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开户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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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法人
1基本户开户许可证2营业执照正副本3组织代码证正本
4税务证正本(国税地税都要,如只交地税,则须写不交国税证明,制式证明见附件15法人身份证6经办人身份证
7法人授权书(见附件28开户公函(见附件3
以上资料A4复印件加盖公章1
账户协议最后一页甲方盖公章和法人章,骑缝盖公章(附件1

建行支行:
我单位因业务原因,不交(国、
地)税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附件2
法人授权书
建行支行:
兹授权我单位同志,身份证号码前往你行办(开立、变更、撤销)单位结算账户及支付结算业务,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我单位自行承担。
单位公章:法人(负责人)签字:

(附件3
公函
建行支行:
我单位为享受建行特色服务,在你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特此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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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公章)
申请
建行铁道支行:
我单位因公章无法带出,特申请将印鉴卡片带回预留印鉴,由此产生的责任由我单位承担,与银行无关。
单位:(公章)
合同编号:客户编号:___________
中国建设银行
单位人民币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甲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
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其他信息: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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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其他信息:
第一章
第一条为建立客户与银行良好的合作关系,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和长远合作,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与支付结算有关的金融服务达成如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条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合同法》《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大额现金管理办法》《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支付结算业务。
第三条定义
支付结算:在本协议中,支付结算是指乙方基于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通过使用各类结算工具及服务为甲方提供的货币给付及资金清算行为。
模块:本协议第二章每一节作为一个单独模块,对应不同的支付结算金融服务。
第四条甲方自愿选择以下种(大写)支付结算金融服务,分别是第__________________类支付结算服务(可多选)
基本服务:
(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贰)对账服务特色服务:
(叁)支付密码服务(肆)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伍)人民币对公批量付款业务服务(陆)电子回单柜服务(柒)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捌)95533企业客户服务(玖)企业短信金融服务(拾)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本协议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则)、第三章(附则)。第一(总则、第三章(附则)是本协议的固定部分;第二章(分则)是本协议的可选部分,由乙方根据甲方在本协议第四条所选择的服务提供一一对应的模块文本形成。双方同意本协议第二章(分则)由__节(大写)构成。
第六条经甲乙双方分别对协议文本加盖骑缝章确认后,第一章、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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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共同构成本协议的完整文本。双方承诺不对本协议的结构、协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提出任何异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的除外。
本协议的附件亦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如各文件的条款有冲突之处,本协议中条款的适用优先于附件的条款,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当事人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将被视为违约,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为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执行公务的;2)依《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3)依法行使法定抗辩权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如果甲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协议、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如果甲方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消除违约情形,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保证以不低于行业惯例的标准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如果乙方出现违约情形,乙方将首先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承担责任;《支付结算办法》未作规定的,乙方仅就本方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乙方对甲方的赔偿额以甲方就该项支付结算服务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为限。
第十条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亏欠乙方任何应付款项的,经乙方通知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协议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一条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完成甲方业务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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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乙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方式包括柜面收款和账户扣收两种。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在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乙方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有关结算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甲方既不申请变更或终止服务,不执行乙方施行的公告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本协议有关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三条如因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协议一方不能按期履行协议的,该方履行期限可相应顺延,由此造成的损失,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最短时间内以快递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协议对方当事人,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权威机构的有效证明。收到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的一方须立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上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后果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按期履行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消除后尽快通过快递邮件或传真通知协议对方当事人,并继续履行协议。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时间超过三日,协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以后的执行问题。
