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骂河南人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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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河南人案简评
作者:刘锋
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7年第23
公益诉讼旨在保护公共利益,而公益诉权的归属是最为关键的。当前,我国法律并未赋予公民享有这种公益诉权,这对于社会的良性发展是极为不利的。而在辱骂河南人案中,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的行为被视为吃螃蟹之举,然从长远来看,还权于民是必然趋势,公民应当享有公益诉权。关键词公益诉讼诉权公共利益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1“辱骂河南人案之公益诉讼1.1公益诉讼之概念
公益诉讼这个概念是基于公地悲剧这样一个为经济学界所熟知的现象而催生的,其旨在解决处于三不管地带的公共利益保护问题。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一个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其就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司法救济的形式来保护其权益。然而,对于公共利益范畴的权益受损后,又该由谁来提起诉讼对其加以保护呢?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以及公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公益诉讼理论便应运而生了,它赋予了某些主体享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保护公共利益的权利。然而,时至今日,对于什么是公益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其中,梁慧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未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其是一种与起诉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
综合各学者观点,笔者认为: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有关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针对与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间接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微不足道,但根据法律的授权,可对违反法律法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诉讼后果由公共社会来承受的活动。
上述公益诉讼的概念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内容:(1)理论上,公益诉讼可由公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来提起,但须法律授权;(2)原告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非以社会公众的名义;(3)原告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间接利害关系)或利害关系微不足道;(4)公益诉讼救济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利益;(5)公益诉讼的判决后果由社会公众承受。1.2“辱骂河南人案基本案情
2016年胡伟三次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对河南人带有歧视性的言论——“河南人没一个好东西,天生就知道生孩子抢劫吹牛逼。”“河南人真完蛋。”“马蓉这种女人真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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