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期货的准入条件

发布时间:2019-05-23 11:55: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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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期货的准入条件

篇一:证监会对期货公司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

附件一:

证监会对期货公司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

根据证监会发布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及配套规则。《办法》扩大了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可以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办法》对期货公司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了明确,期货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篇二:关于开放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相关业务的提案

我国股指期货经过两年平稳运行,表现出了成交活跃、价格连续、期现拟合度高、风险可控、投资者理性等成熟市场才具有的优异特征,超出各方预期。监管层原先担忧的风险问题已得到了市场充分解答。从国际期货市场发展经验来看,商业银行参与期货市场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这不仅有助于我国国际定价权争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还可以转变银行经营管理模式,提升整体风险管理水平。目前,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相关业务已具备相应的法律基础,亦已具备开展业务的全部条件。因此,建议证监会和银监会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尽快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开放审批银行期货业务资格,允许符合准入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结算和保证金存管业务;如果监管层认为放开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特别结算业务时机与条件还不成熟,可先行开放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一、背景及问题

20XX416日股指期货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线交易至今,已近两年时间。在监管层、中金所和参与各方的共同呵护下,我国首只金融期货品种快速成长,表现出成交活跃、价格连续、期现价格拟合度较高、平稳交割以及投资者理性等成熟市场才具有的优异特征,风险管理和价格发现功能也得到初步发挥,不仅超出了监管层最初预期,也远超海外金融期货市场初期表现,短期即取得了与金融期货身份相匹配的市场地位。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统计,股指期货上市至20XX12月末,累计成交近170万亿元,占同期全国期货市场总成交金额超过30%。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因此成为国内仅次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的第二大交易所。

作为国内期货市场最积极参与者,以招商银行、工商银行(4.25,0.12,2.91%)、民生银行(8.61,0.38,4.62%)等为代表的11家商业银行,于20XX年初在证监会、银监会的鼓励与号召下,积极增加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新设专门的筹备部门,配臵先进的软硬件设备,招聘优秀的专业人员,迅速开展各项筹备工作。目前,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具备开展期货业务的相关条件,但缺乏相应资格。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历史原因,工农中建交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早年已获得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但特别结算业务资格却迟迟未获批准,而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在上述两个领域均无法开展业务。20XX年监管层曾就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向各筹备银行广泛征求意见,但至今没有正式出台,业务资格申请受理也未启动,导致股份制商业银行期货业务迟迟无法开展。

资格缺失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传统银行业务也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表现在:首先,股指期货上市后,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缺少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客户要参与股指期货就必须将资金划转至工农中建交五大保证金存管银行,导致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高端客户和负债出现流失。其次,基金公司对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日益增强,但新基金成立明确要求托管银行具备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资格缺失致使股份制商业银行争取新设基金托管业务更加困难。再次,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化,中金所目前正抓紧研究国债、利率、外汇等新品种,这些品种与银行传统业务密切相关。缺少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只能借助其他有期货业务资质的主体或其他渠道对传统银行业务进行风险管理与业务拓展。这不仅将难以保证头寸安全和商业秘密,还将影响到整体经营战略的有效实施,对股份制商业银行产生不利影响。

二、建议及理由

(一)建议

建议银监会和证监会落实《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期货结算业务的资格,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规定,尽快出台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业务的相关管理办法,开放审批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允许符合一定准入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特别结算业务和保证金存管业务。如果监管层认为放开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特别结算业务的时机与条件还不够成熟,可先行开放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提供一个更加公平竞争的环境。

(二)理由

1、商业银行参与期货相关业务的法律基础已经具备

20XX年国务院颁布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进行诸多创新,实施了分级结算制度和期货保证金存管制度,首度明确商业银行作为特别结算会员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参与期货业务,为银行开展期货业务奠定了法律基础。

2、商业银行是国际期货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

纵观全球期货市场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一直都是期货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以纽约商品期货交易所为例,花旗银行、美国银行、汇丰银行、Jp摩根银行、瑞士信贷、荷兰银行等众多国际知名银行都是交易所极具影响力的金融会员。他

