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9 15:57:2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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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乡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1、乡镇主要领导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本辖区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乡安监站综合管理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研究辖区内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布辖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本乡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建立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台帐,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参与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核、验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过程进行有效监督,实施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依法组织、督促辖区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培训;执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决定,负责乡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安监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做好各自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帮助单位不断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台账和健全各种档案资料。


                  **乡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负责人在每季度主持召开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究解决。会议应有专用记录本、专门记录员,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二、例会主持人是乡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参会人员是辖区各单位负责人和乡干部、安监站的全体人员。

  三、参加例会的单位负责人是厂长或业主,其他人员一般不得代会。

  四、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必须事先请假,并指定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参加会,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故缺席者,扣减该单位年终考核分。无故缺席2次以上的,目标考核为不合格。

  五、例会主要内容是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对单位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总结全乡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研究措施,布置下季度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例会中各单位负责人必须报告本季度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制订的安全技术措施。


            

**乡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制度    

   一、目标

  建立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及重大危险源实施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二、登记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法人)名称、所有制性质、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生产负责人、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参数,数量、分布、周边情况等;

  3、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应急措施;

  4、安全生产投入,隐患整改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

  6、生产经营单位简易平面布置图。

  三、登记措施要求

  1、每半年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基本情况普查登记,每年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并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其他进行分类归档,历年的基本情况实行装订存放。

 

 

 

              **乡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乡政府召集有关职能单位,组织对辖区内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二)单位行政正职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其他行政副职在分管职责范围内参加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

  (三)乡安监站专(兼)职人员每月要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开展监督检查,专职每月对2家/次重点经营单位、4家/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复查,兼职每月对1家/次重点经营单位、3家/次一般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或复查。

  (四)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内容:

    1、贯彻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文件的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人员配备及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4、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
    5、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的落实情况;
    6、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标准的劳动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的落实情况;
    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以及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8、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检测、监控和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及演练情况;
    9、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消除和报告制度落实情况。

  (五)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当场通知受检查部门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要求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必须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的或逾期不改的,应报请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对有关的安全生产检查及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要有检查人员,受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七)接到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所举报的现场进行核实、督察,确实存在隐患的,要当场发给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乡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乡镇安监站、县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概况、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现场情况、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乡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发生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六、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七、对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者,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乡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县安全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由乡安监站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2、结合日常监管,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视情况集中组织排查治理,每季度集中排查治理不少于一次,并将排查治理情况归档登记。

   3、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乡安监站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乡安监站汇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度对本单位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乡安监站登记备案。

   5、各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乡安监站或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6、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后,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督促隐患所在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监控管理,确保万无一失。

   7、对重大(重点)隐患要采取挂牌督办的方式进行重点跟踪、重点督办,并上报县安全监管部门。

   8、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整顿的重大事故隐患,乡安监站收到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销号,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责任监管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9、乡安监站每月对辖区安全生产隐患销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归档登记。


                

**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为全面提高本辖区单位职工、群众的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能力,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促进全乡安全生产状况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充分认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制,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人人关爱生命,人人关注安全”的氛围。

   二、确立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培训;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全员培训;落实责任,依法监督的基本原则。
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由乡安监站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在全乡范围内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大力宣传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知识。
四、宣传教育工作必须在每年的重大节假日,在各村和中心城区利用悬挂宣传横幅,张贴标语,派发宣传单等方法大张旗鼓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安全生产氛围,起到感染警示作用。
五、每年组织“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和安全讲座等活动,在职工、群众中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开展事故案例讲解,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生产观念和认识。
六、积极组织督促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七、对重大危险源单位、重点消防单位、易燃易爆高危单位开展消防灭火培训演练,教育单位员工懂得防火、灭火知识,熟练安全操作技能。

   八、逐步引导单位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建设,规范单位安全管理行为。在单位内部推行定期安全知识教育工作和安全例会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生产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即厂、车间、班组)。使单位内部时时刻刻警钟长鸣,安全意识提高。
九、对单位单位没有建立和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包括生产岗位安全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教育档案的,必须强制责成整改,落实教育工作。

 


                 

**乡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做到事故发生后救援组织严密,救援及时、有序,各项保障充分,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特制定本乡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一、乡属企事业单位、村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二、乡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辖区相关单位必须主动配合、积极协助,提高救援能力。

   三、充分准备应急资源,立足自救,根据应急工作需求,确保交通运输保障、治安保障、技术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等其他相关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四、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积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预案的演练;其他单位具备条件的也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五、建立预警制度,加强事故发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对重大危险源和重点部位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要及时进行预警。

   六、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行政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各行政村、辖区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部门(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承担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和责任。

   三、具体责任追究:

  (一)乡安全监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不认真、不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要求的;

  2、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执法违法的;

  3、工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因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

  5、事故发生后,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导抢救工作的;

  6、对事故调查不认真配合,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二)企事业单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后果的,追究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不严格执行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2、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3、安全机构不健全,安全规章制度不完善的;

   4、对安全生产隐患不认真排查治理的;

   5、对职工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的;    

   6、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7、工程承包、分包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或责任书中双方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8、新、扩、改建工程项目未实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

   9、隐瞒、谎报、迟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伤亡事故,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阻扰、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

   10、事故发生后,未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贻误时机,造成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四、对需给予责任追究的机关单位责任人处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处分;对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d98dcbe7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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