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交所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5-08-18 15:47:3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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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文交所安谛克艺术品租赁投资服务中心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15-04-01 浏览次数:43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市场参与主体 
第一节 艺术品原始持有人 
第二节 投资人会员 
第三节 交易商会员 
第四节 服务商会员 
第三章 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权益份额发行准备 
第二节 权益份额发售上市 
第三节 上市信息披露 
第四节 上市监督和处理 
第四章 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交易 
第一节 交易市场 
第二节 交易规则 
第三节 交易信息披露 
第四节 交易行为监督和处理 
第五章 上市艺术品资产包退市 
第一节 退市情形 
第二节 要约收购 
第三节 退市后的处理 
第六章 上市艺术品资产包开发经营与孳息分配 
第一节 上市艺术品的开发经营孳息分红规则 
第二节 开发经营信息披露 
第七章 登记结算 
第一节 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节 权益份额登记和查询 
第三节 资金结算 
第四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所设立】 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安谛克艺术品租赁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称分中心、交易所或本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批准依法设立,接受上海文化产权交易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凭借上海为自由港和国际金融中心的战略地位,在全球范围内组织文化产权交易。 
第二条 【目的】 为保护本分中心过程中所有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与自愿、有偿、诚实守信原则,制订本规则。在本所进行的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适用本规则,其他交易模式本所另行规定。凡参与分中心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的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投资人会员、交易商会员、服务商会员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交易模式】 本所采取的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模式是指将权益份额标的物等额拆分,将拆分后按权益份额享有的所有权进行公开上市交易的方式。权益份额标的物指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同一权益份额代码所指向的艺术品或艺术品组合。 
第四条 【交易标的】 本所的交易标的为包括法律允许买卖的文物在内的,可流通的文化艺术品(以下称艺术品)。包括但不限于:(一)书法(二)绘画(三)玉器珠宝(四)陶瓷器(五)雕塑(六)金属器(七)工艺美术品(八)其他具有投资价值的艺术品和文化产品。 
第五条 【会员制】 本所对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参与人采取会员制管理,分为投资人会员、交易商会员、服务商会员。 
第六条 【免责声明】 本所为艺术品权益份额的集中交易提供平台、设施及结算服务,履行相关法律及本所交易规则规定的职责,监督管理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本所对艺术品权属、真伪、品质等均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二章 市场参与主体 
第一节 艺术品原始持有人 
第七条 【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定义】 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是指将其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艺术品在本所申请上市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之义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遵守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则,保证其申请上市的艺术品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禁止买卖的艺术品。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将依法不得处分的艺术品发售上市交易的,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 【资讯披露义务】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在发售上市过程须完整披露其艺术品的来源和瑕疵等相关资讯,确保提交的档和资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未说明艺术品的瑕疵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原始持有人身份资讯保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要求对其身份资讯等保密的,本所予以保护,本所不予批准或法律规定必须披露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持有权益份额转移】艺术品权益份额在本所发售成功,艺术品原始持有人相应权益份额的所有权转移至成功认购该权益份额的投资人,对应价款归艺术品持有人所有。 
第十二条 【依约缴费、依法纳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承担发售上市的相关费用。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在本所转让其持有的艺术品权益份额,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二节 投资人会员 
第十三条 【投资人会员定义】投资人会员是指符合本所合格投资人认定标准的条件,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投资人会员,在本所开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依法依规】投资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本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和与本所签订的《投资人会员入市交易协定》。 
第十五条 【获得交易资讯权利】投资人享有对艺术品和权益份额交易资讯的知情权,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的基本情况、发售上市过程中披露的重要资讯、交易过程中披露的相关资讯。 
第十六条 【交易权益份额并承担风险】投资人应充分了解市场讯息及拟发售上市权益份额的实际状况,按本规则规定享有权益份额交易权,购买并持有权益份额即成为该权益份额标的物的共有人。共有人应遵守本所《艺术品权益份额共有人公约》,依其所购买的权益份额与其他共有人按份共有权益份额标的物,对权益份额标的物享有相应权益份额的所有权,对自身的交易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七条 【依约缴费、依法纳税】投资人应根据本所相关规定在购买、转让艺术品权益份额的交易过程中承担相关交易费用,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三节 交易商 
第十八条 【交易商会员定义】交易商会员指符合本所交易商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负责代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进行艺术品组包、发售、上市交易、活跃交易市场,并在其从事的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连带保证责任的,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本所交易商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 【特别交易商】交易商在本所持续从事交易商业务达到规定期限、符合一定条件后,可向本所申请成为特别交易商。特别交易商在开展业务及权益份额交易的过程中,将获得本所的在一定范围内的特别授权,使其有能力履行活跃交易市场、稳定权益份额价格、引导投资人发现价值等义务。特别交易商管理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交易商职能】交易商负责整合各类艺术品资源,根据其专业经验及市场需求,筛选艺术品标的进行艺术品资产包组包,接受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委托,协助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共同完成艺术品资产包发售相关档及材料;负责代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进行艺术品发售上市,在本所规定范围内对未售出权益份额进行包销。 
第二十一条 【交易商职责】交易商有权要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提供与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有关的所有资料,依照《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委托组包发售协议》对其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共同公开披露的与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相关的所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交易商在一定条件下可要求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依规收费及纳税】交易商有权按照本所规定及相关协议向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收取合理的发行代理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相关费用可以货币现金或资产包权益份额。交易商对其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应依法纳税。 