们通过设立专业期货业务部门,在为投资者提供资金存管结算服务的同时,还积极参与市场研究、投机与套利以及期货理财服务。以美国黄金期货为例,根据cFTc公布的20XX11月数据,22家商业银行持有comex黄金期货合约,分别占多头和空头合约的11.4%44.6%。期货期权业务已成为国际众多商业银行重要的盈利来源和防范市场风险的必要手段。

3、商业银行是我国争夺国际定价权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0XX年我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商品期货市场,但大宗商品的定价权却一直掌握在国外期货市场手中。以电解铝为例,我国铝的储量、产量和消费量均位居世界第一,价格理应掌握在国内企业手中,但实际定价却被既无产品也无市场的Lme期货市场牢牢掌握,使得国内电解铝行业一直在微盈与亏损的边缘徘徊。从国际期货市场定价权确立过程来看,商业银行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银行不仅通过直接参与交易以扩大市场影响力,还通过信贷政策及研究报告传播期货价格,为国际定价权的确立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商业银行从事期货相关业务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必然选择

在国际金融中心的历史演变历程中,期货市场在国际金融中心的成长和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法兰克福、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就在于不遗余力地发展期货市场。同样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以期货市场作为突破口,也应该成为我国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必然选择。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对期货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资金清算水平、参与者数量、交易规模及上市产品都必须要与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相匹配。没有商业银行支持,仅靠期货公司一己之力是难以做到的。同时,政策创新是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举措,监管层应为期货市场提供更宽松

的政策环境,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期货市场,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为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5、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业务风险完全可控

商业银行期货结算业务的结算对象为期货公司,而非个人投资者。在监管层大力规范指导下,近几年国内期货公司取得了长足进步,资本实力、经营运作、风险管理能力都显著提升。从20XX年次贷危机到20XX年欧债危机,虽然期货价格多次出现过山车式的巨幅波动,但期货公司都抵御了市场风险的轮番冲击。因此,有了期货公司第一道坚固防线,商业银行期货相关业务的风险势必会明显降低。此外,四年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风险控制经验和两年正式交易风险状况的事实也充分表明商业银行完全有能力控制期货相关业务风险。

篇三:浅谈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浅谈我国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

摘要我国期货市场出现的标志应该可以追溯到1990年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的建立,发展到现在虽说也有25个年头了,但与美国在19世纪中后期就开始出现的期货市场是无法相比的,加上90年代我国重在发展实体行业以促进经济发展,不难看出,我国期货市场仍处在初级阶段。所以,建立健全的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就迫在眉睫了。本文就期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发表一下个人的拙见,希望能引发大家对健全期货市场法律法规问题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初级阶段期货市场法律法规健全

期货市场一个很重要的功能就是套期保值,也就是说期货市场是一个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而且其往往涉及大宗商品或者价值量较大的金融商品的交易,对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管制就显得十分重要。但就目前来看,我国在期货行业缺少一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专门管制期货市场的法律。现行的期货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不过是以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为核心,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一些司法解释为具体条例,同时在《民法通则》、《公司法》、《刑法》等法律文件中包含了一些对期货市场起调整和引导作用的法律条款。下文将就期货行业门槛、期货交易规则、期货交易中的侵权行为、期货行业的监管以及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怎样完善结合已有法律法规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

就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期货行业规定的准入规则还是偏松的。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期货公司设立的规定中(部分条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个人认为,期货业涉及到的商品期货多为粮食或者能源,战略意义重大;并且涉及的金融期货大多为套期保值、转移价格风险之用,涉及金额巨大。因而,最低注册资本为3000万人民币的限额还有待提高的,以此提高期货市场准入的资金标准,减少一些可能出现的信用或

者违约风险。对于从事期货行业人员的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的审核一定得把好关,更多的注意点应该放在人员的从业经验和诚信信息上,不能仅仅依靠一纸证明就随意任用,同时也应当加强人员认知的审核,定期实行检查,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采取市场禁入或撤销任职资格等措施。要求期货公司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而且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但就这款条例而言是十分有利于期货市场的稳定的,要求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空壳期货公司的出现,而要求货币出资则在某种意义上保证了期货公司拥有足够的现金流以供流转,减少了资金链断裂的可能性。在市场准入这方面来说,还应该在注册资本和开办资格以及人员履历方面提高门槛,以在入口把好安全质量关。

