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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的国际借鉴与中国的选择
彭刚,苗永旺 2010-12-07
要: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如何构建一个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世界主要国家金融体系改革的重点议题。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对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进行了介绍,并对近年来中国在宏观审慎监管领域的探索进行了梳理。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方式。本文认为,建立高水平的金融稳定办公室,建立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的联系机制,开发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构建中国与其他国家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是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的基础。
关键词:
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国际借鉴,金融监管改革,国际协调机制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加强宏观审慎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成为世界主要国家在金融领域改革的主要内容。为此,美国、英国和欧盟等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都提出了本国(地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方式。这给正在融入金融全球化体系进程中的中国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如何构建一个适合中国国情并与主要发达国家接轨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将成为未来中国金融体系面临的一个重要议题。本文将对世界主要国家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方式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构建的可行性选择。

一、后危机时代世界主要国家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方式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英国和欧盟都提出了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监管改革方案中上述国家都提出了构建本国或本地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建议并给出了构建蓝图。下面笔者依据各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对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进行分析。

(一)美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开始对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彻底的改革,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建立起一套能够对系统性风险有效防范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2009617日,奥巴马政府颁布了名为《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该方案的最终版本于2010715日获得美国国会的通过,并于2010721日经美国总统奥巴马的签署,成为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这是美国自1929-1933大萧条以来最庞大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也是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在该法案中,美国政府明确提出了建立一个有效的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下面笔者对其内容进行介绍。
1.创建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为防范系统性风险,需要创建一个权威性的监管机构对金融体系的风险进行全覆盖的监测和监管,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正是为实现这一目的而创建的。从构架上看,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主要由以下8名成员组成:财政部部长(作为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主席);美联储(Fed)主席;国家银行监督局(NBS,拟成立)局长;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A,拟成立)局长;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主席;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主席;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主席;联邦住房金融局(FHFA局长。从金融服务监督理事会的组成上看,该机构具备绝对的权威对整个金融体系进行全覆盖监管。金融监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1)帮助联邦主要金融监管机构在政策发展、规则制定、检查、报告要求和执法行动等方面进行信息共享和协调行动。2为主要金融监管机构提供交流平台以商讨跨领域监管问题。3识别监管漏洞,并向国会递交关于市场发展和潜在突出风险的年报。(4)为美联储提供咨询,根据金融企业的规模、杠杆率和相互连接情况协助美联储识别对金融体系具有巨大影响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Tier l FHC一级金融控股公司)使其能够接受美联储的统一监管。5协助美联储设定一级金融控股公司 Tier l FHC)的标准,并为系统重要性的支付、清算和结算体系设定风险管理标准。

2.对所有大型、业务交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稳健监管。在本次金融危机中,雷曼兄弟和美国国际集团 AIG等大型金融机构的倒闭或财务困难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而这些金融机构的一个共同特征就是具有系统重要性,具有大型、综合、高杠杆率等特性,在金融体系的支付、结算环节中占据关键角色,与其他金融机构联系紧密。它们的倒闭或危机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因此,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加强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监管。美联储将依据规模、杠杆率和相互连接情况,要求那些破产或倒闭将会给金融体系带来严重威胁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不管其是否具有存款保险机构)都要接受美联储严格、统一的稳健性监管,都将受到BHC法案中对非金融活动的法律约束。

(二)英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英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思想主要体现在三份文件中,分别是20092月英国议会通过的《2009年银行法案》,20093月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 FSA)主席特纳勋爵提交的《特纳报告》和英国财政大臣达林于20097月公布的<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这三份文件基本上清晰表明了英国宏观审慎金融监管框架的未来趋势。

1.创建新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弥补原有监管体制对宏观审慎监管的忽视和防范系统性风险,英国在这三份报告中充分表达了要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决心。如《改革金融市场》提出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机构,用于监控系统性风险,该机构命名为金融稳定理事会( CFS),该机构由英国财政部、英国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几个机构的代表组成,由财政部大臣任主席。金融稳定理事会的主要职能包括:1定期会晤,通过对一些关键性报告(如《银行金融稳定报告》和《金融风险展望》)的讨论来评估系统性风险,并提出应对方案;(2)定期对会议纪要进行出版(如以季度为期限),以增加公众透明度和问责制;3)为财政部、金融服务局和英格兰银行之间的信息沟通提供平台并负责协调三个部门之间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2009年银行法案》则提出在英格兰银行下面成立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C),该机构与英格兰银行原有的货币政策委员会( MPC)处于同一等级,共同接受英格兰银行的领导。金融稳定委员的构成机制如下:英格兰银行行长、两位副行长和4位该银行的非执行理事,其中,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该机构的职责也主要是在收集各方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体系中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和应对。

