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政府公示-范文模板 (10页)
发布时间:2022-10-11 09:19: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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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示
篇一:政府规定公示地点
靖边县保障性住房公示方式及公示地点一、公示方式:
(一)在靖边报或靖边电视台发布公示公告;(二)在政府规定的公示地点张贴公示公告。二、公示地点:
1、政府东侧最近的公交车站点广告栏;2、民乐园广场靖边报厅旁公示栏;
3、老车站广场邮政储蓄银行对面的公交车站点广告栏;4、县政府宾馆办公区公示栏;5、河东党校门口西侧公示栏;6、榆炼门口旁加油站前公示栏
7、滨河路与东关街十字路口东北转角公示栏;8、新车站售票厅门口公示栏。篇二:政府车改公示案例
北仑第二批车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改革现行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公、检、法部门执法办案能力的客观要求。根据《北仑区、开发区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车改实施步骤,结合公、检、法部门的工作实际、制订第二批车改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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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立车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本着“控制财政经费支出、提高执法办案效率、保障公务活动开展、杜绝公车私用现象”的目的,通过重新核定车辆编制,保证执法用车,适当改善车况,精简非警务车辆,发放上下班通勤补贴,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后勤保障能力。二、确定车改的范围和对象
本次车改的范围为区公安分局、区检查院、区法院。
车改的对象为上述单位的在编、在职、在岗工作人员,公、检、法部门区级领导根据实际可能和自愿原则确定是否参加车改。三、明确车改的内容和方法
本次车改采用“总额包干、分块定额、余额调剂”的办法,在不超过现有车辆经费、不减少一线执法用车的前提下,按照核减非警务用车,节减经费用于发
放通勤补贴以及适当补助私车公用,以提高干部尤其是一线干警的工作积极性。(一)核定车辆和驾驶员编制,确保执法用车。
根据公、检、法工作实际和北仑区域发展要求,结合本次改革,重新核定车辆和驾驶员编制,车辆和驾驶员编制原则上一定三年,具体编制情况见下表:编制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总经费包干,具体由区财政局按车改前各部门年单车平均经费以及区统一的聘用驾驶员人头经费标准分别核定。(二)实行通勤补贴,杜绝公车私用。
1、参考通勤班车的市场租赁价格,确定通勤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以200元/月为基数,按照目前家庭实际居住地与单位办公地点距离不同略作浮动,具体标准如下:
其中家庭实际居住地在区外的,仅限于201X年12月31日以前家庭已安置在宁波、镇海等地且至今仍居住在区外,或201X年12月31日以后经组织调动到区内工作、家庭实际居住地仍在区外的人员。
2、通勤补贴实行按月发放、按季公示、年终结算的办法,由个人包干使用、超支自负、节约归己。领取上下班通勤补贴人员,上下班通勤交通一律自行解决,具体补贴办法见附件一。
3、领取通勤补贴的人员脱产学习、培训、病休或其他原因未上班,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月停发通勤补贴,其实际发生的公务交通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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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领取通勤补贴的人员退休、退职或调离本单位,自正式办理手续次月起停发通勤补贴;车改后编制内新调入本单位的人员或现有人员家庭实际居住地(不包括迁往区外),单位办公地点变动需调整通勤补贴标准的,自正式办理手续或地点变动的次月起调整通勤补贴。(三)确有私车公用,适当予以补贴。
1.法院、检察院区管干部个人购车且私车公用的,原则上应按区级机关车改模式参改,通勤补贴不再发给,其私车公用补贴标准为区级机关同职级人员车改标准的75%、对应配备的车辆及驾驶员予以扣减,除警务工作外,在宁波大市范围内的一般公务活动不再使用公车,具体办法见附件二,考虑公安工作的特殊性,不鼓励公安区管干部按该模式参改。
2.公、检、法部门科长以下干部确有私车公用的,由区有关部门按私车公用人员比照区级机关同职级人员个人公务交通费的75%为标准,减去已领取的通勤补贴(上述人员通勤补贴继续按月发放),核定单位私车公用补贴总额,公安区管干部确有私车公用的,亦视同科长标准核定,并纳入单位私车公用总额,具体计提办法见附件三。公、检、法三部门应打破职务界限,按实际私车公用量的大小,确定私车公用干部领取补贴的金额,具体分配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订、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备案。
(四)余额调剂使用,与保留车辆挂钩。
车改调剂余额=核减的车辆节减经费-通勤补贴-私车公用补贴。
调剂余额一年一核,首先用于补充当年度保留车辆使用经费不足,尚有余额的,允许适当奖励私车公用突出人员,但单位奖励给个人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单位私车公用人员已领取的通勤补助加私车公用补贴之和与区级机关同职级人员个人公务交通费补贴之差的总和(其中公安区管干部私车公用的,亦视同科长标准核定),仍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公、检、法三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车改余额调剂使用具体办法,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备案。每年末次月30日内,公、检、法三部门应将头年度车改余额调剂情况,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区车改办审查,批准后方可调剂使用。
(五)公开、公平、公正处置核减车辆
车改后,除按核定编制数保留的公务用车外,其余车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机构评估,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因故无法拍卖过户或确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统一作报废处置,拍卖、报废收入上交区财政,具体处置办法见附件四。
(六)妥善安置驾驶员,保证改革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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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核定编制情况,保留部分驾驶员,其余通过转岗,解聘等办法进行分流,具体办法见附件五。四、采取切实的保障措施
1.加强对保留车辆的管理使用,为确保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原则上执法拘捕、巡逻、接处警及强制措施等警务活动,必须使用执法专用车辆,公、检、法部门应建立车辆使用登记制度,做到一年一帐;除按系统规定已在车辆外体喷制明显标识和单位标志的车辆外,其余保留的公务用车都必须张贴区里统一的公车标识,并实行统一停放管理;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行统一维修、保险、加油。更新购置、保留车辆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并报区车改领导小组备案。
2.公、检、法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公务用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关于严肃纪律保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仑纪发[201X]14号)有关规定,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要负责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严肃处理。五、其他
1.本实施办法自201X年10月起实施2.本实施办法由区车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附:
一、第二批车改单位通勤补贴发放管理具体办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