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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3 10:19: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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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渝府令[2006]193渝府令第19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已经200628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41日起施行。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建筑容积率指地上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FAR=S1/S2其中:FAR——建筑容积率;S1——地上建筑面积;S2——建设用地面积注:1.建筑面积的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1
2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3地下空间利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相关规定以及行业技术标准加强管理。本决定自200641日起施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章建设用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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