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供应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18-10-15 11:58: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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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鲁【务必填写】

工程分供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

分供内容:

发包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

承包方:

二〇一二

目录

第一条:供应期限: 1

第二条:具体供应地点: 1

第三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合同金额说明 1

第四条:技术标准、质量及交货验收要求 2

第五条运输、包装及随产品必附的资料等 3

第六条 授权 3

第七条:交货日期和方式 4

第八条:收货标准、方法及期限 4

第九条;产品质量保证期限 5

第十条:付款方式、时间及地点 5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6

第十二条:索赔 7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7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7

第十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7

第十六条:特别条款 8

第十七条:其他 8

水泥采购

方(甲方):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方(乙方): 供方全称》(与出具发票对应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 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甲方承接工程的实际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所需的 水泥的供货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友好合作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供应期限:

日至 本工程 施工阶段(或直至竣工验收后)

在该供货期限内,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向乙方就合同供货物资随时提出供货要求。在此供货期限内,无论甲方何时要求乙方供货,均不受供货品种和数量的限制,均按合同单价执行,这是双方合同签订的前提,双方必须予以严格遵守,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条:具体供应地点:

第三条: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合同金额说明

3.1

3.2 合同单价说明: 合同单价为固定全费用综合单价,已包括产品本身价格、包装费、运费、装卸费、实验检验费、保险费、税金(包括关税、增值税、营业税等)、资料费、调试费,承担自身风险及满足国家规范等要求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技术标准、质量及交货验收要求

4.1 产品技术质量标准: [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07及其相关国家标准。

主要指标要求:

化学指标:应完全符合GB175-2007中第7.1条表2的要求,水泥中氯离子含量(质量分数)≤0.06%

物理指标:凝结时间---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不超过600min

安定性---沸煮法合格。

强度---不同龄期的强度应完全符合GB175-2007中第7.3.3条中表3的要求。

4.2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

4.3合同项下产品满足业主(建设单位)及本工程使用的要求。

4.4重量、数量保证: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交货,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

4.5验收要求:按照国家标准规定进行水泥进场后的检验及复试。取样方法按GB 12573进行, 以水泥厂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在发货前或交货时甲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年生产能力在10万吨以下的乙方,不超过200t为一个编号,10t以上至30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30t以上至60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三个月;或委托乙方在同编号水泥中抽取试样,签封后保存三个月。在三个月内,甲方对水泥质量有疑问时,则甲乙双方应将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6如发现方在交货或验收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发生或甲方发现在乙方运输车辆上有夹带工地现场材料的现象,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按照甲方损失量的10倍处罚乙方,直至终止其供应及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和拖延供应。

第五条运输、包装及随产品必附的资料等

5.1乙方必须配合工程之需用材料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该等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及不致令甲方之工程工期有任何延误的情况下,根据甲方的要求供应一切合同所需材料等。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工程材料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或延迟供货、合同价格变更等的理由。乙方必须按甲方随时发出的通知要求的日期、数量、规格等要求进行交货,若未按甲方规定时间交货,乙方将负责因此造成的损失,以产品实际运送到合同指定地点的日期为乙方的实际交货日期,并以此来确定是否构成逾期交货。

5.2乙方负责将标的物运到甲方指定地点,费用由乙方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更换,因此影响工期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3乙方的员工应遵守工程当地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藉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及索要费用

5.4包装采用行业标准包装,需符GB9774的相关规定。乙方在产品交付前保证使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装卸和码放等过程符合职业安全卫生与环保的要求。

5.5包装材料不回收。如乙方确需回收包装材料,方不保证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乙方承担回收包装材料所需一切费用。

5.6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及甲方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要求的备品、备件; 材质证明书及时送到方工地物资负责人处,7天内送齐除28天强度检验结果以外的一切相关资料,32天内补齐28天强度检验结果资料。

第六条 授权

6.1本合同中方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是 商务经理是 物资负责人是

6.2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负责物资进场的签收。由物资负责人及相应收料人至少两人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收货单、送货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方收到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方项目经理部除物资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本物资进场的依据。

6.3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甲方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印章。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 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6.4方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仅限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6.5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方无法结算、付款,由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七条:交货日期和方式

7.1 交货时间:方于[YYYY][MM][DD]日之前运至交货地或具备交货条件。在具备交货条件时方可分批发出进场计划,发出进场通知后 日历日内乙方须将货物按照甲方计划要求运达交货地点。方发货前应提前(至少 小时)通知方,以便方做好接货准备。方不得因方要求方延期交货而向方提出索赔。

