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2013年6月版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施行;2013年6月14日修订,自2013年9月16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席位管理
第三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禁止私下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即可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第五条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第六条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加席位申请、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第七条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入场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
第八条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每个每年使用费为2万元人民币,按年收取。
第九条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办理有关终止使用手续。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条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第十一条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第十二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三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第十五条会员收到交易所批准回复后方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模拟测试,通过模拟测试后,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开通远程交易的,其场内交易席位应当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未委派出市代表进场导致的后果应当由会员承担。
第十七条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