A-B
第二章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一条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以下第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账号为:
(一)基本存款账户;(二)一般存款账户;(三)专用存款账户;(四)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条甲方应按照《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本章以下简称《办法》)与《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本章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乙方的相关制度规定,乙方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甲方承诺对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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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甲方符合开户条件的,乙方应及时办理开户手续。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的,乙方在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开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四条甲方应在乙方建立预留银行印鉴卡片(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一)甲方应携带相关印章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银行印鉴的预留手续。
(二)若甲方确实无法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银行印鉴的预留手续而需带回印鉴卡的,应提交公函申请,并在公函中注明愿意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乙方核准同意后方可办理。甲方印鉴预留完毕后应及时送交乙方。
(三)若甲方要求乙方为其上门办理相关银行印鉴预留手续的,经乙方核准同意后,乙方指派人员将印鉴卡送交甲方,甲方应及时办理银行印鉴预留手续,将印鉴卡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交由乙方指派人员带回。
(四)若甲方为异地客户确实无法到乙方的营业柜台办理银行印鉴的预留手续而需邮寄印鉴卡的,应提交公函申请,并在公函中注明愿意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经乙方核准同意后,由乙方将已封包的印鉴卡邮寄给甲方。甲方应及时办理印鉴预留手续,将印鉴卡重新封包并在骑缝处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后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回给乙方。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领取印鉴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本地自领取印鉴卡之日起3个工作日,异地自领取印鉴卡之日起10个工作日)预留银行印鉴完毕并送回乙方,若甲方未按规定送回印鉴卡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甲方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甲方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和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出资人名称即:
(二)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如甲方依法使用简称,简称为:,甲方账户名称应与此简称保持一致;
(三)如甲方为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其预留银行印鉴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甲方开立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属于核准类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的,自人民银行核准之日起3个工A-B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属于非核准类账户的,自开立之日3个工作日后,方可购买各种空白重要凭证和办理对外支付。但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以及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又重新开立结算账户的除外。
第八条甲方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号时,应于变更之日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变更内容的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的约定日期为准。
第九条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交正式公函通知,并提供《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证明。对甲方出具的变更通知和证明文件符合《办法》《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乙方应为甲方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甲方变更预留银行印鉴,应以正式公函向乙方提交变更申请,写明更换原因、新印鉴启用日期等,并加盖与原预留银行印鉴有明显区别的新印鉴;甲方须将盖有旧银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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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的乙方出售的空白重要凭证全部交回,并在公函上注明所交回凭证的种类、数量和号码,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甲方挂失预留银行印鉴,若挂失单位公章的,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相关证明(或乙方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等证明文件办理挂失手续;若挂失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个人名章的,应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本)、印鉴卡(客户留存联)等证明文件办理挂失手续。
对甲方办理挂失手续之前(含办妥挂失手续当日)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仍以挂失的印鉴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对办理挂失手续次日起签发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挂失的印鉴不再作为乙方办理支付结算的审核依据。
第十二条甲方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如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以及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尚未清偿乙方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三条甲方撤销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应与乙方核对该账户存款余额,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和开户许可证;甲方未交回各种重要空白凭证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正式公函承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核对无误后可办理销户手续。