期货交易时,期货公司得事先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而且不得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的委托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作获利的保证,不得与客户约定共担风险或共享收益。从交易前对期货公司相关行为的规定和对证券相关行业的管制是十分相似的。单从这方面而言,体现了以维护客户的利益为宗旨。此外,关于期货交易相关保障制度最值得一提的就是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应与自有资金分隔开来,专户存放,而且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从某种意义上说来,期货保证金制度的建立为整个期货交易的安全性问题作出了相当大的贡献。我国期货市场交易后的结算制度采用的是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所谓当日无负债结算是指

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对结算会员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金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结算准备金。个人认为,采取当日无负债的交易结算制度有如下特点:优点:促进了交易所的高效运转;减少了坏账产生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为双方交易提供了便利。缺点:耗费人力物力财力较大,工作量增加;不易于形成宏观的统计数据,需要宏观的统计数据时,处理起来较为复杂,得当场计算。总的说来,期货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的计算制度还是利大于弊的。

即使现在看来,我国的期货市场还是相对较稳定的,但事实上,期货市场上出现的侵权行为的比例还是比较大的,只是部分不太严重的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已。所以我们需要对一些常见的侵权行为进行一定的了解,以便更好的知道如何去应对可能会碰到的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些关于期货方面的侵权行为。

在我国现行的期货市场中,主要存在着如下四种侵权行为: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对冲行为。前两种侵权行为属于违规操作,没有坚持保证金单立账户、不得随意动用的原则,同时也没有把客户的委托摆在第一位;第三种属于一种民事欺骗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处理此类侵权行为时,应该会牵扯到更多的民事法相关条例;而对冲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也属于没把投资者的指令当作交易原则去贯彻,属于一种职业意识上的缺失。对于上述的侵权行为,不仅是期货公司会出现侵权行为,其他的诸如商业银行、期货交易所也可能出现一些侵权行为。但好在以期货交易所为核心的期货市场建立了如下的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强行平仓与强制减仓、风险警示制度。同时,还有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监管,而且,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类似的侵权行为也将大大减少。

如何预防一些侵权行为或者说是如何帮助人民更好的从事期货市场投资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出发思考。其一,如何监管;其二,如何引导投资者进行适当性期货投资。

我国期货市场现已基本形成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组成的三级监管体系。但个人认为现行的三级监管体系还是有待完善的!就拿证监会来说,虽然在其内部组织机构中设立了“期货部”这个机构,但总会让人觉得管理期货行业的部门就像是一家大型商场中的小卖部一样。毕竟我国证券市场比期货市场要早起步大约4年,因而,证监会在多数时候还是在为证券市场服务的。但个人认为,期货市场,尤其是商品期货市场有望提升至一个新的战略高度。所以,应当设立一个独立的期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形成“一行四会”的新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而对于如何引导投资者进行适当性期货投资,有一个名为《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的指引文件,但该指引文件仅仅就金融期货展开了一些说明,并引导投资者进行适当性投资,减少非理性投资可能带来的损失。但就商品期货的指引,还需要一些规范性文件的指引,以最大限度的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减少一些非理性行为产生的投资风险或者法律风险。上述指引文件对投资者的资金、知识、经验等方面进行了适当的规范和指引,此举将大大减少一些不符合条

件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不仅仅保护了一些投资者免于遭受不必要的风险,而且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总的看来,我国期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还是相当不完善的。个人认为:要提高期货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的门槛,以降低部分不可控风险的产生;加快促进“一行四会”新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加大对商品期货市场的重视,商品期货在未来可能会上升到国家战略物资的新高度;加强期货行业的自律监管,尽量减少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建立健全期货市场法律法规。我国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健全任重而道远,但是充满了希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0d8684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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