第四节 服务商 
第二十三条 【服务商会员定义】服务商会员指符合本所服务商会员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接受交易商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委托,负责对拟发售及已上市交易的艺术品资产包提供相关基本服务及经营开发服务的,经本所审批同意成为本所服务商会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服务商职能】为满足交易商及艺术品持有人的基本服务需求及对艺术品经营开发需求,服务商为拟发售及已上市艺术品资产包提供运输押运、保存保管、见证公证、出版展览、拍卖转让、衍生品开发等基本服务及艺术品经营开发所需服务。 
第二十五条 【尽职义务】服务商应本着为交易所交易参与主体提供优质服务,扩大本所拟上市及已上市艺术品的市场认知度,增加艺术品资产包经营收入的原则开展基本服务及艺术品开发经营所需服务。 
第二十六条 【依规收费及纳税】服务商有权按照本所规定及相关协定向交易商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服务商对其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应依法纳税。 

第三章 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发行与承销 
第一节 权益份额的发行 
第二十七条 【发售前的审批程序】权益份额发售与承销前包括以下程序: 
(一) 交易商接受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委托,对其拥有所有权或拥有处分权的艺术品进行分类选择和组包,筹备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及上市交易事宜。 
(二) 交易商按照要求,向交易所提交艺术品资产包发售申请,所需资料包括: 
1. 《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 
2. 艺术品权属证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身份证件; 
3. 《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委托组包发售协议》; 
4. 艺术品专业鉴定评估机构及专家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 
6.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7. 其他交易所要求的档、资料等。 
(三)在接收上述资料的同时由交易所出具《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资料接收函》。 
(四)交易所上市业务部门及法务部门对交易商提交的拟上市艺术品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组织本所艺术品权益份额上市审核委员会对该资产包权益份额发售事宜进行会审。 
(五)交易商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按照交易所通知会审的时间及地点,携拟发售上市的艺术品实物及相关资料参加会审,接受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关于拟发售上市的艺术品资产包的询问。 
(六)上市审核委员会在会审审核通过后,应对拟上市艺术品进行当场封存,放置于指定保管场所,非经交易所和原始持有人共同、书面同意,不得查看、提取。交易商代原始持有人对上市艺术品办理艺术品资产包财产保险。 
(七)交易商根据会审审核情况,撰写并向交易所提交《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说明书》,交易所审查合格后,向交易商出具《正式批准**资产包权益份额发售的批复函》。 
(八)交易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与交易所签订《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三方协议》。其中内容包括拟发售时间段和权益份额发售总量、发售单价等重要内容。 
(九)交易商、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安排时间、地点,对机构投资人及其他投资人进行资产包发售路演。交易所提前在交易所官网发布路演资讯,协助交易商做好路演工作。 
第二十八条 【艺术品共有】同一艺术品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共有的,《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须经全体共有人签署。同时,各共有人均应书面声明放弃对该艺术品的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艺术品原始持有人签约要求】同一艺术品资产包中含有多件艺术品的,每件艺术品原始持有人都应在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交易相关的协定、档中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处签署自己的名字,如委托他人代为签字的,委托书需要取得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文书。 
第三十条 【资料补充及来源公示】交易所对交易商提交的《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提供意见。交易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交易商或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应当及时提供。交易所认为就艺术品来源等相关事宜需要进行公示的,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根据交易所要求进行公示。 
第三十一条 【权益份额发售总量的确定】 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及/或交易商根据下列原则协商确定该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交易所审核后确定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
(一) 参考该艺术品历史成交价格; 
(二) 参考同类艺术品近期市场交易价格; 
(三) 参考鉴定评估机构或专家提出的评估价格; 
(四) 参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五) 参考该艺术品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额。 
第三十二条 【权益份额发售单价的确定】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及/或交易商根据下列原则协商确定该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发售单价,交易所审核后确定权益份额的发售单价应参考一下因素: 
(一) 发售上市的成本费用; 
(二) 已经预付的保险、保管等费用; 
(三) 对该艺术品未来价格的预期; 
(四) 对该艺术品市场认可度和需求度的预期; 
(五) 对该艺术品上市后产生孳息收益的预期。 
第三十三条 【保留权益份额】权益份额发售时,艺术品原始持有人需保留资产包权益份额总量30%的权益份额;交易商可以依据《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委托组包发售协议》获得资产包权益份额总量10%的保留权益份额作为发售佣金,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保留的所有权益份额及交易商保留权益份额的在上市交易90天后方可在交易所交易。 