2.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进行宏观审慎监管。在新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英国
将根据宏观审慎监管所关注的两个维度即跨行业维度和跨时间维度分别设定审慎监管方案。宏观审慎监管的跨行业维度主要关注的是大型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的系统重要性,即其出现财务困难时给金融体系所带来的威胁。而宏观审慎监管的跨时间维度则关注的是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问题。从这两个维度人手,英国未来的宏观审慎监管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制定较为有效的监管政策。在对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的监管上,新的金融监管方案的主要政策有:1对金融机构的总杠杆比率设定最高上限;2对银行资本的数量和质量将实施更高的要求;(3)对交易账户的资本金要求增加,并进行严格审查。在对顺周期性的监管上,新的金融监管方案的主要政策有:(1)建立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2)在对银行信贷的风险评估上,用全周期法取代时点法对信贷风险进行评估;(3)抵消在公布账户中的亲周期效应;4)采用压力测试等方法加强对流动性的监管。

(三)欧盟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

2009619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并于2009923日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的立法草案,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建立一个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且在新的改革法案中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

在欧盟未来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将成立两个新的监管机构,一个是欧盟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 ESRC),另一个是欧洲金融监管系统ESFS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欧盟区域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如图1所示),共同指导欧盟的金融监管。
1:欧盟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结构图



料来源J.Delarosiere. The High-level Group on Financial Supervision in the EU[Z].Available on theWebsite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 2009

在图1中,负责宏观审慎监管层面的欧洲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 ESRB)由中央银行主席领导,其下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欧洲中央银行总理事会成员(由27个成员国中央银行行长组成)、欧洲银行监管当局局长、欧洲保险和养老金监管当局局长、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当局局长和欧盟委员会的一名代表组成。欧洲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 ESRB)的主要职责是:(1)分析宏观经济信息,监控和评估宏观经济发展中所有威胁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风险;(2)识别欧洲层面的系统性风险,并分析系统性风险与单个金融机构的联系;(3)在识别出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有权向欧洲金融监管当局和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提供建议或警告并督促其采取监管措施;4)有义务将识别的系统性风险向国际金融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通报。


负责微观审慎监管的欧洲金融监管体系( ES-FS)其结构由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组成,在这三个欧盟层面的监管框架下,分别负责各国的相应的金融机构的微观监管。虽然欧洲银行监管局、欧洲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监管局、欧洲证券市场监管局这三个微观审慎监管机构在欧盟金融监管体系( ES-FS)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但其监管效果却差强人意。主要原因是这三个欧盟层面的金融监管机构只有咨询、建议权,并无实质监管权。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各类主要监管规则、技术标准、法令、条例等还是由各国监管当局自行决定。这种分裂的监管体系给欧盟单一市场的整体性发展带来了严重的掣肘,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也不断增加。欧洲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最根本的目的是,对上述问题进行整合,强化各国监管规则、标准的一致性以此来提高欧盟各成员国金融监管的效力。

在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衔接上,二者的衔接方式是欧洲金融监管体系( ESFS)通过对微观信息的收集,将微观审慎监管领域的问题传递给欧洲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 ESRC),而欧洲系统风险监管委员会则通过对欧盟区域内整体宏观经济信息的判断,对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或威胁金融体系稳定的风险通过早期风险预警的方式传递给欧洲金融监管体系,以便其作好后续应对方案。

二、中国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探索和实践

中国对宏观审慎监管的探索由来已久,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前就已经开始进行研究。但对宏观审慎监管较大规模的实践也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危机犹如一支催化剂,加快了中国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研究和实践的进程。下面笔者对近年来中国在宏观审慎监管领域的探索和实践进行梳理。

(一)对宏观审慎分析的探索

宏观审慎分析是通过一系列经济分析方法对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脆弱性进行评估。塞利亚利亚等人Selialia et al)指出,在宏观审慎分析中,通过对数量资料的应用(如金融稳健性指标( FSIs)和其他经济
指标等),对金融体系的优势和脆弱性进行监测、评估,以便为监管者提供经济和金融环境的现行状况。在宏观审慎分析的监测、评估中,既包括对金融体系所面临的风险和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冲击能力进行评估,也包括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相互联系进行评估,并以此来确定系统性风险的来源和采取宏观审慎监管政策的基础。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已经在宏观审慎分析上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中国人民银行从2005年起就开始定期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对宏观经济形势和金融体系状况进行分析和判断。银监会也从2006年起,按季度向金融机构发布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增强了金融机构对风险的了解和应对意识。银监会还于200712月发布了《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其目的在于通过采取对高风险行业的压力测试的形式来判断银行业的风险状况。上述宏观审慎分析是我国在宏观审慎监管领域的有益探索,为中国宏观经济的稳定起到了较强的保障作用。

