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紧急状态法》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23-03-20 21:12: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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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紧急状态法》刻不容缓



伦敦爆炸案的发生,表明国际范围内恐怖主义活动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突出表现在:恐怖活动由外生性趋向内生性,恐怖分子不是来自境外,而是土生土长的本国人;恐怖动机不再集中于政治方面,有时甚至仅仅是为了发泄对社会的某种不满,表达某种思想,相应恐怖目标也日益分散,防不胜防;恐怖方式趋于多元化。可以预见,今后的恐怖主义活动与普通犯罪的界限将越来越模糊,以区分,受到威胁的将不再仅仅是西方国家,而是世界各国的政府。为应对这种挑战,提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危机意识与危机管理能力,确保我国平稳度过发展的战略机遇期,有必要加快立法进程。制定《紧急状态法》,已属刻不容缓。制定《紧急状态法》,需要明确几个问题:
第一,适用范围问题。将哪些紧急事件纳入这部法,是笼统地全部纳入,还是有选择地部分纳入,关系到这部法的操作性与实用性。
第二,紧急状态的概念。是一种自然状态(紧急事件一发生即自动进入紧急状态)还是一种法律状态(紧急事件发生后,需要法定机关宣布方能进入),存在较大分歧。
第三,紧急状态法的定位。我国目前已根据紧急事件的不同,分别制定了一批紧急事件处置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防洪、公共卫生、核事故等方面。《紧急状态法》与这些法律规范的关系值得考量。一种方案是归并式,《紧急状态法》将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统统纳入,作为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予以规范,从而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该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以《紧急状态法》为龙头,确立统一的紧急事件处置法律体系和体制,克服目前法制层面法律多元,体制层面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各自为政,对并发性紧急事件无所适从的弊病。缺点是立法难度较大。另一种方案是并行式,《紧急状态法》只讲紧急状态进入之后的事情,至于紧急状态进入前的紧急事件处置,由现行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优点是立法成本较小,缺点是无法解决现行紧急事件处置的种种弊端。第四,要不要将现行法律法规确定的各类紧急事件处置机构串起来,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一个统一的主管部门,以有效应对各类紧急事件,特别是并发性紧急事件。
第五,政府的紧急权力,特别是进入紧急状态前和进入紧急状态后两个阶段,政府的紧急权力究竟有多大,相应公民的基本权利受要何种程度的抑制,底线在
哪里。公民权利受侵犯时,如何获得救济。
第六,其他方面问题。如紧急状态的宣布、公告、撤销等等。
鄙人不才,就以上六个方面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点思考,草拟了一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以求教于大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紧急状态法(个人建议稿)第一章
第二章紧急状态的预控第三章紧急状态的决定与宣布第四章实施紧急状态的一般规定第五章实施紧急状态的紧急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有效应对紧急事件,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紧急状态的定义)
本法所称的紧急状态,是指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紧急事件,严重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经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而进入的特别权利义务状态。第三条(紧急事件)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下列紧急事件,国家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一)恐怖袭击、武装叛乱或者暴乱、动乱、严重骚乱等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事件;
(二)特别重大的自然灾害及灾害性事故、特别重大的疫情或者经济动荡等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的事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紧急事件。第四条(适用范围)
紧急状态的预控、决定与实施,适用本法。第五条(指导原则)
紧急状态的预控与决定,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必要的原则。
紧急状态下紧急措施的行使,应当与紧急事件的性质、危急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419fc3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547a16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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