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政府公示-范文模板 (10页)

发布时间:2022-10-11 09:19: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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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示

篇一:政府规定公示地点
靖边县保障性住房公示方式及公示地点一、公示方式:
(一)在靖边报或靖边电视台发布公示公告;(二)在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示公告。二、公示地点:
1、政府东侧最近的公交车站点广告栏;2、民乐园广场靖边报厅旁公示栏;
3、老车站广场邮政储蓄银行对面的公交车站点广告栏;4、县政府宾馆办公区公示栏;5、河东党校门口西侧公示栏;6、榆炼门口旁加油站前公示栏
7、滨河路与东关街十字路口东北转角公示栏;8、新车站售票厅门口公示栏。篇二:政府车改公示案例
北仑第二批车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改革现行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检、法部门执法办案能力的客观要求。根据《北仑区、开发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车改实施步骤,结合公、检、法部门的工作实际、制订第二批车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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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车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本着“控制财政经费支出、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保障公务活动开展、杜绝公车私用现象”的目的,通过重新核定车辆编制,保证执法用车,适当改善车况,精简非警务车辆,发放上下班通勤补贴,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二、确定车改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车改的范围为区公安分局、区检查院、区法院。
车改的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公、检、法部门区级领导根据实际可能和自愿原则确定是否参加车改。三、明确车改的内容和方法
本次车改采用“总额包干、分块定额、余额调剂”的办法,在不超过现有车辆经费、不减少一线执法用车的前提下,按照核减非警务用车,节减经费用于发
放通勤补贴以及适当补助私车公用,以提高干部尤其是一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一)核定车辆和驾驶员编制,确保执法用车。
根据公、检、法工作实际和北仑区域发展要求,结合本次改革,重新核定车辆和驾驶员编制,车辆和驾驶员编制原则上一定三年,具体编制情况见下表:编制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总经费包干,具体由区财政局按车改前各部门年单车平均经费以及区统一的聘用驾驶员人头经费标准分别核定。(二)实行通勤补贴,杜绝公车私用。
1、参考通勤班车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通勤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以200/为基数,按照目前家庭实际居住地与单位办公地点距离不同略作浮动,具体标准如下:
其中家庭实际居住地在区外的,仅限于201X1231日以前家庭已安置在宁波、镇海等地且至今仍居住在区外,或201X1231日以后经组织调动到区内工作、家庭实际居住地仍在区外的人员。
2、通勤补贴实行按月发放、按季公示、年终结算的办法,由个人包干使用、超支自负、节约归己。领取上下班通勤补贴人员,上下班通勤交通一律自行解决,具体补贴办法见附件一。
3、领取通勤补贴的人员脱产学习、培训、病休或其他原因未上班,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月停发通勤补贴,其实际发生的公务交通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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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取通勤补贴的人员退休、退职或调离本单位,自正式办理手续次月起停发通勤补贴;车改后编制内新调入本单位的人员或现有人员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包括迁往区外),单位办公地点变动需调整通勤补贴标准的,自正式办理手续或地点变动的次月起调整通勤补贴。(三)确有私车公用,适当予以补贴。
1.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个人购车且私车公用的,原则上应按区级机关车改模式参改,通勤补贴不再发给,其私车公用补贴标准为区级机关同职级人员车改标准的75%、对应配备的车辆及驾驶员予以扣减,除警务工作外,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一般公务活动不再使用公车,具体办法见附件二,考虑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不鼓励公安区管干部按该模式参改。
2.公、检、法部门科长以下干部确有私车公用的,由区有关部门按私车公用人员比照区级机关同职级人员个人公务交通费的75%为标准,减去已领取的通勤补贴(上述人员通勤补贴继续按月发放),核定单位私车公用补贴总额,公安区管干部确有私车公用的,亦视同科长标准核定,并纳入单位私车公用总额,具体计提办法见附件三。公、检、法三部门应打破职务界限,按实际私车公用量的大小,确定私车公用干部领取补贴的金额,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备案。
(四)余额调剂使用,与保留车辆挂钩。
车改调剂余额=核减的车辆节减经费-通勤补贴-私车公用补贴。
调剂余额一年一核,首先用于补充当年度保留车辆使用经费不足,尚有余额的,允许适当奖励私车公用突出人员,但单位奖励给个人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单位私车公用人员已领取的通勤补助加私车公用补贴之和与区级机关同职级人员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之差的总和(其中公安区管干部私车公用的,亦视同科长标准核定),仍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公、检、法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车改余额调剂使用具体办法,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备案。每年末次月30日内,公、检、法三部门应将头年度车改余额调剂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车改办审查,批准后方可调剂使用。
(五)公开、公平、公正处置核减车辆
车改后,除按核定编制数保留的公务用车外,其余车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机构评估,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因故无法拍卖过户或确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统一作报废处置,拍卖、报废收入上交区财政,具体处置办法见附件四。
(六)妥善安置驾驶员,保证改革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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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核定编制情况,保留部分驾驶员,其余通过转岗,解聘等办法进行分流,具体办法见附件五。四、采取切实的保障措施
1.加强对保留车辆的管理使用,为确保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原则上执法拘捕、巡逻、接处警及强制措施等警务活动,必须使用执法专用车辆,公、检、法部门应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做到一年一帐;除按系统规定已在车辆外体喷制明显标识和单位标志的车辆外,其余保留的公务用车都必须张贴区里统一的公车标识,并实行统一停放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行统一维修、保险、加油。更新购置、保留车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并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备案。
2.公、检、法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公务用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关于严肃纪律保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仑纪发[201X]14号)有关规定,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要负责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严肃处理。五、其他