(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监管实践

中国近年来已经开始对系统性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进行监管,并在监管的过程中摸索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方式。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中国近年来着重加强对金融机构资本数量和质量的控制,并对金融机构的风险集中度进行监控。在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监管方面,中国实施了动态拨备制度、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和动态贷款价值比率等方式。

1.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实践。宏观审慎监管的跨行业维度中,主要关注的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威胁。在中国现行情况下,国家主导的金融体系不会对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机构出现危机时坐视不管,甚至还会有小而不倒的问题,但对这些金融机构的保护并不意味着不会产生系统性风险或金融危机。中国过去对那些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的挽救金额巨大,占GDP的比例在世界中位居前列。况且,金融机构的零倒闭也不会在中国永远存在下去。在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金融稳定不追求金融机构的零倒闭而是要建立一个能使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被淘汰出局的机制。
因此,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防范系统性风险是中国未来金融体系的一个艰巨的任务。

近年来,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资本数量和质量以及风险集中度已着重监控。在资本数量上,银监会从2003年成立开始就要求银行要加强资本数量的监管,我国商业银行的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已经从2003年的-2. 98%,达到了2010年第一季度的11. 10%,所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已经达标。在当前,中国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无疑是那些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等,对这些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无疑会对金融体系的稳定大有裨益。为此,金融监管部门对系统重要性的大型金融机构格外关注,监管部门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增加附加资本,要求它们的资本充足率达11%以上。在资本质量上,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持续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质量,其具体措施有:(1)要求银行普通股和留存收益组成的一级核心资本不低于总资本的75%2)限制银行发行次级债规模;3)银行互相持有的次级债不能计人资本。

此外,在控制风险的集中度方面,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大额风险暴露情况也实施严格的管制。由于金融机构对某个行业的过度放贷行为,很容易使整个金融体系对某个行业的风险过度暴露,而这种具有羊群效的集体行为很可能给金融体系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当金融体系集中风险暴露的行业遇到困境时,整个金融体系都会受到冲击,爆发系统性风险。为控制金融过度集中情况,中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单一客户授信总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0%而集团客户授信总额则不得超过15%的红线,任何机构不得越过这条红线。从控制风险集中度情况来看,这一比例可以说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最为严格的监管。

2.对顺周期性的监管。除了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加强监管外,中国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问题也作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实施动态损失拨备制度。动态损失拨备制度是指在经济上行周期,银行财务状况较好时,增加银行的贷款损失拨备,用以弥补经济下行时期的损失吸收,从而达到弱化经济周期的效果。我国金融监管部门
的拨备制度在以丰补歉意识的指导下开始运转,例如,在2009年信贷激增,经济向好,金融机构盈利较好的局面下,我国贷款损失拨备率不断提高,实现了两连跳,100%上升到130%再上升到150%2010年第一季度,商业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已经达到170. 2%,这种动态拨备制度可以较好地吸收经济衰退时期的损失。

2)实施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在加强金融机构的资本数量和资本质量监管的基础上,为防范顺周期效应,我国开始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上实施逆周期的资本缓冲机制。该机制始于2008年,2008年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所有银行提取2%的留存资本缓冲。2009年,银监会又要求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大型商业银行再次增加0. 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以应对经济下行周期的资本困境。

3)实施动态贷款价值比率(LTID。贷款价值比是贷款额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比值,用公式表示为:贷款价值比(LTV)一(贷款额/抵押房地产价值)×100%。它是金融机构向消费提供贷款的指标,LTV标越低,消费者交付的现款就越多,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性就越高,反之,消费者交付的现款就越少,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性也越低。为达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我国已经开始实施动态贷款价值比,如在2007年,在经济过热的情况下,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将贷款价值比从70%下调到60%并提出二套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的规定。