第二节 权益份额的上市 
第三十四条 【权益份额申购期】上市审核通过后,交易所与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交易商签订《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三方协议》,确定权益份额申购期(以下简称“申购期”)。 
第三十五条 【发售对象】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发售对象仅限于本所投资人会员,不对任何非会员进行公开发售。 
第三十六条 【展示及路演时间】交易商于申购期开始前第7日或之前在交易所指定媒体、网站刊登《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说明书》等权益份额发售相关档,并于申购期开始前完成艺术品权益份额标的物的展示及路演。 
第三十七条 【发售公告】交易所于申购期开始前5日在交易所网站公布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公告。 
第三十八条 【权益份额申购方式及时间】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采取网上定价申购, 可以采取时间优先、先到先得的方式和摇号抽签的方式进行,权益份额投资人于申购期北京时间930--1530内通过交易所的交易系统申购权益份额,申购订单不能撤销。 
第三十九条 【权益份额申购数量】权益份额投资人参与权益份额申购时,对于同一权益份额,每个权益份额帐户申购数量应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且不能超过交易所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的申购数量上限. 
第四十条 【公告权益份额发售情况】交易所足额发售日或申购截止日结束的第1日公告权益份额发售申购情况。 
第四十一条 【发售成功】权益份额在申购期结束时,申购数量之和大于等于权益份额发售总量的30%,则为发售成功;或权益份额未发售完成的,但在申购结束的第1日内,艺术品原始持有人自愿保留或交易商以发行价自行购入全部剩余权益发售权益份额的,亦视为发售成功。
第四十二条 【发售失败】权益份额申购数量及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交易商持有权益份额数量之和不足权益份额总量的30%,则视为发售失败,权益份额发售失败的,全部申购不予录取,申购权益份额的投资人会员划付的申购款项将全额以原管道返还至投资人会员帐户。 
第四十三条 【发售上市费用】上市发售成功的,交易所依据《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双方协定》向交易商或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收取该艺术品资产包发售上市费用和艺术品资产包运营维护费用,费用为发行资产包总额的1%
第四十四条【有效申购者的确定】交易所于足额发售日或申购截止日结束后的第2日,采取时间优先、先到先得方式发行的权益份额,文交所根据艺术品权益份额资产包发售申购结果,向权益份额持有人划拨权益份额,向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划拨资金;
第四十五条 【公告申购结果】采取摇号抽签方式发行的权益份额,交易所于申购截止日结束后的第3日公告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申购结果。 
第四十 【上市公告上市交易】采取时间优先、先到先得方式发行的权益份额,足额发售日或申购截止日结束后的第3日,发布艺术品权益份额上市交易公告,安排艺术品权益份额上市交易; 

