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编辑)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

发布时间:2019-11-16 01:03: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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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

根据司法考试新增必考的考试规律,小编特整理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列表,总共新增考点44(含新增子考点):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三国法、刑法、行政法没有新增考点,经济法新增1个考点,法职道德新增1个考点,刑诉法新增12个考点,民法新增4个考点,商法新增4个考点,民诉法新增22个考点。司法考试大纲各科新增考点的具体变化有: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二、法理学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理学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与教材没有增删考点。

  三、法制史

  与2012年相比,2013年法制史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大纲与没有增删考点。

  四、宪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宪法部分以修订完善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五、经济法(1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经济法部分:

  大纲新增子考点1个:

第五章第二节劳动合同法中,考点劳务派遣下新增子考点劳务派遣岗位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六、国际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法部分的大纲以完善原有内容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七、国际私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私法部分,大纲以完善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八、国际经济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国际经济法部分以修订完善为主,大纲没有新增考点,教材部分依据最新法律变化部分做了完善和修订。

  九、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1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部分:

大纲作了部分修订完善,第四章第二节律师中,新增考点律师宣誓制度

2011121日,司法部第25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决定要求,经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参加律师宣誓。

201223日,司法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并要求个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12321日,为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十、刑法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十一、刑事诉讼法(12个新增考点)

  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12个:

  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阅卷权。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审批,且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会见权和通信权:辩护律师[其他辩护人经检法许可]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

(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从表面上看,新刑诉法是将指定监视居住作为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类型加以规定的,但与现行的监视居住无论是在适用条件、适用内容还是在法律后果上都不相同。

  1、适用条件具有特殊性。在适用的对象方面,指定监视居住只能适用于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的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种类型的案件,即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针对重罪的特别措施,从而不同于可普遍适用于轻罪的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包括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在适用的诉讼阶段上,指定监视居住在适用上具有集中性,仅限于侦查阶段,是一种带有侦查性质的措施。在适用标准和目的上,指定监视居住以可能妨碍侦查为采用标准,目的往往在于为了更好地侦查。

  2、适用内容具有独特性。一方面,相对于拘留、逮捕等羁押性强制措施,指定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的舒适度较高,与正常人的居住条件没有太大的差异,尽管被指定监视居住人的行动、生活会受到监控,但相较于羁押,其在室内的日常生活、行动仍有一定的自由度,无须受到专门和过于严格的制度约束。另一方面,新刑诉法第37条的规定,在指定监视居住中,基于侦查利益的考虑,律师会见、通信也需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不仅如此,司法机关对于指定监视居住地点的选定、室内环境的布置、室外监控以及行动规范等方面都享有充分的决定权。因此,在对被监视居住人的可控制性方面,指定监视居住明显强于现行监视居住措施尤其是住所型监视居住。

  3、法律后果具有特殊性。根据新刑诉法第74条的规定,指定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这不同于取保候审、住所型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因为它们都不具有折抵刑期的法律后果。显然,新刑诉法规定的指定监视居住措施在性质的严重程度上已经超过了现行的监视居住措施。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不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逮捕条件。
而不予批准逮捕是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认为,主要适用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或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轻微,没有逮捕的必要。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关于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3c3c426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9ea2c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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