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关于利率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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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金融机构 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 产管理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 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 利率由现行的3.2 5%上调至3.5%,上调O.2 5个百分点;其他各 档次存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1。
二、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 利率由现行的6.31%上调至6.5 6%,上调O.2 5个百分点;其他各 档次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表2。
三、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由现 行的4.2%上调至4.4 5%,上调O.2 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由现 行的4.7%上调至4.9%,上调0.2个百分点。
四、上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4 3% 上调至3.68%,上调O.2 5个百分点。
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 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辖区 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开办人 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 心,并督促按时执行。
六、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发起人银行业金 融机构还要将本通知立即转发至参与设立的村镇银行,保证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