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刑事审判笔录
(第一次开庭)
案 由:
时 间:第三法庭
地 点:
是否公开审理:是
合议庭成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
书记员:请旁听群众坐好。请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略)。
1、未经法庭许可,不准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得随意退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旁听人员不准发言、提问。 5、保持法庭整洁,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携带通讯工具的,请关机或者加振。 7、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8、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宣读完毕。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坐。
书记员:(书记员转身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提押在候审室,庭前准备工作就绪。
审:福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三到庭。
审:下面核对被告人身份,经查无异议。(被告人陈述下身份情况)
被告人张三,男,197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初中文化,经商,住福安市城阳镇中村溪里7号, 身份证号码352202************。
辩护人 ,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四,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安市城阳镇中村英阳岗1号,身份证号码352226************。
辩护人 ,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二被告人以前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
被1:没有。
被2:没有。
审: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1:因涉嫌犯非法占用林地罪,于2010年4月19日、9月26日、2011年9月23日先后分别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安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2:因涉嫌犯非法占用林地罪,于2010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9月26日、2011年9月23日先后分别由宁德市森林公安局、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安市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审:是否收到十日前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1:是。
被2:是。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由 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组成合议庭,书记员 担任庭审记录。福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张三的辩护人 李四的辩护人 均到庭参加诉讼。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申请回避的权利;所谓申请回避,就是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有权提出事实理由申请上述人员不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4)有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6)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除享有以上诉讼权利外,还应承担以下诉讼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2)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3)如实陈述事实的义务。
审:以上诉讼权利当事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1: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2: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无意见?
公:没有。
审:法庭准备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宣读起诉书()。安检林刑诉(2011)1号起诉书。
被告人基本身份情况略: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三、李四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三、李四为了谋取私利,商议共同开挖福安市城阳乡中村“雷柏岩”山场,商定由张三出资,组织挖土、填方,李四负责联系提供山场,并负责山场挖土的监管。从2007年12月至2009年1月间,被告人张三、李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陆续从“雷柏岩”山场取土,用于被告人李四建养猪场及福安市秦溪洋新区元亨电机厂、理想电器有限公司、凯星电机有限公司厂区填方。在被告人张三、李四挖土过程中,福安市林业局进入该山场进行制止,并对李四作出罚款6050元的行政处罚。但被告人张三、李四仍无视国家森林保护法律法规继续挖土填方,以致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不断扩大。经林业专业人员现场鉴定被告人张三、李四非法占地总面积16.3亩,其中图勾绘农田3.3亩,按协议农田2亩,园地4亩,青石小路0.2亩,被占林地面积6.8亩,为省级生态公益林。案发后,被告人张三向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张三、李四的供述、
2、 证人林仁义、林长福、林整椿、张荣贵、张木波、阮奇彬、陈木全、叶成基的证言,
3、 《填土合同书》、《填方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付款凭证、领(借)款凭证、收款票据、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4、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5、 鉴定结论等(公诉人要站起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李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被毁坏,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公诉人:
审:将被告人张三留下,被告人李四带到候审室。
审:被告人张三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否异议?下面由被告人仅就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1:没有。
审:被告人张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被告人张三,你是否同意对你们的案件适用简化审?
被1:同意。
审:公诉机关是否同意对本案适用简化审。
公:同意。
审:公诉机关是否有问题要询问被告人。
公:没有。
审:将被告人张三带到候审室,带被告人李四。
审:被告人李四你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否异议?下面由被告人仅就起诉书指控你们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2:没有。
审:被告人李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审:被告人李四,你是否同意对你们的案件适用简化审?
被2:同意。
审:公诉机关是否有问题要询问被告人。
公:没有。
审:带被告人张三到庭。
审:公诉人,根据适用简化审的相关规定,控方可以简化或省略讯问被告人,对于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的事项做出说明。
审:现在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 证人林仁义、林长福、林整椿、张荣贵、张木波、阮奇彬、陈木全、叶成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填土合同书》、《填方工程承包施工协议书》、《协议书》、付款凭证、领(借)款凭证、收款票据、福建省行政没收款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以上证据均可证实被告人非法占用农用地事实,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被1代:没有。
被2代:没有。
审:下面由被告人向法庭举证。
被1代:没有证据提供。
被2代:没有。
审: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控辩双方对起诉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先后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控辩双方没有新的证据出示,法庭将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审: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1、被告人张三、李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庭审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3、被告人有退赃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
审:现在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1代:我接受被告人张三的委托,受福安市人文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张三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家庭经济困难,恳请对其适用缓刑。
被2代:我接受被告人李四的委托,受福安市人文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张三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 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家庭经济困难,恳请对其适用唤醒。
审:被告人自己有无补充意见。
被1:我知道错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2: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审:现在法庭辨论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1:从轻处罚。
被2:从轻处罚。
审:现在休庭。待本庭评议后再定期宣判。
审判长: 书记员:
被告人及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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