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19-07-08 01:50: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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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


  篇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有限公司、秦喜胜、赵强等4名责任人)
  〔20xx〕52号
  当事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味精)审计服务机构,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秦喜胜,男,1970年2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赵强,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张向红,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会计,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签字会计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莲花味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履行了告知程序。应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所)、秦喜胜、赵强等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亚太所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xx年莲花味精将未到位的政府补助入账、虚增利润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项城市天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科技)1.944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获得天安科技的函证;3.没有取得建行1.98亿元贷款的贷款合同;4.没有取得建行项城支行银行借款和银行存款的函证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不完整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审计中,对公司1.944亿元政府补助和建行1.98亿元贷款债务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未到位和建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1.944亿元,债务虚减1.98亿元。
  二、关于20xx年年报审计中的违法事实
  对于20xx年莲花味精在政府补助没有实际到位的情况下,将尚未到位的政府补助款项入账的事项,会计师未履行以下审计程序:1.政府补助中所指补助资产为天安科技3亿元欠款,对于该债权的真实性、交接手续、可收回性均没有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2.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审计中,没有对该3亿元、3.22亿元发生额履行相应的审计程序;3.没有取得工行贷款的贷款合同;4.在银行借款科目的函证里,没有取得工行项城支行的回函;5.在贷款卡信息内容与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内容明显矛盾的情况下,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20xx年年报审计中,对于4,167万元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存在的问题是:在已经发现一笔575万元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并予以调整的情况下,未能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未能发现该4,167万元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错误并进行调整。
  莲花味精20xx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当年的审计中,对公司3亿元政府补助和工行3.22亿元贷款转移的账务处理,因会计师专业判断错误和审计程序不到位、审计证据不充分,未能发现政府补助的虚假性和工行贷款实际未转移的事实,致使公司当年利润总额虚增3亿元,银行贷款减少3.22亿元;当年公司有4167万元收到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错误,审计中未能发现和调整,致使公司营业利润增加4,167万元,营业外收入减少4,167万元,影响了公司的利润结构。
  20xx、20xx年度莲花味精年报审计项目费用分别为:66万元、6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亚太所及其责任人员在听证会上提出:1.关于未审计出20xx年“未计提莲花对粤财借款本金利息501万元”的问题有事实依据。2.关于未审计出20xx年、20xx年政府补助的问题。注册会计师认为既然莲花味精与天安科技、银行三方债务转移是事实,那么政府的4.94亿元补助真实存在;根据相关政府批复、三方债务转让协议及转账凭证判断补助已经到位。
  3.会计师已经常规审计仍然无法发现20xx年、20xx年政府补助未到位一事。事发之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主动更正,减轻会计差错的危害后果。请求免除20xx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的处罚,对20xx年、20xx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审计程序问题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会计师事务所主任崔守忠没有负责相关项目的审计工作,没有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不应当承担责任。
  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20xx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和崔守忠责任问题的申辩意见成立,不再追究亚太所对于莲花味精20xx年虚减利息审计问题的责任,不再追究亚太所主任崔守忠的责任。但是,亚太所在20xx年、20xx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是否到位的审计程
  序上确实存在不足:一是没有向政府求证补助的相关细节;二是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没有获得天安科技函证;三是在没有得到银行相关到账回函的情况下做出补助到位的会计确认。其关于20xx年、20xx年审计莲花味精政府补助已经尽责的申辩不成立;四是结合本案莲花味精违法行为的背景、亚太所主动更正,减轻会计差错的危害后果等情节,亚太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减轻处罚的请求予以采纳,在量罚中已经予以考虑。
  三、责任认定
  亚太所在莲花味精20xx年、20xx年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内容有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情形;注册会计师秦喜胜、为20xx年、20xx年年报审计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注册会计师赵强、张向红为20xx年、20xx年年报审计中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亚太所给予警告,没收亚太所关于莲花味精20xx年、20xx年年报审计项目收入132万元,并处以132万元罚款;
  二、对秦喜胜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三、对赵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张向红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篇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寅所、刘文俊、黄贻
  帅)
  〔20xx〕20号
  当事人:华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寅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五路通街19号院,法定代表人柳协春。
  刘文俊,男,1964年9月出生,为北海银河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科技)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华寅所董事兼广西分所所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号。
  黄贻帅,男,1957年12月出生,为银河科技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华寅所董事兼广西分所副所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82号。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华寅所及其执业人员未按规定审计银河科技年度财务报告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审查了当事人华寅所、刘文俊、黄贻帅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应当事人华寅所、刘文俊、黄贻帅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寅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xx年4月,华寅所为银河科技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刘文俊、黄贻帅。
  一、华寅所在知悉银河科技虚增收入且未进行重大差错更正的情况下,仍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0xx年2月,华寅所及其会计师在实施银河科技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对银河科技被财政部广西专员办于20xx年下半年检查并发现虚增20xx年—20xx年销售收入的行为和被北海市政府处罚的情况知情,仍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刘文俊称,华寅所原计划要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是在出具20xx年年度审计报告前,北海市政府对银河科技的处罚为内部不公开处罚;银河科技董事长潘琦和总裁王国生向华寅所保证3年内把存在的财务问题调整到位,保证3年内不会再有新的检查,华寅所同意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华寅所未对银河科技明显的舞弊迹象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
