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沪人社养发[2008]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8.11.20【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各类人才柔性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试行意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企业高级技师延迟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实施意见(沪人社养发[2008]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励工作的意见》(沪劳保技发[2008]35号)第三条“为缓解经济社会发展中企业高技能人才短缺的矛盾,探索建立对企业在聘具有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企业需要、本人愿意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机制”的规定,现将有1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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