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的,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第十四条乙方对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乙方债务的甲方银行结算账户,可以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无法通知到甲方的,视同已经通知到甲方);甲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视同自愿销户,乙方有权将该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乙方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甲方应严格按《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甲方不得将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不得违法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套取现金。
第十七条甲方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应在开户许可证上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内向乙方提出申请,并由乙方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该类临时存款账户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含展期),超过2年的应办理销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应在单位名称核A-B准通知书等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正式开户,未通过验资的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办理销户。
第十八条甲方自行承担因违反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未正确履行本节项下义务造成的资金损失。
第十九条乙方有权按照《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甲方应配合乙方的年检,为年检提供便利。乙方经多次联系,若甲方仍不配合账户年检工作的,乙方有权暂停其结算账户的正常结算业务。
第二十条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各种信息保密,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甲方账户资金,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乙方有权按照《现金管理条例》《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甲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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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其他事项
(一)(二)(三)
第二十四条对于甲方逾期未来办理销户手续的,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第30个工作日止自动终止本节协议。
A-B
第二章
对账服务
第一条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对账单:用于甲乙双方核对账务信息的载体。
2.副本账页:银行记载的账务明细交易,用于客户逐笔勾对账务的载体。3.对账回单:由客户确认后反馈给银行对账结果的载体。4.对账截止期:银行与客户约定的对账截止日期,按月对账截止期是指每月末日;按季、半年对账截止期指每季末月末日;不定期对账截止期是指乙方根据随机对账要求确定的截止日期。
第二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对账方式和对账频率。
1.甲乙双方同意在月份起对甲方:
账户(账号:账户(账号:账户(账号:……
个账户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对账(在□划√,下同)
□纸式对账,即指乙方向客户发送纸式对账单,回收纸式对账回单的对账方式。双方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作为纸式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委托送达:乙方委托邮局或速递公司将对账单发送甲方的方式。邮局或速递公司由乙方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及变更,因邮局或速递公司原因造成的未正常送达,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将对账单交付邮局或速递公司后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甲方。
□上门对账:乙方指派对账人员上门将对账单交给甲方的方式。双方另行签订《上门服务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客户自取: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由指定对账经办人员到乙方营业机构领取对账单的方式。
□电子对账:即指由乙方通过企业网上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现金管理平台等按双方约定的频率向甲方发送对账信息,甲方核对后及时确认反馈对账结果的对账方式;采用电子对账方式,如无约定,乙方将不再发送纸式对账单和副本账页给甲方。双方选择以下方式之一作为主渠道进行电子对账:
□网上银行电子对账:即指乙方通过网上银行按约定频率向甲方发送对账单和副本账页,甲方通过乙方提供网上银行证书登陆网银的电子对账平台进行对账单及副本账页的查询和下载、对账结果回签、错账申诉的对账方式。
□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对账:即指甲方每日通过重要客户服务系统查询下载账户余额、明细账信息后及时进行核对确认的对账方式。
□现金管理平台对账:即指乙方通过现金管理平台按约定频率向甲方发送对账单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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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账页,甲方通过现金管理平台进行对账单及副本账页查询和下载、对账结果回签、错账申诉的对账方式。
2.在选择以上方式的基础上,甲方可同时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辅助对账:□电子邮件对账:即指乙方将电子对账单或副本账页经加密处理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甲方,甲方通过登陆电子邮箱进行对账单及副本账页查询、下载和核对的对账方式;账单接收邮箱:
A-B
□电话银行对账:即指利用乙方电话银行,甲方自行查询并接收对账信息进行对账的对账方式。
□手机短信对账:即指利用短信平台,乙方通过向甲方发送短消息核对账户余额进行对账的对账方式;接收信息的手机号:①
□电子回单柜对账:即指甲方利用电子回单柜查询打印账户余额及对账明细账进行对账的对账方式。
3.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按照□按日□按月□按季□按半年进行账务核对。
当甲方账户达到下列情况时,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账户情况,确定对账单发送频率,方应予以配合。
达到下列条件的账户为乙方规定的重点账户,应按季进行对账。1)季初余额八十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2)近一个季度内发生单笔八十万元(含)以上收付的账户。3)季日均存款余额在八十万元(含)以上的账户。
4)提供上门服务(含上门收送款和上门取送单)客户的账户。5)经乙方一级分行认定,确定为重点账户。
对于未达到上述条件的账户为乙方规定的非重点账户,季日均存款余额在一万元(含)以上、且不符合重点账户标准的账户,每半年进行一次对账;季日均存款余额在一万元(不含)以下的账户,按照比例随机抽取进行对账,每年末办理一次全面对账。
4.为有效防范风险,维护甲乙双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在定期对账的基础上,办理不定期对账,不定期对账的季末不再办理定期对账;同时,在甲方未反馈对账回单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上门对账,甲方应予以配合。
5.甲方反馈的纸式对账回单,应加盖(□预留印鉴□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并预留印模在乙方。
第三条选择纸式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约定:
1.乙方在约定的对账截止期后四个工作日内,按约定方式将对账单发送甲方。2.甲方根据需要自行到乙方开户营业机构打印纸式副本账页。
3.采用客户自取方式对账的,甲方应在对账截止期后日内到乙方开户营业机构领取对账单。