(三)金融监管部门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协调机制是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一个必要前提,如果各部门各自为战,各监管机构之间就不能很好地获得整个宏观经济及金融体系的完备信息,还会发生监管的重叠、空白和错位。因此,有效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必须强化各宏观经济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在协调机制上,我国在金融危机前就着手建立一行三会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机制,目前一行三会已经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信息共享暂行办法》。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为对宏观经济和金融形势作出较好的
判断,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建立了定期会商制度。为研究和制定危机应对措施和协调跨行业、跨市场监管,一行三会和国家外管局等部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进行定期磋商制度。此外,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还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上述宏观经济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虽然都是初步尝试,但可喜的是,已经朝着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迈出了坚定的步伐。

三、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方式

中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原有监管框架的基础上进行整合。在此,笔者提出成立高水平的金融稳定办公室、建立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的联系机制、开发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和构建与其他国家的协调机制4条建议。

(一)成立高水平的金融稳定办公室

我国现行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探索中,虽然在危机后一行三会建立了定期会晤等协调机制,但要充分实现宏观审慎监管职能,达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的,这种协调机制还远远不够。主要原因在于:(1监管权力难以协调。根据监管理论,任何监管部门都有强化本部门利益、膨胀本部门权力的欲望,金融监管部门也不例外。只要存在着不同的监管部门,各部门之间或多或少地会存在对监管权力的争夺,这种现象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常态。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的体系中,当然也会存在这种权力的协调问题。尤其是在构建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必然涉及多种利益的博弈,例如在国际金融危机发生后,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都在宣布将强化自己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能,以防被边缘化。因此,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如果不合理的话,不但达不到防范系统风险的目的,还会招致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事实上,各监管部门之间各有自己的监管优势,如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宏观监测方面具有专长优势,而银监会等部门在微观监管如对单个金融机构和行业的监管方面具有特长。如果有一个好的监管协调机制,将中央银行的优势和银监会等具体监管部门的特长进行有效联系,则可以充分实现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协调的目的。(2)根据
我国国情,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还远远不足。在我国,除了一行三会外,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对宏观经济仍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过程中,也应将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包含进来,形成一行三会一部一委的共同协调机制。

由上述分析可知,要想真正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成立一个高水平的金融稳定办公室将是一个可行的方法。在机构设置上,金融稳定办公室主任可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副主席、财政部副部长、发改委副主任组成。该监管机构不涉及具体的监管职能,主要负责协调、监测和指导宏观审慎监管等工作。具体来说,其职责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充分发挥协调机制,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财政部、发改委搭建一个交流平台,以商讨关于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风险状况,并协调各部门之间对风险的评估和管理。

2.分析宏观经济信息,监控和评估宏观经济发展中所有威胁金融体系和宏观经济的风险,在识别出系统性风险的情况下有权向各部门提供建议或指导。

3.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数据库。为更好地对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以达到宏观审慎监管的目的,金融稳定办公室应构建一个兼具权威性、准确性、跨部门的宏观审慎监管数据库,以形成统一、高效和集中的宏观审慎信息资源。

(二)建立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的联系机制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再次引发了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关系的讨论。在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的关系中,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货币政策应独立于资产价格,资产价格不应成为货币政策的目标。持该种观点的理由是:(1)影响资产价格的因素众多,中央银行根本没有能力透过繁杂的信息对资产价格泡
沫进行识别;(2)即使中央银行能够识别资产价格泡沫的存在,央行也没有独立影响资产价格泡沫的工具④;(3)中央银行戳破资产价格泡沫的收益小于维持价格和产出稳定的收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中央银行对资产价格稳定的关注应该和关注价格稳定与产出稳定一样重要。持该种观点的人理由是:(1)货币政策宽松往往伴随着资产价格的泡沫,这表明二者之间有紧密的联系;2)中央银行在资产价格上涨时放任,在危机爆发后救助的事后策略在很大程度上膨胀了投资者的道德风险,放大了宏观经济风险。

不管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之间呈现怎样的关系。现实的经济情况表明,央行在实现物价稳定目标的基础上应对资产价格泡沫进行有效调节。尤其是在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内,央行可以凭借其在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和宏观金融方面的专长增强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设计和实施的有效性。相反,在宏观审慎监管实施后,如果缺乏央行专业知识指导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缺乏效率,则会给央行的货币政策带来掣肘。在这方面,维纳尔斯( Vinals)给出了如下理由:(1)无效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将会增加央行在调整金融失衡时期的货币政策负担。宏观审慎工具越无效,货币政策在维持金融稳定时的负担越会增加,这导致产出缺口和通货膨胀波动的几率增大。(2)无效的宏观审慎工具将会增加央行为应对系统性压力而提供紧急流动性资金的可能性,从而有可能损害其资产负债表并使货币政策复杂化。(3)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会对货币政策的传递机制产生影响(无论是在正常时期还是在非正常时期)。例如,在一国实施逆周期缓冲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中,高低利率的不同将会对逆周期的信贷供给产生不同的效应。由此可知,在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的过程中,建立货币政策与资产价格的有效联系机制对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开发及应用大有裨益,我国应在这方面进行积极探索。

