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巡视单位配合公司党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22 13:13: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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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巡视单位配合公司党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巡视制度,规范被巡视单位配合XXXXXX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巡视组工作,保证巡视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集团公司党组《关于被巡视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党组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XXXXXX程公司党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巡视单位配合公司党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单位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四条 被巡视单位的干部群众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被巡视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群众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 协调配合

第五条 被巡视单位在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设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与巡视组进行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被巡视单位应将巡视工作联络组组长及成员名单、责任分工、联系方式在巡视组进驻前通报巡视组并报公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被巡视单位在接到巡视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部署,做好以下工作:

(一)筹备巡视工作动员会、汇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

(二)按照巡视组提出的《被巡视单位应提供的主要资料清单》准备相关材料;

(三)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巡视工作;

(四)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巡视组进驻后,负责以下工作:

(一)与巡视组组长沟通情况,商定配合开展巡视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主持召开巡视工作动员会、汇报会,并对配合巡视工作提出要求。

第八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电话、意见箱、电子邮箱、接待地点)等具体情况。公布内容事先应当经巡视组组长审核。

第九条 巡视期间,被巡视单位协助巡视组开展以下工作: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3b00577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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