第三节 上市资讯披露 
第四十 【资讯披露义务人】资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持有人、交易商以及交易所等在权益份额发售、承销、上市交易过程中承担资讯披露义务的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四十 【资讯披露义务人之义务】资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和交易所的规定,向所有权益份额投资人公开披露所有对相关上市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和单价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资讯,保证资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十九 【资讯披露之标准】相关权益份额标的物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相关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相关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交易所或相关资讯披露义务人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和单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资讯披露义务人应当比照本规则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五十 【资讯披露文档】本规则规定的资讯披露文档主要包括发售上市说明书、发售公告、上市交易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十 【资讯披露要求】资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资讯披露文档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五十 【资讯披露程序】资讯披露应先经交易所登记后,再在交易所官网或指定的媒体上披露。相关资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在官网或指定媒体上披露的资讯与在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相关资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资讯不得先于交易所官网或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资讯披露。 
第五十 【保证通讯管道畅通】资讯披露义务人应当配备资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将相关通讯方式在交易所进行登记,保证通讯管道畅通。如通讯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本所,否则该资讯披露义务人将承担联络不畅所带来的所有后果。 
第五十 【资讯披露义务的履行】在权益份额发售过程中,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和交易商应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资讯披露文档,履行资讯披露义务。 
第五十 【传闻澄清】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以下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权益份额的发售总量和单价产生较大影响的,由资讯披露义务人澄清或委托交易所发布澄清公告。 
第五十 【传闻澄清公告的内容】交易所对有关传闻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 传闻所涉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上市监督和处理 
第五十 【权益份额发售与承销法律责任的承担】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对权益份额发售行为和结果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交易所对在交易所发售的权益份额实施管理与监督,但不对权益份额的发售与承销过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 【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艺术品原始持有人、交易商及相关机构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其改正;对责任人及直接主管人员,可以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措施,记入交易所建立的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十九 【交易所对其他资讯披露义务人的管理和监督】交易商有严重违反本规则及违法行为时,除承担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本所会员及业务管理办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 
第一节 交易市场 
第六十 【交易品种】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交易品种为: 
(一) 艺术品权益份额 
(二)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交易所调整后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六十 【交易期限】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权益份额为无限期权益份额。 
第六十 【交易平台】交易所的交易平台由交易主机、撮合系统和网路用户端端等组成。网路用户端端可以从交易所官网免费下载。 
第六十 【交易方式】交易所的权益份额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方式,权益份额投资人通过网路使用者端参与权益份额交易。 
第六十 【操作人员】除经交易所特许外,进入交易所交易系统的,仅限下列人员: 
(一) 登记在册的交易所投资人; 
(二) 交易所的系统管理人员。 
第六十 【交易权的取得】权益份额投资人进入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权益份额交易的,须向交易所申请开户,符合开户条件的取得相应交易权,成为交易所投资人。 
第六十 【交易时间】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的9:15-9:259:30-11:30,13:30-15:30,北京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 
第六十 【竞价交易】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每个交易日的 9:15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11:3013:30 15:30为连续竞价时间。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六十 【停市】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二节 交易规则 
六十九 【交易程序】交易所接受权益份额投资人的买卖申报后,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交易所接受权益份额投资人的买卖申报同时,锁定其申报卖出的权益份额或其申报买入权益份额的款项。 权益份额投资人买卖申报达成交易的,买方应当向卖方交付其申报买入的权益份额款项,卖方应当向买方交付其申报卖出的权益份额。 权益份额投资人交付或取得其卖出或买入的权益份额,即视为同时放弃或取得对权益份额标的物相应权益份额的返还请求权,以转移该返还请求权的方式替代交付标的物。 
第七十 【买卖申报指令及交易达成】权益份额投资人向交易所交易主机提交买卖申报指令,交易主机收到申报指令后,按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交易记录由交易所发送至交易参与双方。交易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报记录。 
第七十 【当日回转交易】权益份额投资人买入的权益份额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权益份额的当日回转交易是指权益份额投资人当日买入的权益份额,即可当日全部或部分卖出。 
第七十 【交易申报时间】交易所接受权益份额投资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包括:交易日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 9:25,连续竞价时间9:30 11:3013:3015:30。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交易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七十 【限价申报】权益份额投资人可以采用限价申报方式进行申报。限价申报是指权益份额投资人按其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卖权益份额,交易所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权益份额;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权益份额。 
第七十 【申报指令】权益份额投资人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员帐户代码; 
(二)权益份额代码、简称; 
(三)买卖方向; 
(四)申报数量; 
(五)申报价格;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 【申报数量】通过竞价交易买卖权益份额的申报数量应为100份或100 份的整数倍。 
第七十 【单笔申报最大数量】权益份额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权益份额发售总量的5% 
第七十 【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权益份额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 元港币。 
第七十 【日价格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对权益份额交易实行日价格涨跌幅限制,涨幅比例为10%,跌幅比例为10%。权益份额日价格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根据市场管理需要,本所可以调整权益份额的涨跌幅比例。 
七十九 【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 
第八十条 【有效申报】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权益份额,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第八十 【申报当日有效】所有申报当日有效,隔日无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交易。 
第八十 【撤销申报和失效申报解除锁定】被撤销和失效的申报,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后及时解除对权益份额投资人相应的款项或权益份额的锁定。 
第八十 【集合竞价转连续竞价】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八十 【成交原则】权益份额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第八十 【集合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如有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距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八十 【连续竞价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 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 最高买入申报价格高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最高买入价、最低卖出价和前一笔成交价居中者为成交价格; 
(三) 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低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则不成交,仍以前一笔成交价格为即时价格。 
第八十 【交易成立生效】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交易所认定并经董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八十 【成交结果】依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资料为准。 
八十九 【开盘价】权益份额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权益份额的开盘价为当日该权益份额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第九十 【收盘价】权益份额的收盘价为该权益份额当日交易时间内最后一笔,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开盘价及收盘价。 
第九十 【交易佣金】投资人买卖权益份额成交的,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易佣金,交易所的佣金标准为:向买卖双方各收取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三。 
第九十 【异常波动】权益份额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决定下一交易日开盘前一小时停牌或临时停牌一小时,异常波动的情形包括: 
(一)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涨幅度限制,或者跌幅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跌幅度限制; 
(二) 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达到或超过100% 
(三) 交易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 【权益份额冻结】当单一标的物的权益份额因涉及司法案件被冻结的,相关资讯披露义务人必须立即提交相关文档,交易所予以公告;当被冻结权益份额达到该权益份额总量的10%及以上,交易所将相关权益份额停牌。 
第九十 【公共传媒资讯影响交易价格】当公共传媒中出现相关权益份额尚未披露的重大资讯,且其可能或者已经对权益份额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将相关权益份额停牌。 
第九十 【权益份额标的物所有权争议】权益份额标的物在上市之后因所有权争议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并被法院、仲裁机构立案的,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将相关权益份额停牌。权益份额标的物所有权争议解决后,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将相关权益份额复牌,但权益份额标的物被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归他人所有的除外。 
第九十 【特别停牌】交易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权益份额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交易所决定并向所有权益份额投资人发布公告。 
第九十 【停牌前后的交易申报】权益份额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权益份额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 
第九十 【交易所决定停复牌】除上述规定外,交易所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权益份额的停牌与复牌事宜。 