(三)开发有效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

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开发与应用是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关键步骤。在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开发上,应围绕宏观审慎监管的跨行业维度和跨时间维度进行设计。具体来说,着重开发那些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风险能够有效控制的工具(如资本金率、系统性风险税、杠杆率等)和那些对顺周期性能够有效调节的工
具(如动态拨备、资本缓冲等)。虽然上面提到的宏观审慎监管工具有些已经在我国小规模实施,但这些工具仍不成熟,需要更加深入的开发。以资本缓冲为例,其原理是在经济上行时期提高资本缓冲,以便在经济下行时期对其释放,从而缓解银行压力,达到缓解顺周期性的目的。但在具体应用方式上,对资本缓冲这项宏观审慎监管工具还应具体研究其应用方式。例如在资本缓冲的设计方案上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如2所示,在资本缓冲的设计方案中有如下三种方式:方式一:设定两个资本充足率指标,在经济的好光景时期,实施较高的资本充足率指标,在经济的坏光景时期,实施较低的资本充足率指标。方式二:建立资本充足率与GDP增长率、信贷和银行收益等联系函数,在经济的好光景时期,资本充足率指标逐渐上升,上升的速度依据经济或金融体系中的GDP增长率、信贷、收益状况而定,直到达到最高资本充足率上限,而在经济的坏光景时,直接实施最低资本充足率。方式三:在经济的好光景时,资本充足率上升方式与方式2相同,而在经济的坏光景时,资本充足率不是直接下降到规定的最低水平,而是同样依据经济或金融体系的各项指标状况而逐渐下降。此外,在对资本缓冲的设计及应用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如何辨别资本缓冲积累和释放的恰当时间,即如何辨别好光景,如何辨别坏光景;(2)资本缓冲的规模应该如何设置以确保其在好光景时的积累足以吸收银行坏光景时期的损失而缓解银行压力;(3)不应导致监管套利;(4)资本缓冲应尽可能扮演自动缓冲器的角色;(5)贯彻、执行的低成本;(6)资本缓冲设计上应简单、透明。
2:逆周期资本缓冲设计方式


说明:K/RWA为资本与风险权重资产的比率;Kmin为最低资本要求;Kr为目标资本。
资料来源:M. DrehmannC.BorioL Gambacorta G.Jimenez Countercyclical Capital Buffers
Exploring
Options [Z].BIS Work-ing Papers No. 317 2010

除了资本缓冲外,其他宏观审慎监管工具同样需要深入开发,如杠杆率上限的标准应该如何制定?对杠杆率进行计算时,其分子项和分母项都应该包括哪些资产?表外业务是否应该计入?系统性风险税应如何征收?银行内部的跨周期评级法如何实施?等等,这些宏观审慎监管工具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才可以有效地应用到宏观审慎监管的实际中,达到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目的。

(四)构建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

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都不是孤立的,都通过各种金融渠道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也因此增加了每个国家受金融危机或金融风险传播的几率。因此,搭建中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有益渠道,也是实现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一个重要途径。对中国来说,构建与世界其他国家宏观审慎监管的协调机制可以从以下两条途径人手。

1.配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积极启动金融部门评估规划。金融部门评估规划成立于19995月,其内容主要是通过运用评估方法对一国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基础设施进行评估,从而判断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并为其不足之处提供建议。由于金融部门评估规划( FSAP)符合了宏观审慎监管的原则,对一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系统性风险都有较好的监测并指导作用,因此,我国应在此方面加强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合作,做好我国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

2.提升国内监管标准,向国际监管标准靠拢。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均提出了加强国际金融监管标准的建议。从维护国家利益、维持金融体系稳健性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趁机提升金融监管标准并向国际看齐,如与其他国家合作,确立国际标准一致的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原则等。国际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原则的一致性可以有效提高国际监管的有效性,也是跨境监管合作、维持国际金融稳定
的基础,它不但有利于各国金融监管者对国际资本流动、汇率、利率等关键金融指标进行监测,更有利于控制系统性风险的酝酿和传递。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3866d8fa0116c175f0e485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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