甲方经办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双方应约定,采用客户自取方式送达对账单的,如发现有未在约定期限内领取并反馈对账回单的,乙方有权从下一对账周期起改为委托送达或上门对账方式。
4.甲方应在收到纸式对账单后及时核对账务。发现不符时,应在对账单上注明不符款项。不管账务核对正确与否,甲方均应在对账截止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加盖有预留印鉴或约定用章的对账回单送达乙方;甲方未按时领取或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核对相符,如甲方在约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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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以外对该次对账的内容产生异议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均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服务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查询。
5.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6.甲方应保证对账联系方式、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的有效,如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对账联系人员,应及时到乙方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否则由A-B此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选择电子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约定:1.采用网上银行对账的,乙方在电子对账单生成后,将电子对账单通过企业网上银行发送给甲方。甲方应在对账截止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银行电子对账平台向乙方回签对账结果;甲方逾期未反馈的,视同甲方核对相符,如甲方在约定期限以外对该次对账内容产生异议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均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服务产生异议的权利。在未达账项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发起查询。
2.采用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对账的,乙方负责为甲方按日提供银行方记载的账务信息,甲方自行下载、核对,发现不符款项,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反馈。甲方超过日内未反馈的,乙方视同甲方核对相符,如甲方在约定期限以外对该日对账内容产生异议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均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服务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发起查询。
3.采用现金管理平台对账的,乙方在电子对账单生成后,将电子对账单通过现金管理平台送达甲方。甲方应在对账截止期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现金管理平台向乙方回签对账结果。甲方逾期未反馈的,视同甲方核对相符,如甲方在约定期限以外对该次对账内容产生异议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均不影响乙方以后对本次对账服务产生异议的权利。存在未达账项的,由甲方主动向乙方发起查询。
4.甲方□是□否需要乙方在发送电子对账单之外再发送纸式对账单。若是,乙方在日内采用方式向甲方发送纸质对账单。
5.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6.乙方应提供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等,用于甲方的身份认证、账务信息的提取,并采取对甲方登录及整个会话过程加密等措施尽可能保障交易安全。对因甲方自身系统安全问题、系统原因或通讯故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账户信息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延迟、错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7.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客户账号、电子证书、专用密码等妥善管理。如发生电子证书、密码的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甲方提供的基本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违反电子对账的相关约定,乙方有权中断或终止向甲方提供协议下的电子对账服务。
第五条选择辅助电子对账方式,双方遵守下列约定:1.采用电子邮件对账,乙方应在四个工作日内,将电子对账单进行加密处理后送达甲方;采用电话银行对账,由甲方自行查询并接收对账单或副本账页;采用手机短信对账,乙方应按约定将账务信息发送甲方;采用电子回单柜对账,甲方自行通过电子回单柜查询打印账务信息。
2.甲方应在收到账务信息后及时核对账务。发现不符时,应向乙方反馈不符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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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乙方对甲方的客户资料、账户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专用密码,用于甲方的身份认证,并采取对甲方登录及整个会话过程加密等措施尽可能保障交易安全。因甲方邮箱或自身系统安全问题、系统原因或通讯故障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账户信息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延迟、错误、泄露),乙方不承担责任。
5.甲方须对乙方提供的客户账号、专用密码等妥善保管。如发生密码的遗失、被盗、遗A-B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甲方提供的基本资料信息不真实或违反电子对账的相关约定,乙方有权中断或终止向甲方提供协议下的电子对账服务。
第六条错账处理
甲方对账中发现错账,应及时通知乙方核实,并作相应调整。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对方当事人除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协议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下有关义务时,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任何一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十五日内将情况告知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协议。
第九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署补充协议或对本协议进行更改。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本协议终止:
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
2.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本协议项下所有账户按相关规定全部正常销户。第十一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址:,邮政编码:
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第二章A-B
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
第一条甲方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供的如下服务功能:□简版企业网银
□高级版企业网银(并同时开通如下___项可选功能:□代发、□代扣、□账户归集、□银企直连、□国际结算)
第二条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节中的含义为:(网上银行:指乙方借助因特网技术为客户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并利用这一服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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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为甲方提供支付中介服务。