第三节 交易资讯披露 
九十九 【交易资讯发布】交易所每个交易日通过行情系统和官网发布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即时行情、权益份额指数、权益份额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资讯。 
第一百 【交易所编制发布统计资料】交易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及综合统计资料,并予以发布。 
第一百零 【交易资讯所有权】交易所市场产生的交易资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交易所许可使用交易资讯的机构和个人,在未经交易所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交易所交易资讯提供给其他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一百零 【即时行情】每个交易日9:15 9:25 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权益份额代码、权益份额简称、前收盘价格等;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权益份额代码、权益份额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即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即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第一百零 【发售价】公开发售的权益份额上市首日,其实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售价。 
第一百零 【指数编制发布】交易所将根据市场需求,编制综合指数、分类指数等艺术品权益份额指数,以反映权益份额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权益份额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第一百零 【指数编制原则方法】艺术品权益份额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权益份额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一百零 【异常波动公告】权益份额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权益份额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二) 对权益份额交易异常波动的合理解释,以及是否与该权益份额标的物内外部环境变化有关的说明; 
(三)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 【大户报告】交易所采取大户报告制度。交易日收盘后,投资人通过增持或减持操作使其所持单只权益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权益份额发售总量的25%或其整数倍的,交易所在收盘后予以公告。 

第四节 交易行为监督和处理 
第一百零 【日常交易监管】交易所对权益份额投资人的日常交易实施监管,具体措施包括: 
(一) 要求相关投资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接受并积极配合交易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答交易所问询,按要求提交说明,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二) 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等; 
(三) 约见有关人员; 
(四) 向相关部门报告有关违法行为; 
(五) 其他监管措施。 
第一百零九 【重点监控】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权益份额交易价格或者权益份额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 可能对权益份额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资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权益份额; 
(二) 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权益份额帐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交易帐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 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权益份额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人的投资决定; 
(五) 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权益份额市场成交价格; 
(六) 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权益份额交易; 
(七) 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权益份额交易价格; 
(八) 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 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 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第一百一十 【处罚措施】投资人出现本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且对权益份额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情节严重的,或者其他违反本规则相关规定的行为,交易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 口头或书面警告; 
(二) 投资人提交书面承诺; 
(三) 在全体投资人范围内通报批评; 
(四) 处以罚款; 
(五) 暂停或者限制交易; 
(六) 取消交易资格; 
第一百一十 【复核】投资人对本规则上条中(四)、(五)、(六)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0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一百一十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交易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件; 
(三) 技术故障;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第一百一十 【临时停市】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投资人数量超过总投资人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交易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第一百一十 【恢复交易】交易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停市原因消除后,交易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 
第一百一十 【恢复交易后对已接受申报的处理】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第一百一十 【交易所免责】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 【争议解决】因在交易所交易引起的或与交易所交易有关的一切争议均应由相关各方积极协商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诉讼应向交易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五章 上市艺术品退市 