  华寅所审计银河科技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显示,银河科技本部20xx年销售收入1.35亿元,而经营费用—运杂费发生额为0元;银河电气20xx年销售收入2.23亿元,经营费用—运杂费138万元。审计工作底稿收录的银河科技本部及银河电气的销售合同第4点显示:“运杂费由销货方承担,其中运输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开运输发票,其余按设备款开增值税发票。”部分合同显示公司应提供工程劳务。部分销售合同显示购货方遍布全国各地,银河科技本部销售额1.35亿元没有发生的运杂费、银河电气的运杂费全部为公路货运发票,金额也明显偏低。对这些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会计师将运输费用在营业费用中一并审计,工作底稿中对此可能发生的舞弊没有实施任何相应审计程序的记载。
  三、华寅所未对函证程序保持合理控制
  华寅所会计师在审计银河科技20xx年度应收账款时,审计工作底稿显示,审计据以确认当年应收账款余额真实性的依据一是函证,二是替代审计程序(抽查凭证及查验销售合同),
  三是核对财务报告截止日后的回款情况。注册会计师从当年2553个客户中选取了574家客户进行了函证,函证金额695,015,181.07元,占20xx年应收账款余额的87%,回函客户50户,回函确认金额43,753,536.61元,占20xx年应收账款余额的5%,对未回函的客户,会计师未选择继续函证或其他替代程序。注册会计师在发出应收账款询证函的同时根据应收账款明细账抽查了记账凭证441,099,441.03元,占年度财务报告合并销售收入1,182,285,133.35元的37%。
  我会认为,华寅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文俊、黄贻帅在发现银河科技未对虚增20xx年、20xx年度收入问题进行披露的情况下,仍对银河科技20xx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第二十一条“如果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对会计报表有重大影响,并且未能在会计报表中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规定。
  华寅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文俊、黄贻帅未对银河科技明显的舞弊行为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对银河科技虚增销售收入1.79亿元和虚增利润6,900万元的报表予以确认,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8号—错误与舞弊》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错误或舞弊可能存在的迹象时,应当对其重要性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修改或追加审计程序”的规定。
  华寅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文俊、黄贻帅未对函证程序进行合理控制,对银河科技隐瞒关联方资金往来发生额5.44亿元、隐瞒对外担保3.42亿元和隐瞒银行借款9,000万元的报表予以确认,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7号—函证》第十七条“在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被询证者的选择、询证函的设计、发出以及收回保持控制”,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之(五)“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记录于工作底稿”和(六)“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工作底稿,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第十九条“如果被询证者以传
  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银行存款、借款(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在本期内注销的账户)及与金融机构往来的其他重要信息进行函证”的规定。华寅所在银河科技审计风险极高且审计过程中已发现其舞弊的情况下,仍然依据银河科技的内部控制,仅通过检查发货单、销售发票等内部证据等方法执行替代性程序,违反了《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综合以上情况,我会认定,华寅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刘文俊、黄贻帅的行为,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对其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规定,以及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对其所出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华寅所未按规定审计银河科技会计报表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辩解的“处罚的指控事实不清”和“指控证据不足”的理由不能成立,当事人提出的处罚时效和重复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我会不予认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华寅所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40万元;
  二、对刘文俊、黄贻帅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篇三:证券从业人员的禁区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以下哪一项不是内幕交易的危害?()
  a.影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效率和效果
  b.影响了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
  c.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d.增加了投机交易的风险
  您的答案:a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0.0
  2.与“老庄股”相比,新型市场操纵行为的平均操纵期()。
  a.更长
  b.基本相同
  c.更短
  d.无法判断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证券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采取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即()承担主要事实的举证责任,而在认定具体违法行为的规定中,适当向()分配和转移部分事实的举证责任。
  a.当事人,一般性规定监管机构
  b.原告和第三人,一般性规定监管机构
  c.一般性规定监管机构,原告和第三人
  d.当事人,原告和第三人
  您的答案:c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4.中国证监会进行证券期货稽查执法的权限不包括()。
  a.现场检查权
  b.刑事拘留权
  c.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权
  d.要求当事人提供说明权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5.“对情节、性质、危害相当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同等处罚,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资者给予同等保护”体现的是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过程中的()原则。
  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依法行政
  您的答案: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二、多项选择题
  6.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行为。
  a.买卖相关证券
  b.泄露该信息
  c.设法获取该信息
  d.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
  您的答案:a,d,b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7.中国证监会稽查局稽查执法的主要流程包含()。
  a.线索发现
  b.做出初步调查或立案决定
  c.组成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证据
  d.形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复核或内审
  e.移交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或移送公安机关
  您的答案:c,b,a,d,e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三、判断题
  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规定)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9.20xx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精准打击了大量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10.在立法实践中,各国证券监管部门通常使用“安全港”条款来保护有利于稳定价格、缓解供求关系和便于机构投资者建仓的大额买卖行为,而不将这些行为归入“市场操纵行为”之中。
  您的答案:正确
  题目分数:10
  此题得分:10.0
  试卷总得分:90.0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123e1d8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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