7.2方应严格按照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货物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等。

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方承担。

7.3安全基本条件:方必须保证对自身出入现场的人员车辆等进行安全交底,对因非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收货标准、方法及期限

8.1送货单(仅作为货物数量和时间的证明):货物到场后,需由甲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和乙方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测量确认,不作为乙方凭此单据向甲方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8.2外观验收(仅作为货物外观质量证明):货到工地后,甲方组织业主(建设单位)、监理、乙方共同对合同产品进行外观验收。货物到场乙方不组织现场验收或在进行现场验收时乙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自行组织现场验收,并视为乙方认同验收结果。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乙方应在 2 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乙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乙方违约条款处理。

8.3竣工验收:在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产品必须通过四方(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和买方)验收。

第九条;产品质量保证期限

9.1乙方对产品的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以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日期为准)不少于两年。质量保修期的宗旨不能视为乙方对产品中存在的可能引起产品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付的责任的解除,乙方对纠正潜在的缺陷应负有责任。

9.2保修期内或竣工前,产品有质量缺陷,乙方在接到甲方或业主(建设单位)通知 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解决。如遇重大事故,乙方接到通知应立即赶赴现场,在 小时内解决问题或提供替代方案。

9.3对于乙方产品在合理使用期内(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致用户或甲方遭受损失,乙方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十条:付款方式、时间及地点

10.1以下所有付款的前提是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

10.2付款方式:

1)预付款:在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本合同签订30日内,甲方乙方支付合同总额 的预付款。甲方在支付预付款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等额的有效发票

2)到货款:在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全部产品到场通过进场验收30日内,甲方乙方支付所到货物总额 的到货款。

3)保修金:结算总额的5%(不低于5%)为保修金,在工程通过四方竣工验收24月后,甲方收到业主(建设单位)支付的相应部分款项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工程竣工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书签发之日。

10.3乙方应有一定的资金筹措能力,如因甲方暂时未收到业主(建设单位)工程款,乙方应同意暂缓支付货款。所有甲方迟付、缓付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本条款对付款的限制性约束是本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合同双方对此约定具有共识,是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不得以对此条款没有足够的理解等原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甲方未能依据约定进行付款提出质疑、拒绝供货、索赔或和法律上的要求。

10.4乙方申请付款时需提供以下:项目提供的《物资付款单》、水泥采购对账单及明细、《验收单》、已进场物资的全额发票、银行帐号证明。对于因乙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款由乙方负责。如遇国家税务改革,乙方应无条件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全额有效正式发票及完税凭证

10.5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公司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任何无书面授权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资金风险共担

10.6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总包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分包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总包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表示理解与宽容,分包方不要求总包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10.7总包方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分包方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总包方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0.8分包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分包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分包方向总包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总包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分包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总包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总包方亦将不会支付分包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分包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总包方的批准。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1.1如果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交货,每天按照合同总额的 ‰计罚。十天后如仍未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乙方仍有应承担上述因迟交货物而产生的罚金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11.2保修期内未按合同履约,每天按照合同总额的 ‰计罚,七天后仍未解决,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由此导致的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11.3乙方所承担的责任并不限于本合同的总价,乙方应承担由此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包括甲方及第三方的损失。

11.4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10日历日内不答复,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第十二条:索赔

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应按下列方式向乙方索赔:

12.1同意甲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甲方并承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2.2按照货物的疵劣、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12.3调换成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产品,乙方并承担因此面产生的一切 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对调换的货物乙方仍负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乙方甲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推迟履行合同的时间供需双方共同协商。

13.2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乙方甲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十四天内提出具权威独立第三者证明,空邮另一方。在取得甲方认可的情况下,乙方仍负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从速交货的责任。供需双方应采取很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持续超过20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3不可抗力是指战争、台风、地震、洪水、禁运、罢工等以及双方同意的不可抗力。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合同法》执行。

第十六条:特别条款

16.1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16.2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十七条:其他

17.1由于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范围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乙方的供货范围及数量;如因设计变更造成产品规格参数发生变化时,乙方应无条件的予以变更,不得向甲方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及索赔。

17.2任何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才可视为合同变更。

17.3本合同共份,甲方四份,乙方一份。

17.4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且签字起生效,至合同约定内容全部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山东分公司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309be63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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