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2-30 10:58:4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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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银行个人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满足优质客户的贷款融资需求,加强个人信用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贷款并非无指定用途贷款,贷款用于个人消费,严禁用于非法或国家明令禁止的用途。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个人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5周岁;
   (三)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
   (四)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行为及最近一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往信用记录中单笔信息的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3次,连续逾期次数不超过2次非恶意逾期;
   (五)有正当且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良好职业,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客户:
    1、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如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地市级(含)以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单位的管理人员及记者、编辑、主持人等;学校教师和学校中高层领导,医院的医护人员和中高层领导;
    2、大型企业人员高管或者金融机构的正式员工,如电信、移动通讯等收入较高的工作人员、大型企业高管人员;
    3、具有专业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如职业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企业法律顾问、审计师等专业人士;
    4、其它职业稳定、收入较高的人员。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具备以下准入条件之一的借款人为信用贷款的准入客户:
    1、为我行优质法人客户(公司等级需达到AA级(含)以上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2、个人拥有不动产或自有资产达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扣除设定担保部分和为第三人提供保证的主债权数额);
    3、我行的VIP客户,具体包括三类中高端客户,金卡客户、白金卡客户、黑金卡客户,客户标准详见《湖北银行个人VIP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4、为我行个人贷款客户,贷款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且无不良信用还款记录(含贷款已结清客户);
    5、符合规定的我行在职员工。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还款方式

 第五条 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含),最长不得超过2,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个人信用贷款额度起点为1万元,单户最高贷款金额原则上为30万元(),我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个人信用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国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根据我行在人民银行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制定的利率浮动规则确定及调整。在贷款期限内,若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原则上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按借款合同具体约定执行浮动利率。采用按年、按季、按月调整的浮动利率的贷款,利率实行一年(季、月)一定,从利率调整的次年(季、月)的首日所在还款期起,按当期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及合同约定的浮动比率执行新的利率,分段计息。
   第八条 个人信用贷款不得办理展期。
   第九条 还款方式和还款频率。个人信用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还款方式可以采用分次付息一次还本、一次性利随本清、等额本金还款或等额本息还款;还款频率可以采用按月还款、按季还款或一次性还款。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采取按月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计划及还款方式按期还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之前,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借款合同约定的湖北银行卡账户或活期存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授权银行主动扣收。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一般应根据合同约定提前五个工作日向银行提出正式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提前还款手续。

第四章 贷款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  贷款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时,借款人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居住地址证明;
   (五)个人职业证明;
   (六)借款人本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七)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九)提供近六个月的银行账单;
   (十)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行需由双人调查核实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调查人在收妥申请资料后,须调查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有效;与借款人进行见面谈话,判断借款申请是否自愿属实、告知借款人须承担的义务与违约后果,并需到借款人单位或居住地上门调查核实。调查要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申请是否自愿、属实;
   (二)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行个人贷款管理系统及我行客户黑名单等,了解借款人资信状况;
   (三)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核实借款人在我行资产负债情况,综合考察借款人对我行贡献度;
   (五)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贷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第五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 各分行个人信用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由各分行完成,总行营业部、武汉城区支行须报总行有权人审批。审批人应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贷款经办行的调查岗对贷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检查申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贷款嫌疑。审查人对贷款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负责,须对贷款资料进行审查,分析贷款风险因素和风险程度,审查调查人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审查人应在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审查要点包括:
   (一)资料信息是否合理、一致;
   (二)借款人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可靠;
   (三)借款人还款能力是否充足,要求每月所有还款额(包括借款人在本行、他行的全部贷款、信用卡透支的还款额)占其家庭月收入比例不得高于50%
   (四)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我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办理贷款发放出账手续,贷款发放后根据贷款用途及金额,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受托支付或自主支付的方式进行贷款支付,将贷款全额划入指定交易对手账户。
   第十五条 贷款发放后,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及划款回单。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借款用途的相关发票、收据或其他相关凭证,以供查验。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人员应根据借款凭证及还款凭证,将相关信息登录个人信贷管理系统,并告知借款人上述放款、还款情况。  
   第十七条  银行应监督借款人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约定,定期检查借款人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记录的变化,一经发现借款人存在违约情况,按本办法第九章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贷款到期日前,银行可根据借款人还款计划,及时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应及时进行贷款催收。
   第十九条 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及《湖北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对个人信用贷款实施五级分类。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发放后,银行应对贷款重要凭证、合同文本及相关业务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贷款档案参照我行公司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各级行应设专人负责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分别建立档案文件清单,并建立档案移交、借阅及归还登记制度。

第八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合同变更是指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原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的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三条 合同变更包括对原合同条款中的借款期限、借款金额等事项的变更;合同变更还包括原合同项下债权、债务的转移。
   第二十四条 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原则上合同变更需报有权部门审批,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必要时,应办理相应公证、保险等有关手续,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办理合同变更,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合同变更应在贷款到期前办理;
   (二)申请合同变更时,借款人应正常履行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无拖欠到期本金、应付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情况;
   (三)办理合同变更,应由借款人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经合同变更事项所涉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由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四)合同变更事项所涉当事人应签署相应变更协议。除因借款人提前还款而引发的贷款余额减少、贷款期限缩短的情况,其他合同变更原则上应办理公证;
   (五)因合同变更所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若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若未放弃遗产继承,且贷款本息未超过遗产继承的实际价值部分,其财产继承人应继续履行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事项变更手续办妥后,变更申请书、变更协议以及与合同变更事项相关的资料应归入原贷款档案保管;凡涉及原贷款结清销户或新贷款发放的贷款资料,应按照我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保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的,即为贷款逾期。贷款银行应自贷款逾期或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第二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银行有权按我行以及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经指出,仍未改正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银行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五)借款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借款人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及监护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
   (六)借款人以因提供消费品或服务项目的企业过错原因造成借款人利益受损为由,拒绝或拖延贷款本息的偿还;
   (七)借款人涉及诉讼或被法院及其他权力机关监管、冻结其他财产的。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时,银行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第十章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后与国家、地方以及各级人民银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差异的,应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湖北银行零售金融部制定、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原管理办法、操作规程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业务贷款资料适用于个人消费贷款资料,合同适用于个人消费贷款合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fdb8900763231126edb1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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