛的交流。具有执行权的用户可以查看自身承办的案件类和措施类预期警信息,并且可以对超期类信息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可以查看执行线索类的提示信息,并且可以对执行线索类的信息进行相应的数据处理。

3、部门权——可以查看本部门内全部执行人员的案件基本信息;可以查看本部门内全部个案的执行日志;可以查询本部门内全部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威慑信息;可以查询并统计本部门内全部执行人员的个人报表和本部门报表;可以查看本部门内全部执行人员承办案件的期限类预警信息;可以查询使用新系统内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参与执行论坛的交流。具有部门权的用户可以查看本部门的案件类和措施类预警信息。

4、本院权——可以查看执行机构全部执行人员的案件基本信息;可以查看执行机构全部个案的执行日志;可以查询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威慑信息;可以查询并统计执行人员的个人报表、内设部门报表和执行机构报表;可以查看执行人员承办案件的期限类预警信息;可以查询使用新系统内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参与执行论坛的交流。具有本院权的用户可以查看执行机构全部的案件类和措施类预警信息。

5、辖区权——可以查看执行机构全部执行人员的案件基本信息;可以查看执行机构及辖区内全部个案的执行日志;可以查询辖区内全部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威慑信息和案件信息;可以查询并统计本单位执行机构全部执行人员的个人报表、执行机构内设部门报表、执行机构报表和辖区内执行机构报表;可以查询使用新系统内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参与执行论坛的交流。

6、投稿权——可以查询使用新系统内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参与执行论坛的交流;可以对执行资讯信息进行投稿。

7、审核权——可以查询使用新系统内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参与执行论坛的交流;可以对执行案件公开信息进行审核与发布。

【注意】上述七种权限为普通用户的权限,由系统管理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而进行相应的设定。

8、系统权——是由系统本身设定的,仅适用系统管理员。分为两大类:一是专有权限:包括负责辖区法院的设置、下一级法院系统管理员的添加、本院信息的修改、本院案件代字的设置、本院执行机构内设部门的设置及本院普通用户基本信息的添加;负责本院普通用户使用权限的设置、登录新系统密码的发放以及对已结案的数据信息进行修改等。二是普通权限:可以修改执行立案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承办人变更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删除并发布执行依据;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执行主体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案件威慑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案件流程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案件期限管理信息;可以添加、修改并删除案件款物管理信息;可以查看社会公众提供的有关本案的执行线索信息和反馈信息;可以添加结案信息;可以查看执行机构全部执行人员的案件基本信息;可以查看执行机构及辖区内全部个案的执行日志;可以查询辖区内全部执行人员承办的案件威慑信息和案件信息;可以查询并统计本单位执行机构全部执行人员的个人报表、执行机构内设部门报表、执行机构报表和辖区内执行机构报表;可以查询使用新系统内的法律法规文件;可以参与执行论坛的交流。

系统已经按照上述管理权限的要求方便地地各个用户的权限进行设置。

1.3.4. 安全管理

系统升级采用互联网络的传输平台,即所有的数据传输都通过互联网络。因此,原则上只要知道新系统的IP地址,那么任何人都有可能访问到我们这个系统。根据目前的状况,法院执行案件数据还不能完全向社会公开,因此就存在一个如何保证新系统数据的安全问题。由于互联网络本身具有很强的开放性,其安全性较差,需要依靠各个层面的安全措施保证系统数据的安全。

系统设计系统地考虑网络与信息安全,设计时严格遵照国家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运用先进技术,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妥善解决信息安全的问题,综合考虑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和应用等各个环节应用的实际需要。

1.3.4.1. 数据安全级别的管理

纳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的数据均为非涉密的执行案件信息数据。并且对这些数据进一步分为以下几个安全级别:

1. 执行案件信息

指执行案件信息全集。该数据集定位于各级法院执行人员、管理人员和各级领导可根据各自的数据权限进行录入、维护、查询、处理等操作。

2. 执行案件授权公开信息

指执行案件信息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最高法院所确定的向相关当事人授权公开的部分。该数据集定位与相关当事人可根据各自的授权进行查询。

3. 执行案件公开信息

指执行案件信息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最高法院所确定的向社会公众公开的部分。该数据集定位于社会公众可进行查询。