第一节 退市情形 
第一百一十 【退市】上市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则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退市。 
第一百一十九 【正常退市情形】艺术品权益份额正常退市的情形包括: 
(一)要约收购成功退市,当单个权益份额投资人通过要约收购或反要约收购持有单一资产包权益份额比例达到100%,该权益份额正常退市; 
(二)协商一致退市,当持有同一资产包全部权益份额的全体权益份额投资人就该标的物达成一致要求权益份额退市,并经申请得到交易所审核通过的,该权益份额正常退市; 
(三)公告申请退市,当单个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交易不活跃,连续90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低于0.03%时,交易所将向该资产包各权益份额持有人发布相关公告,有意愿申请退市的权益份额持有人所持有权益份额的总数等于大于权益份额总量的75%时,且退市申请权益份额持有人在交易所主持下达成有效退市协定的情况下,该艺术品资产包权益份额退市; 
第一百二十 【非正常退市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权益份额非正常退 
(一) 权益份额标的物因偷窃、抢劫等遗失; 
(二) 权益份额标的物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坏并对其价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这种影响确定而不可逆转; 
(三) 权益份额标的物被法院、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归他人所有; 
(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要约收购 
第一百二十 【要约收购情形】当单个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同一资产包份额达到该资产包份额总量的75%时,触发要约收购,交易所发布要约收购触发公告,该份额于次日起停牌,该份额投资者为要约收购人。 
第一百二十 【要约收购保证金】要约收购人应于停牌之日起5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要约收购并交纳要约收购保证金,要约收购保证金为要约收购单价与要约收购人未持有的该份额的乘积。要约收购单价不低于要约收购停牌前60 个交易日内该份额的最高成交价格。 要约收购人在要约收购中只有一次提出要约收购单价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 【反要约收购情形】要约收购人提交要约收购保证金后,交易所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出要约收购启动公告。在要约收购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全体份额投资者(除要约收购人之外)均可以提出反要约收购,并按照其提出的反要约收购单价及自身持有份额以外的全部份额的乘积交纳反要约收购保证金。如反要约收购人不持有要约收购的资产包份额的,须按其提出的反要约收购单价及该资产包全部份额的乘积交纳反要约收购保证金。反要约收购期满后,交易所对反要约收购情况进行公布。每一个份额投资人在每次反要约收购中只有一次提出反要约收购单价的权利,并且其提出反要约收购单价必须大于要约收购人的要约收购单价。 
第一百二十 【强制出售】反要约期满后无有效反要约收购,且要约收购人已如期足额交纳要约收购保证金的,其他份额投资者必须出售其持有份额。 
第一百二十 【原始持有人及交易商的强制出售】艺术品份额在上市后180 个自然日内发生要约收购,艺术品原始持有人或交易商的保留份额不再受本规则第三十三条限制,须出售其保留的份额。 
第一百二十 【反要约收购成功】反要约收购期间,产生了一个或一个以上有效的反要约收购的,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反要约收购人。要约收购人及其他持有该资产包份额的份额投资人必须按照反要约收购人提出的反要约收购单价出售各自持有的份额。 
第一百二十 【收购成功】要约收购或反要约收购成功的,份额正常退市,份额标的物由要约收购人或反要约收购人所有。交易所在20个交易日内完成预收预支费用的结算,并进行实物交接。 
第一百二十 【要约收购失败】如果要约收购人未能在自停牌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要约收购足额交纳要约收购保证金,则要约收购失败。 
第一百 【要约收购失败后果】由于要约收购人原因导致要约收购失败的,交易所冻结要约收购人所持该份额,冻结期为自交易所宣布要约收购失败之日起1个月。其他份额投资者所持份额在停牌后第六个交易日复牌交易。 
第一百三十 【要约收购人减持份额】冻结期满后,要约收购人必须减持其所触发要约收购的份额,直至其所持该份额数量低于或等于该份额总量的50%,在此之前,要约收购人不得在交易所进行除此资产包份额之外的其他资产包权益份额交易。 

第三节 退市后的处理 
第一百三十 【权益份额标的物退回】权益份额正常退市时,权益份额标的物交由唯一所有权人或全体共有人共同委托的人占有或处置。
第一百三十 【保险索赔】权益份额非正常退市后,属于保险责任的,交易所代权益份额投资人向保险机构索赔,保险机构赔付后,赔偿款由交易所按权益份额退市时权益份额投资人所持权益份额比例支付给权益份额投资人。 
第一百三十 【退市公告】交易所做出权益份额退市的决定后,应及时发布权益份额退市公告。权益份额退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退市的权益份额种类、简称、代码以及退市的日期; 
(二) 退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退市后相关处理事项; 
(四) 退市后相关处理事项的连络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三十 【退市后不再上市】权益份额退市后不得再次申请上市。 