(网上银行客户:指乙方网上银行的企业客户,包括普通客户、高级客户、VIP客户。网上银行普通客户拥有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简称“CCBCA,企业的管理人员可以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账务查询、解付E票通等;
网上银行高级客户拥有中国金融中心颁发的证书(简称“CFCA)或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证书保存在特定证书载体上,安全性更高,除了享受普通客户的服务外,还可签发、解付E票通,进行代发代扣业务,并且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对子公司的账务进行实时监控,在集团公司内部及相关企业间自助办理结算。高级客户具有一定的级别或者交纳服务费后,可升级成为VIP客户,VIP客户除可享受高级客户的同等服务外,还可享受乙方提供的报表统计、主动通知等VIP级的服务。
(网上银行集团客户:指利用乙方网上银行对下属企业(公司)进行资金管理的集团企业客户。
(客户证书:普通客户的证书是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高级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VIP客户的证书是由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或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该证书储存在IC卡或USBKey存储介质中;
(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指乙方网上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的服务系统。(签约账户:指企业客户指定的本单位可以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进行管理的账户,该账户需通过乙方营业柜台的签约认证后成为网上可交易账户。
(授权账户:高级客户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将签约账户的管理与操作权限在一定范围内授予另一高级客户,此账户称为授权账户;授权账户的登记需经过对外发出授权和对方接受授权两个过程实现,发出授权方可以主动收回对外发出的授权。
(银企直连:指乙方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供的一种联接方式,其通过互联网实现了银行和企业内部系统的联网对接。企业通过内部系统(如ERP、财务系统或资金管理系统等)的界面即可直接对其银行账户和资金进行管理和调动,完成信息查询、转账汇款、代发代扣等业务操作。
第三条甲方申请成为网上银行客户后,在企业客户服务系统中登记的各签约账户在乙方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原有各项业务的手续不变。
第四条甲乙双方认可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通过客户证书、交易密码产生的交易行为的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
第五条为保证快捷实现甲方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所要求的交易和服务,甲乙双方认可乙方根据甲方网上电讯指令所作的交易和记录及由此产生的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
A-B
甲方权利及义务
第六条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网上银行开户程序正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表》及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在成为网上银行企业客户后,甲方申请服务中有关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向建设银行提供书面修改申请。
第七条甲方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服务过程中,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办理签约账户的查询、转账、账户授权等业务。
第八条乙方发放的证书和客户设定密码是甲方进入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有效凭证,甲方需妥善保管其证书和进入网上银行系统的密码,因证书失控和密码泄露造成的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有关规范设置操作人员岗位和权限,分会计岗位职责妥善保管证书及密码,对于客户证书和密码的遗失、被盗情况,甲方须立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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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挂失手续并向乙方提出证书注销或恢复申请。
第九条甲方根据乙方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实现客户端操作及人员证书和交易密码的权限管理,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若开通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甲方可选择自行下载证书或委托银行下载证书。第十一条若开通高级版企业网上银行,甲方根据乙方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自主实现对签约账户的授权操作,在被授权单位通过网上银行系统接受授权后,由此产生的对授权账户的查询、转账结果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不得在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内发送与网上银行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及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如甲方发现乙方执行其电子支付指令确有错误,应在发现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通知后3个银行工作日内给予甲方答复,经查实确系乙方错误,对由此引起的甲方资金结算延误和损失,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甲方如需终止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应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然后持原有开户材料、单位证明到发卡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网上银行高级客户和VIP客户必须交回已发放的IC卡或USBKey
第十五条乙方向甲方发放的证书为中国金融认证中心或中国建设银行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证书的使用期限、相应手续费用和展期手续依照证书颁发机构的相关的管理规定办理。
乙方权利及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的安全性,对由于自身系统问题造成的甲方的直接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的培训和咨询,并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网站刊登有关内容;对于网上银行功能变更或优化,乙方以告示的方式告知甲方,不逐一通知甲方。
第十八条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信息资料等应严格保密,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乙方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因以下情况没有正确执行甲方指令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A-B
(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支付指令信息不明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甲方账户存款余额不足;
(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甲方不按照乙方《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操作手册》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
(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
第二十条客户申请恢复证书的,原则上恢复后的证书下载至原IC卡或USBKey中,如因原IC卡或USBKey损毁等原因需要更换新IC卡或USBKey卡的,乙方有权收回原IC卡或USBKey
第二十一条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甲方出现破产、被撤销等停止经营情况的;(甲方利用网上银行系统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
