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发布时间:2020-08-03 22:10: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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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利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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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摘要:先行支付概念在 2010 年推出的《社会保险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先行支付貌似是对工伤申报方来说是个好政策,但是实际上的执行效果并不是很好,特别是近几年来关于此类问题的诉讼案件时时见诸报端,甚至有上升趋势,因此,此类问题受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关注。有些专家学者提出:“先行支付是以全新的概念作为《社会保险法》的补充,立法人员对其实际施行效果期待如何?而其维护的主体是哪类群体?

【期刊名称】《全国流通经济》

【年(),期】2019(000)012

【总页数】2

【关键词】先行支付;政策;立法

文献识别码:A

201171日,《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执行。该法有效补充了中国社会保险领域缺乏全面的骨干法律,还描述了一些新的概念,众多新概念中就包括了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该内容体现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为员工支付工伤保险费的,一旦在产生了工伤事故,企业或者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保险费用。若企业或者用人单位不予以支付的,这部分费用将优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预先支出,同时该笔费用应当是由企业或者用人单位进行补上,若企业或是用人单位不予以补齐该笔费用的,社保经办单位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缴追偿。《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若是因为第三方造成,第三方应当支付工伤相关费用,若第三方不履行支付职责的或是第三方难以确认的,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预先支付相关工伤医疗费用。而先行支付的资金,工伤保险基金拥有向第三方索要的权利。”[1]

先行支付最初被提出时是1998年,将其放在我国深圳进行试运行,但在试运行时出现了一些问题,导致运行失败而最终未执行下去。2001年,深圳市人大对法律条文进行修订时也取消了该条法律制度,这也间接说明了先行支付当时的社会实践不佳,未达到预期效果。2010年,《社会保险法》中加入了先行支付相关条款,这一政策的推行似乎对于工薪阶层来说是重大利好,但是在该条款施行后并未取得良好的社会实践效果,尤其是最近几年,关于先行支付产生的法律诉讼现象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产生了不好的社会影响,造成社会上越来越多人开始将目光聚集到此类问题上,这难免会造成大家的疑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作为我国《社会保险法》的新的补充理念,立法者的初衷是什么?其预期的目的又是什么?作为暂时接替责任主体进行相关费用支付的一种全新法律机制,其最终维护权益的主要群体是哪些?在实际的社会运行中,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作用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1a2321d25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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