通过上述数据安全级别的管理,从数据源头保证纳入系统数据的安全性,并进一步对执行案件信息的访问安全进行控制。

1.3.4.2. 身份认证的安全

对于所有的系统操作用户设立唯一的登录用户名和登录密码。对于法院人员的身份认证,在基础硬件平台上采用VPN认证方式进一步强化系统的安全性。

1.4. 系统接口及扩展性的功能实现

系统与各法院执行业务系统的之间需要实现频繁的数据导入和导出,同时还要为今后系统的扩展考虑与外部信息系统联动信息接口。所以接口实现技术是十分重要的。

接口是传递管理信息的协议、过程、消息格式和语义的集合。接口为系统内和系统间的功能调用和数据共享与传递提供了统一的表达方式。接口设计不仅要遵循标准化和规范化的要求,同时要以发展的眼光满足整个系统的长远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新系统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也是系统构建的一个重要原则,整个系统提供的业务功能除了要符合国家制订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外,同时也要便于大部分高院的省内案件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换,而且未来要与国家各部委实现数据共享因此接口设计要遵循相关的开发标准和技术体系标准这样才能使整个系统具有更强的健壮性,具有技术上的先进性,满足未来新业务和新系统集成的需求。

1.4.1. 系统功能的可扩展性

随着用户需求的不断变化,人民法院工作的不断发展,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出台,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必须具有可扩展性并预留充分的接口。

新系统的所有功能模块在设计中有准备、使用中有考虑、下一步的计划中有安排。我公司保证提供健壮的、可扩展的系统给用户。

1.4.2. 外部联动接口的设计

在第一期中,不实现与外部国家机关和服务组织的联动信息接口。期间与外部的联动采用以下系统外实现的方式:

1. 各级法院的执行人员将需要向外部组织进行联动的查询请求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所设的“各级法院之间信息传递通道”上传到最高法院。

2. 最高法院根据所收到的查询请求在系统外进行联动查询,得到线下的查询结果。

3. 最高法院将线下查询结果输入或者扫描形成信息文件,并将该信息文件通过“各级法院之间信息传递通道”下发到相关法院。

在项目一期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后续建设实现联动信息接口的需要,如:系统设计时,同步考虑联动信息接口规范,考虑外部联动组织信息的定义方式,考虑联动实现的技术方案,以及开辟联动信息共享区,便于以后扩展与外部联动功能时的信息共享使用。

在第二期中,系统实现与外部国家机关和服务组织的联动信息接口。与外部的联动采用以下系统外实现的方式:

1. 采用专用的“执行案件对外数据服务系统”,实现对外部联动数据统一管理。

2. 对外接口实现与外部业务系统联动数据交换。每一个业务系统联动双方均需要部署对应的联动接口。

3. “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负责提供联动信息互动界面,将法院用户的联动信息请求通过消息中间件提交到“执行案件对外数据服务系统”,在通过“执行案件对外联动接口”与“外部业务系统联动接口”实现数据交互。

4. 外部业务系统可以通过接口获取被执行人信息等相关数据。

三、计划安排

1.5. 进度计划

系统目前已经全部开发完成,等待试运行和整体部署上线。

1.6. 试运行安排

1.6.1. 组织结构及职责

最高法院:

试运行业务需求决策、总体协调、运行维护、综合运用等。

北京高院:

负责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本院案件采集、使用、管理等工作,具备条件的负责辖区案件导入工作。

中级法院:

负责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本院案件采集、使用、管理等工作。

基层法院:

本院案件采集、使用、管理等工作。

太极公司:

负责系统的培训、系统部署、技术保障等工作。

1.6.2. 试运行期间,各用户角色工作内容

1. 承办人

1) 立案信息、执行主体、执行流程信息、执行款物管理、其他工作记录、结案信息等录入及管理。

2) 信息查询

3) 统计报表

2. 管理员

1) 法院、部分、人员信息管理

2) 案件数据管理

3) 本院相关参数配置

3. 业务指导人员

1) 总体业务流程

2) 数据项审查

3) 信息查询

1.6.3. 试运行中的工作措施

1. 试运行方式:

采用两套系统并行运行模式,试点法院在新、旧系统中同时录入案件信息

2. 设备保障

利用最高法院办公一区已有网络设备,太极公司再提供一台测试设备,搭建试运行平台,分时段试运行,试点单位仅有四个,不会网络效率造成影响。

3. 试运行前准备

1) 系统环境部署、准备系统基础数据(1)

2) 用户集中培训(1天)

3. 问题整理与收集

1) 开始试运行的第一周,我公司派专人驻场指导系统录入操作

2) 在试用过程中,遇到紧急问题的,可随时联系技术支持人员第一时间解决

3) 每周进行问题收集,对收集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文档,定期进行改进与系统升级。

4) 根据需要集中人员反馈情况,进行总结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e9db0be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6c.html

《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系统使用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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