第六章 上市艺术品的开发经营及孳息分配 

第一节 上市艺术品的开发经营孳息分红规则 
第一百三十 【开发和经营】按照《艺术品权益份额共有人公约》,权益份额投资人取得上市艺术品权益份额的同时,即自动授权交易所代为进行上市艺术品的开发和经营,包括对有关运输、存放、保险和修复的安排,以及进行展览、租赁、衍生品的开发销售等相关事宜。 
第一百三十 【服务商会员专业开发和经营】交易所安排服务商会员,本着"对投资人负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对上市艺术品进行专业的市场开发和经营。 
第一百三十 【开发经营收益】上市艺术品开发经营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一) 展览展示收益; 
(二) 租赁收益; 
(三) 艺术衍生品开发的销售利润。 
第一百三十 【收益扣除】上市艺术品开发经营过程中,如涉及法律规定属于艺术品原创人版权(着作权)收益等情形的,应在计算入帐前先行予以扣除。 
第一百 【开发经营费用】上市艺术品开发经营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保存保管费用; 
(二) 保险费用; 
(三) 运输修复费用; 
(四) 上市艺术品服务商的日常营运成本为主的公共成本。 
第一百四十 【孳息分红派现】每年的各上市艺术品孳息分红金额由交易所核算后,经交易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通过,并应于次年的331日前实施分红派现。 
第一百四十一 【分红派现日程】上市艺术品开发经营孳息分红派现的排程如下: 
(一) 交易所核准日(T-1日前); 
(二) 公告刊登日(T日):交易所在官网或指定媒体上刊登实施权益份额孳息分红派现的公告; 
(三) 权益份额登记日(T+3日):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于当日收盘后进行登记确权; 
(四) 除息及派现发放日(T+4日):当日开盘前,各上市艺术品孳息分红划付至相应投资人的交易资金帐户,行情系统中的各相关上市艺术品价格调整为除息价。 
第一百四十 【纳税】权益份额投资人所获得的孳息分红派现收入,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交纳税金。 

第二节 开发经营资讯披露 
第一百四十 【开发经营资讯披露义务人】开发经营资讯披露义务人是指艺术品开发经营体和交易所等在艺术品开发经营过程中承担资讯披露义务的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百四十 【开发经营资讯披露】开发经营资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和交易所的规定,保证资讯披露时间的及时性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一百四十 【开发经营资讯披露物件】开发经营资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权益份额投资人公开披露重大资讯,确保所有权益份额投资人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资讯,不得仅向单个或部分权益份额投资人透露或泄露。 
第一百四十 【开发经营资讯披露文档】本规则规定的开发经营资讯披露文档主要包括开发经营说明书、开发经营定期报告和开发经营临时报告等。 
第一百四十 【开发经营资讯披露方式】开发经营资讯披露应先经交易所登记后,再在交易所官网或指定的媒体上披露。相关资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约定时间内,在官网或指定媒体上披露的资讯与在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相关资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资讯不得先于交易所官网或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形式代替资讯披露。 

第五章 登记结算 
第一节 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四十 【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艺术品权益份额交易提供集中登记、查询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受交易所管理监督。权益份额登记业务采取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由登记结算机构依法集中统一办理。 
第一百 【登记结算方式】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电子化权益份额登记簿系统,根据权益份额帐户的记录,办理拥有权益份额的投资人名册的登记。电子化权益份额登记簿系统的记录采取整数位元,记录权益份额数量的最小单位为 1份。 
第一百五十 【结算币种】交易所统一使用港币进行结算。 
第一百五十一 【权益份额登记资讯】登记结算机构权益份额登记簿系统内的权益份额登记资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拥有权益份额的投资人名称、会员帐户号码、持有权益份额名称、持有权益份额数量、权益份额限售情况、司法冻结、权利质押等权益份额持有状态。 
第一百五十 【登记结算机构职能】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一) 权益份额帐户、资金帐户的设立和管理; 
(二) 权益份额的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退出登记; 
(三) 依法提供与权益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查询、资讯、谘询和培训服务; 
(四) 维护拥有权益份额的投资人名册。拥有权益份额的投资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持有人名称、权益份额帐户号码、持有权益份额数量等;
(五)交易所委托的其他业务。 
第一百五十 【报告事项】登记结算机构的下列事项和文档,应当向交易所报告: 
(一) 业务实施细则; 
(二) 制订或修改业务管理制度、业务开展计画、紧急应对程序; 
(三) 办理新的权益份额及品种的登记业务,变更登记业务模式; 
(四) 投资人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五) 存管银行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等变动情况; 
(六) 发现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及重大诉讼; 
(七) 有关经营情况和执行情况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 与权益份额交易商、权益份额投资人和存管银行签订的各项业务协定的样本格式。 
第一百五十 【档案保存】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原始凭证及有关档案和资料。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一百五十 【专属管理资料】登记结算机构对其所编制的与权益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进行专属管理;未经登记结算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专属管理的资料用于商业目的。 
第一百五十 【保密义务与查询】登记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与权益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与权益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资料,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拒绝查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一) 投资人查询其本人的有关权益份额资料; 
(二) 交易所履行职责要求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三)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查询和取证。 
第一百五十 【公开业务规则】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公开业务规则以及与权益份额登记业务有关的主要收费专案和标准。登记结算机构制订或者变更业务规则、调整权益份额登记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应当告知相关市场参与人。 
第一百五十 【工作人员职责】登记结算机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有关人员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 权益份额登记和查询 
第一百 【投资人会员开立权益份额帐户】投资人会员开立权益份额帐户应当通过交易所网站向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投资人申请开立权益份额帐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完整、真实、合法。 
第一百六十 【权益份额帐户】会员投资人通过权益份额帐户持有权益份额,权益份额帐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权益份额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权益份额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权益份额帐户内。权益份额记录在投资人权益份额帐户内的,交易所即认定投资人拥有该权益份额。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权益份额登记记录是投资人持有权益份额的合法证明。 
第一百六十 【登记结算机构对权益份额帐户进行监督】除交易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会员投资人不得将本人的权益份额帐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登记结算机构对权益份额帐户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投资人在权益份额帐户开立和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所指令对违规权益份额帐户和资金帐户采取限制使用、注销等处置措施。 
第一百六十 【初始登记】权益份额上市前,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及交易商应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其所发售权益份额的初始登记业务。
第一百六十 【会员投资人名册和权益份额数量变更登记】权益份额发售上市后,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权益份额申购结果办理会员投资人名册和权益份额数量的变更登记。 
第一百六十 【变更登记】权益份额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权益份额交易的交易指令办理权益份额会员投资人名册的变更登记。当事人因继承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继承等情形),法人合并、分立,或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的,资产承继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凭合法文档到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权益份额的变更登记;过户完毕后,登记结算机构向申请人出具过户登记证明文件。如果资产承继人不符合《会员管理办法》中的会员标准的,登记结算机构不提供过户登记服务,资产承继人有权向登记结算机构索要被继承人的交易帐户和密码,并拥有该权益份额的交易权。权益份额因质押、冻结等原因导致其投资人权利受到限制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在权益份额投资人名册上加以锁定。 
第一百六十 【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保证权益份额投资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真实、完整、合法。 
第一百六十 【开立权益份额帐户应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相关制度】会员投资人在登记结算机构开立权益份额帐户,需严格遵守登记结算机构相关制度。 
第一百六十 【查询和证明】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方便权益份额投资人查询其本人权益份额的持有记录及变更的情况;通过网路查询服务系统获得的查询结果不作为其持有权益份额的法律依据,投资人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持有及变动记录证明,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交易所指定地点办理现场查询业务。 
第一百六十 【现场查询】会员投资人办理现场查询业务的,登记结算机构应该核对会员投资人身份后,为其出具书面权益份额查询结果。 