1.本实施办法自201X10月起实施2.本实施办法由区车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
一、第二批车改单位通勤补贴发放管理具体办法
二、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私车公用补贴发放管理具体办法
三、公安分局及检察院、法院科长以下干部私车公用补贴计提具体办法四、第一批车改单位车改车辆处置具体办法五、第二批车改单位驾驶员分流具体办法附件一:
第二批车改单位通勤补贴发放管理具体办法
为加强第二批车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通勤补贴的发放管理,根据《北仑区第二批车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财经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发放范围
公、检、法部门在编、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具体人员和工作岗位由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核定。二、发放时间每月随工资发放三、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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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通勤班车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通勤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以200/月为基数,按照目前家庭实际居住地与单位办公地点距离不同略作浮动,具体标准如下:
其中家庭实际居住地在区外的,仅限于201X1231日以前家庭已安置在宁波、镇海等地且至今仍居住区外,或201X1231日以后经组织调动到区内工作,家庭实际居住地仍在区外的人员,家庭实际居住地与单位办公地点不在一处,且通勤补贴标准高于200/月的,需提供户口簿、房产证原件以及所在小区居委会证明。四、发放办法
通勤补贴实行按月发放、按季公示、年终结算的办法,由个人包干使用,超支自负,节约归己(一)按月发放流程
自区车改领导小组批复本单位车改办法实施之日起,由各单位根据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车改办审核同意的《通勤补贴发放(调整)申请表》(见表一)、结合考勤情况,向区财政局申请核拨相应经费并发放到个人工资卡中,具体规定如下:
1.通勤补贴标准按照目前家庭实际居住地与单位办公地点距离不同略作浮动。其中家庭实际居住地与单位办公地点不在一处,且通勤补贴标准高于200/的,需提供户口簿、房产证原件以及所在小区居委会证明,经本单位审定,报区车改办批准发放。
2.领取通勤补贴的人员脱产学习、培训、病休或其他原因未上班、连续时间
(含双休日和节假日)满30天的,由单位填制《通勤补贴发放(调整)申请表》(在备注中说明调整理由)送会计核算中心备案,按月停发通勤补贴,其实际发生的公务交通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3.领取通勤补贴的人员退休、退职、调离本单位,或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选择私车公用的,由单位填制《通勤补贴发放(调整)申请表》(在备注中说明调整理由),送会计核算中心备案,自正式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通勤补贴。
4.其他未车改人员调至公、检、法部门工作或现有人员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包括迁往区外)、单位办公地点变动,需发放通勤补贴或调整通勤补贴发放标准的,由单位填制《通勤补贴发放(调整)申请表》(在备注中说明调整理由),依次报区委组织部或区人事局(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审)、区财政局、区车改办审核后,送会计核算中心备案,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或相关地点变动的次月起发放通勤补贴。(二)季度公示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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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检、法部门按季对领取通勤补贴人员执行车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发现违反车改纪律规定的情况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2.公、检、法部门应于每季末次月15天内将本季度通勤补贴发放情况(表式可参照《通勤补贴发放(调整)申请表》,以下同)在本单位内部公示5天,公示结果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车改办备案。(三)年终结算流程
每年末次月30天内,公、检、法部门应将本年度通勤补贴发放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车改办审查,区财政局根据最后审定金额调整核拨经费。五、其他
各单位应落实专人认真填报《通勤补贴发放(调整)申请表》、并做好通勤补贴发放的审核工作,对应当按规定调整的通勤补贴,单位应及时予以调整,因天及时调整造成经费损失的,从该单位车改调剂余额中扣减。表一:通勤补贴发放(调整)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填报时间:年单位负责人(签名):填表说明:制表人:联系电话:
1.家庭实际居住地与单位办公地点不在一处的,需随表提供户口簿、房产证原件以及所在小区居委会证明,并复印留档。其中201X1230日以后经组织调动到区内工作,家庭实际居住地仍在区外的人员,还需在备注栏注明“组织调动到区内工作”
2.月扣减数指结含当月考勤情况,应在月通勤补贴中扣减金额,具体考勤情况说明填报在备注栏。3.本表报区有关部门审批后,申请单位和审批单位各留一份,会计核算中心备案一份。附件二:
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私车公用补贴发放管理具体方法
为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务用车改革中区管干部私车公用补贴的发放管理,根据《北仑区第二批车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及财经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发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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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个人购车且私车公用的人员,具体人员和工作岗位由区委组织部核定,购车情况由区车改办负责核定。二、发放标准
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私车公用补贴发放标准,为区级机关同职级已购车人员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标准的75%。具体补贴标准见下表:
定为正局级、副局级的干部按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标准、试用期干部按试任职务标准发放私车公用补贴。选择私车公用的区管干部通勤补贴不再发放。三、发放办法
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私车公用补贴实行按月发放、按季公示,年终结算的办法,由个人包干使用、超支自负、节约归己。(一)按月发放
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个人购车选择私车公用的,需凭本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和购车发票、填制《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私车公用补贴发放审批表》(见表一),经单位审定,报区车改办批准,从领取驾照户购入车辆的次月起发放私车公用补贴,其通勤补贴同时停放。
1.领取私车公用补贴的区管干部脱产学习、培训、病休或其他原因未上班,连续时间(含双休日和节假日)满30天的,由单位填制《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私车公用补贴发放调整表》(见表二),送会计核算中心备案,按月停发私车公用补贴,其实际发生的公务交通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2.领取私车公用补贴的区管干部退休、退职、调离本单位或因职务提升或降免需调整私车公用补贴的,由单位填制《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私车公用补贴发放调整表》,并依次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审核后,送区车改办和会计核算中心备案,自正式办理手续或其职务变动的次月起停发或调整私车公用补贴。3.法院、检察院选择私车公用的区管干部,对应配备的车辆及驾驶员予以扣减,除执行拘捕、巡逻、接处警及强制措施等警务活动外,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一般公务活动不再使用公车,作警务活动期间遇特殊情况需搭乘公车的,参照机关车辆租用收费办法或按此标准按月定期缴交乘车费用。(二)季度公示