(甲方未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缴纳服务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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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功能及服务
第二十二条若甲方申请开通代发业务,则乙方应受理甲方在网上提交的代发交易指令,单笔代发实时反馈交易结果,批量代发提供交易结果查询功能。甲方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向乙方提交代发清单文件,保证清单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三条若甲方申请开通代扣业务,则乙方需为甲方分配代扣业务编号,并受理甲方在网上提交的代扣交易指令,单笔代扣实时反馈交易结果,批量代扣提供交易结果查询功能。甲方不得擅自扩大代扣范围,由此造成被扣款方资金损失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民事及法律责任。甲方必须按乙方规定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代扣清单文件,保证清单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四条若甲方申请开通国际结算业务,则乙方应受理甲方在网上提交的信用证、汇出汇款申请,以及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通知与回复邮件,保证将甲方的申请及邮件安全地送到甲方指定的国际业务受理点。甲方必须按乙方规定的要求向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提交国际业务申请,并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二十五条若甲方申请开通银企直连业务,甲乙双方应共同维护银企直联中双方系统的安全连接,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保证安全、准确地交换业务数据。
(甲方对由通过数字证书完成的银企直联交易负责,而甲方在其内部系统进行的所有非银企直联服务的操作均与乙方无关;
(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准建立与乙方的安全链接。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在安全环境中使用银企直联,必须使用财务专用电脑,避免存在病毒等危害性的程序影响,不得通过银企直联发送与业务无关或具有破坏性的信息,由此造成的风险或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自行负责其内部系统的安全,应有必要的权限设置和风险控制手段,在业务流程控制中应坚持分岗分工的基本原则。操作人员交易权限等的管理全部由客户主机管理,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技术方案依法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银企直联开发标准说明文件、接口规范、数据格式等技术标A-B准文件;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银企直联业务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在甲方的开发过程中,乙方有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的义务;
(银企直联开通前,乙方应安排双方系统的联机测试,联机测试通过后方可以正式开通业务;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的需要更新和升级银企直联的版本,银企直联版本如有更新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负责向甲方提供更新的版本、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乙方保证放置于甲方内部系统中的接口程序与其服务器通讯联接的安全性;(十一因乙方内部管理问题或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的甲方直接资金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六条若甲方申请开通账户归集业务,则在甲方下属企业(公司)提出申请后,乙方负责将其所提供的账户通过网上企业客户服务系统归集到甲方名下。
(甲方下属企业(公司)可直接向其开户行提出账户归集申请,开户行经审核无误后,应为其办理账户归集手续。甲方应向乙方提交《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集团企业客户账户归集清单》,并通知其下属企业(公司)。甲方下属企业(公司)应按照乙方规定的程序到其开户行填写《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账户授权书》,办理账户归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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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使用网上银行业务服务过程中,必须对所有归集账户的账务活动及可能由此引起的账务纠纷负责,乙方不介入甲方公司的内部事务,但可以协助提供相关信息。甲方及其下属企业(公司)根据乙方网上银行提供的交易功能实现客户端操作及人员证书和交易密码的权限管理,如因自身管理失误造成任何信息泄露或资金损失,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如要取消已归集的账户,应通知账户所属企业(公司)到其开户行办理账户删除手续。甲方下属公司有权主动取消其归集到母公司的账户。已经办理账户归集的下属企业(公司)需单独使用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系统的,其已经签约到母公司名下的账户可以签约到下属企业(公司)客户名下,无需先办理账户归集的取消手续。
服务系统及收费
第二十七条乙方可就所提供的企业网上银行向甲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包括机具初装费、转账手续费、代发代扣手续费和年费。转账手续费包括按笔收费和按月收费两种方式。
(机具初装费:机具初装费:USBKEY____/个,共___个;
(转账手续费:按笔收费(同城:1/笔;异地:按电子汇划标准收取)
按月收费(标准为4000/月),扣费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代发代扣手续费标准:______/笔,扣费账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服务费:甲方同意乙方在建设银行开立的单位结算账户中扣划企业网上银行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甲方同意乙方从其指定账户扣收办理企业网上银行业务应支付的有关费用,并保证支付费用时该账户有足额的资金以供支付。甲方除可采取被扣也可通过网上银行自助缴费功能自行缴纳年服务费,但超过扣款日未能扣收或缴纳款项时,乙方将中止甲方的企业网上银行功能。
第三章附则
第一条本协议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被注销之日起终止。
第二条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要变更、部分解除或全部解除协议,需提前七个银行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变更、分解除或全部解除本协议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约定,书面约定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第六条本协议包括以下附件:
1.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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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建设银行支付密码业务申请书
3.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对公通存通兑业务申请书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公批量付款业务签约申请表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客户申请表6.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登记表7.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客户证书载体申请表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网上银行代发业务申请表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企业短信金融服务申请书10.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企业电话银行客户申请表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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