第三节 资金结算 
第一百 【当日回转、日终结算】交易所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日终资金结算制度。 
第一百七十 【交易所内部分工】交易所交易管理部负责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将交易资料发送至交易所保证金管理部和权益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第一百七十一 【交易资金汇划】交易所保证金管理部和权益份额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交易管理部发送的交易资料计算资金轧差,对投资人当日交易资金进行汇划。 

第四节 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一百七十 【登记结算机构风险防范和控制】登记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权益份额登记业务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一) 制订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 建立完善的技术系统,制订由有关市场参与人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 建立完善的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和风险评估体系; 
(四) 对登记资料和技术系统进行备份,制订业务紧急应变程序和操作流程。 

附则 
第一百七十 【释义】本规则所称: 
(一) 市场,是指交易所设立的权益份额交易市场。 
(二) 艺术品权益份额上市审核委员会是由文化、经济、法学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团队,对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和交易商的艺术品权益份额发售上市申请进行审核的组织,由交易所负责选拔和替换。 
(三) 无限期权益份额,是指在交易所交易无固定期限限制,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退市条件时,权益份额标的物退市的艺术品权益份额。 
(四) 上市交易,是指权益份额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五) 申报,是指投资人向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权益份额买卖指令的行为。 
(六) 最优价,是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 
(七) 集中申报簿,是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序列。 
(八) 艺术衍生品,是指艺术家或持有人授权开发的,由艺术作品衍生而来的艺术与商品的结合体,具备一定的艺术附加值。 
(九) 孳息分红,是指由艺术品原物派生的,经过开发经营获得的收益,按约定向权益份额投资人发放的红利,是艺术品投资人获得投资回报的一种方式。 
(十) 初始登记,是指经交易所审核通过权益份额在交易所发售上市前,艺术品原始持有人及/或权益份额交易商在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时间,申请办理持有人名册和权益份额数量的登记手续。 
(十一) 变更登记,是指由登记结算机构执行交易系统指令,并确认权益份额过户的行为。 
(十二) 退出登记,是指权益份额终止上市后,全体权益份额投资人应当及时到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第一百七十 【交易时间确定】本规则第四章所述的交易时间为北京时间,并以交易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第一百七十 【期间】本规则的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 
第一百七十 【制订与修改】本规则的制订及修改须经交易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百七十 【最终解释权】本规则的最终解释权归交易所所有。 
第一百七十 【施行时间】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3377615b9d528ea80c7790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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