1.法院、检察院应按季对领取私车公用补贴的区管干部执行车改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中发
篇三:公-晋中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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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身份确认后的)
篇四:云南30名干部任免公示董保同任省政府副秘书长
云南30名干部任免公示董保同任省政府副秘书长201X0722064600秒来源:昆明信息港董保同任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赵壮天任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陈明任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高天森任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21日,云南省政府官方网站新公布30名干部的任免情况,涉及省政府办公厅,民委、水利厅、宗教局、粮食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等近20家单位。省政府副秘书长任二免一
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一职,共涉及3名干部的任免。其中,董保同出任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赵壮天同样出任省政府副秘书长,同时免去其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姚国华免去省政府副秘书长职务。
事实上,早在本月初,昆明市委组织部就曾对外证实:董保同调任云南省政府副秘书长,昆明市委常委、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一职,则由王敏正担任。公开资料显示,董保同1967年生,河北深县人。201X年,中央组织部启动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与省区市中青年干部双向交流任职工作,作为被选派交流到各地任职的60多名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中青年干部之一,董保同来到昆明,并出任昆明市委常委以及昆明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至今。陈明出任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
这一批人事变动中,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一次性就任命4名干部,这4名干部来自云南省招标采购局或云南省招标采购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其中,高天森出任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免去云南省招标采购局
(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局长职务;崔岗出任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免去云南省招标采购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副局长职务;汪孝平出任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免去云南省招标采购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副局长职务;周玲出任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免去云南省招标采购局副局长职务。
陈明出任云南省水利厅副厅长,免去云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职务;杨谊群出任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副局长;熊胜祥免去云南省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根据前不久公布的《云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机构和职责整合”的要求,云南将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整合,组建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不再保留。(记者杜弘禹)具体任免情况董保同任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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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壮天任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免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职务;姚国华免去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职务;任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
免去省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主任职务;赵光武任省教育厅副巡视员;许颖元任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张卫东任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乔新民任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任省水利厅副厅长,免去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职务;金桂兰任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巡视员,免去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白光福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巡视员,免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局副局长职务;张胜震任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谊群任省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李正华任省粮食局副巡视员;熊胜祥免去省宗教事务局局长职务;
高天森任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局长,免去省招标采购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局长职务;
任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免去省招标采购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副局长职务;
汪孝平任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免去省招标采购局(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副局长职务;
任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副局长,免去省招标采购局副局长职务;杞昆任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副局长;杨文科任云南行政学院副巡视员;吴琼英任云南行政学院副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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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去昆明医科大学副校长职务;杨荣新免去大理学院院长职务;
免去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王信用任省农垦总局副巡视员;
王志强任省档案局(省档案馆)副巡视员;
王露霞任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巡视员,免去省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监事会主席职务;
任省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研究院院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f2146f299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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