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复议裁定的再审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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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书

再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林A,男,19829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XXXXXXXXX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人):王B,女1970129日出生,汉族,XXXXXXXXXXX单元XXX户。
被执行人:XXC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街道XX社区,通讯地址:XXXXXXXXXX号楼XX楼创客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纪D
被执行人:SDC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社区办公楼XX室。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SDC世纪WH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驻地。法定代表人:李XX
被执行人:李E,男,1974109日出生,汉族,住NJXXXXXXX号楼XX室。

再审申请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一案,不服SD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执复F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申请人认为,该裁定书是SD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被逮捕的贪腐副院长K直接干预作出的枉法裁判,审判员GHJ三法官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再审请求:
1、依法裁定撤销2019911SD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执复F号执行裁定书;
2、依法裁定撤销NJ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执异XX号执行裁定书;
3、依法裁定驳回案外人王B的不予执行NJ仲裁委2016济仲

裁字第0065号调解书的异议请求。
4、依法追究枉法裁判者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112日至起至20151231日对账之日止,申请人林AXXC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称C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纪D户支付出借款项88笔,合计金额135383764元,C集团公司累计向申请人林A还款166笔,偿还本金69708030元,利息14266222元,本息合计83974252,本金余额为65675734元。因债务人不能偿还,申请人于2016114日到NJ仲裁委申请仲裁,115NJ仲裁委出具了仲裁调解书。2016119日申请人向NJ中院申请了强制执行,NJ中院决定拍卖被执行人SDC世纪WH有限公司的股权。后因N和王B的多次案外人执行异议,多次被终止执行,案外人张N的执行异议多次提起多次被驳回,最后又因为张N的债权被XX院认定虚假而撤回了执行异议;案外人王B的执行异议被高院发回重审,但最终又在高院K的非法干预下把申请人的债权认定V了虚假诉讼。基于上述基本事实,申请人陈述如下再审理由:

一、本案是在SD省高级人民法院分管执行的原常务副院长K法强制干预下进行枉法裁判的结果。
再审申请人认为(2019)鲁执复F号执行裁定书与(2019)鲁01执异81号执行裁定、(2018)鲁01执异112号执行裁定[被(2018鲁执复xxxx号执行裁定发回重审],裁判思路一脉相承,都是按高院K副院长的领导指示办案,都是先有结论、再找论据,均是按照法官主观意愿删选证据,肆意颠倒黑白,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本案申请人20161月份在NJ中院立案申请执行,却屡次因为SD省高院原分管执行常务副院长K的枉法干预,始终充满波折、坎坷,至今没能执行。期间本案历经3次拍卖,均因省高院副院长K通过省高院执行局L法官进行干预迫使NJ中院终止了拍卖程序,NJ中院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18315日对被执行人SDC世纪WH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拍卖,拍卖前一天即314日,省高院执行一庭法官L打电话强行通知NJ中院终止拍卖;NJ中院经过复议程序排除了案外人的复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发布公告定于2019125日再次拍卖,124日省高院执行一庭法官L法官再次电话通知强令NJ中院中止拍卖,遭到NJ中院拒绝,125日上午9时省高院副院长K带着省高院L亲自到NJ中院施加压力,迫使NJ中院于当天上午950再次中止拍卖。NJ中院执行局M在当日10点钟亲自对申请人林A进行了解释,表示省高院领导亲自过问他们只能终止拍卖程序。
这背后得有多大的利益驱动,才能让省高院的常务副院长K自出马,以检查工作名义到NJ中院迫使中止拍卖?
申请人自201873日起即已多次对SD省高院副院长K执行局L法官徇私舞弊、非法干预本案在NJ中级法院的执行违法事实进行实名控告(控告书附后
因为高院贪腐副院长K的枉法干预,不仅申请人高达8000多万的债权始终没能顺利执行,相反,2019911SD省高级法院法官GHJ枉法作出(2019)鲁执复F号执行裁定书,认定申请执行人林A对被执行人享有的8000多万的债权为“虚假债权”。
20191018日,再审申请人林A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20191021日,SD省高院副院长K因操控多名律师和法官受贿和非法操纵案件枉法裁判被SD省纪委立案抓捕,其受贿数额达

数千万之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
K祖籍SD淄博,因父母原因在XX出生长大,其亲属和社会关系大多在XX,其曾任XXxx法院院长、NJ中级法院院长和SD省高级法院常务副院长,其与XX多名女律师、省法院多名女法官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律师收受贿赂、通过其省高院常务副院长身份操纵案件,徇私枉法。
本案利害关系人张N、刘B、刘V、王B都是XX人,他们通过律师攀附KK通过影响GL等承办法官颠倒黑白、枉法裁决。
而再审申请人林A是福建人,XX做建材生意,无任何根基和社会关系。明明被拖欠了8000多万元的借款,不仅1分钱追不回来,反而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再审申请人岂不构成了“虚假诉讼罪”?假如裁定认定的事实真实存在,是要依法追究再审申请人的刑事责任的,为什么没有移送,这岂不是又一次枉法裁判?
8000万元借款关系着再审申请人身家性命,关系着生死,更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申请人抱着不惜一死的决心,抗争到底,坚决申诉到底,一定要查个水落石出,还原事实真相,还我公道!

二、再审申请人(债权人)林A与被执行人XXC集团有限公司间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绝无任何虚构,绝不存在“虚假诉讼”。
本案借款人XXC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构V为:D持股80%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丈夫李E持股20%。申请人一直认为:纪D的行为就是代表着XXC集团有限公司,且本案借款全部由XXC集团有限

公司盖章确认,因此,从法律关系上看,申请人与XXC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出借人林A与借款人XXC集团有限公司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经过如下:
201112日至起至20151231日对账之日止,申请人林AXXC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称C集团)的法定代表人纪D户支付出借款项88笔,合计金额135383764元,C集团公司累计向申请人林A还款166笔,偿还本金69708030元,利息14266222元,本息合计83974252,本金余额为65675734元,上述数据中每一笔付款、还款、款项使用均有付款凭证、对账单、当事人情况说明或证明、合同等完整证据链予以证实,上述每一笔流水均被NJ法院调取的银行流水予以证实。
出借人林A每一笔出借款项的支付都是根据借款人XXC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D的指令进行支付,资金出借和归还大多通过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纪D账户及该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账户支付完V,具体情况如下:
在上述出借88笔借款中,直接汇给XXC集团法定代表人纪D账户(被执行人XXC集团有限公司认可长期使用该账户进行生产经营)有81笔;汇至XXC传媒有限公司1笔(被执行人认可系根据XXC集团有限公司指示付款并用于XXC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经营,提交了相关证据);汇至SDC投资有限公司1笔(被执行人认可系根据XXC集团有限公司指示付款并用于XXC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经营,提交了相关证据);XXx实业有限公司1笔(被执行人认可系根XXC集团有限公司指示付款并用于XXC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经营,提交了相关证据);林A所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汇XXC集团公司1笔;银行承兑支付给XXC集团公司有2笔,林AC集团指令交

付至蔡建智1笔。
再审申请人认为资金转账的具体方式,不影响对出借人林A借款人XXC集团有限公司间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至今债务人XXC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承认借款和欠款事实。20151231日债务人XXC集团有限公司在借款确认单上盖章确认。
无论借款人XXC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谁的的账户收取我出借的款项,也无论借款人XXC集团有限公司如何使用从出借人林A处借到的资金,只要出借人按照借款人XXC集团有限公司的支付真实交付了出借资金,借款人XXC集团有限公司就有义务向出借人林A履行还款义务。
2019)鲁执复F号执行裁定认定本案是“虚假诉讼”,仅仅是因为再审申请人将出借款汇入借款人XXC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的账户,没有直接汇入XXC集团有限公司账号,是错误的,是荒唐、荒谬的:第一,汇款的事实全部存在,均有银行转账凭证为证,没有一丝一毫的虚假;第二,至于在法律关系上应认定由谁承担,是D个人还是由纪D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XC集团有限公司法人承担,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XXC集团有限公司对借款事实予以书面签章确认,其就是申请人的债务人。事实如此清楚、法律关系如此清晰,何来“虚假”之说?

二、案外人王B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法院不应受理案外人B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王B的债务人是纪D,本案的债务人是XXC集团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标的是担保人SDC世纪WH有限公司的股权,与案外人王B没有任何交集、没有法律上的任何利害关系。

2020)鲁执复F号执行裁定认定本案系虚假诉讼从而损害案外人王B的合法权益之说,纯粹是胡说八道!两案毫无联系,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此裁判违背基本逻辑、是生拉硬扯的枉法裁判:立案受理是错误的,裁决结果更是荒谬的,这只能用原省高院副院长K贪赃枉法、非法干预才能解释的通。
三、在出借人林A与被执行人SDC建设发展有限公司、SDCWH有限公司、李E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事实关系清楚、明白,不属于复杂案件,NJ仲裁委适用快速程序,并不违法。
在仲裁过程中,在出借人与借款人间存在真实的支付凭证、对账确认单、还款协议书等真实证据的情况下,借款事实清晰,不属于复杂案件,适用快速程序,并不违法。
在存在借款对账确认单、还款协议书等记载借款事实的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仅以没有名字叫做“借款协议书”几个字的所谓借款协议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因为账确认单、还款协议书等材料已经起到了所谓借款协议书的记载相关借款事实的作用。
所以,表面上没有借款协议,事实上是有借款协议,都能证明相关事实问题。

四、(2018)鲁执复xxxx号执行裁定与(2020)鲁执复F号执行裁定互相矛盾。
SD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议过程中已查清事实,认为NJ中院初审错误应该纠正,但因为存在省高级法院原常务副院长K的干预,才

不得已于20181130日,作具(2018)鲁执复xxxx号执行裁定发回NJ中院让NJ中院自行纠正错误。
但在SD省高级法院原常务副院长K的干预下,NJ中院再次坚持以前的错误,故申请人再次申请复议。
这次,在SD省高级法院原常务副院长K的干预下,SD省高级人民法院180度大反转,出具了(2020)鲁执复F号执行裁定认定本案为“虚假诉讼”。
这种的大反转性质的剧情,唯有SD省高级法院的原常务副院长K的非法干预才能解释通?
虽然,SD省高级法院原常务副院长K已因操纵案件等被纪委立案逮捕,但本案的错误并没有得到纠正。
综上,本案的执行之路一波多折,自2016年至今已长达四年没有顺利执行,再审申请人林A的债权至今没能实现,就是因为案外人刘V幕后操作案外人张N、王B,利用高院K副院长在XX法院、NJ法院和省高院的影响力,恶意阻挠所致,希望贵院,排除原K院长的不利影响,重审本案,还再审申请人一个清白,给再审申请人一个迟到的公平和正义。
此致
SD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林A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1be8636b5360b4c2e3f5727a5e9856a56122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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