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发布时间:2020-07-30 09:10:0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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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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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及授予博士学位工作细则

(2007年12月29日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

2009年6月11日汕头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汕头大学学位工作条例》,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博士学位的基本条件: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完成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掌握本学科专业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

博士生的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和博士生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小组的职责是协助博士生导师指导博士生的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参与对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和开题报告的审议工作。

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由于某种特殊情况,经导师、学科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延长期间不享受助学金,业务费由导师或所在课题组负责。

博士生入学一个月内应完成《汕头大学研究生培养计划》,该计划由导师和博士生根据培养要求及博士生的特点共同制定。培养计划经学位点讨论通过,由学院批准实施。培养计划一式四份,博士生、导师、学院、研究生学院各一份。

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学位点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应完成博士生开题报告的所有程序,并报学院和研究生学院备案。

博士生应及时向导师(或指导小组)汇报研究进展情况,经常参加专业或跨专业的学术研讨会,定期报告研究工作的阶段性进展。

博士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院、学科、导师共同负责。博士生可参加院系组织的学习讨论及业务活动。

第四条 课程基本要求和考核

博士生须修完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学分。博士生课程包括学位课、选修课、学位论文、其他环节等,最低要求20学分。其中学位课10-12学分,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2学分),外国语(2学分),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6-8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定;学位论文6学分;其他环节4学分,包括完成开题报告(1学分),作学术报告(1学分,至少2次),学位论文答辩(1学分),参加学术报告(1学分,至少5次)。

博士生应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外国语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其他课程和环节由各学位点根据学科特点制定方案。

各学位点在制定课程计划时,要审核每个博士生在本科和硕士阶段学过的课程,对照本专业博士生的基本要求列出所要补修的课程。尤其对于以同等学力考入的博士生和硕士阶段为非本专业的博士生,一定要列出必需补修的课程,列入培养计划。补修的课程必须与相应的本科生或硕士生同堂听课、同堂考试,考试成绩记入培养计划。如需补修课程的课内学时总数超过240学时,学制应适当延长。

博士学位申请人在科学上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及两位教授级专家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由申请者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专业外,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学位论文一般在5-15万字之间,摘要一般不超过1000字。

(二)学位论文应体现作者掌握了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反映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成果,在理论或实践上具有较大意义。

(三)学位论文应对自己的创造性成果作出详细的阐述,阐明本领域已有的成果和自己的贡献。学位论文应文字简练、数据可靠、立论正确、层次分明、理由充分。

(四)学位论文中如果引用他人的论点和数据资料以及非公众所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也要注明出处,否则将视为剽窃行为。凡引用他人文字资料连续超过250个字符而无注明出处者,可视为抄袭行为。

(五)如果博士生学习阶段的科研工作系本人在攻读硕士学位学习阶段科研工作的继续和深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成果可以在博士学位论文中引用,但在博士生学习阶段应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或是由一组论文组成的一篇)系统完整的学术论文。

(六)博士学位论文格式按照《汕头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执行,学位论文最后应附本人简历和发表论文的情况。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条件

(一)完成培养计划中的各项要求;

(二)按照要求完成学位论文;

(三)以汕头大学为单位以第一作者(或导师列第一、博士生列第二)发表(或录用,下同)1-2篇与学位论文研究领域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理、医学科要求在SCI收录源学术期刊发表1篇论文;工科要求在SCI收录源学术期刊发表1篇论文或在EI收录源学术期刊发表2篇论文;人文社会科学学科要求在CSSCI收录源学术期刊发表1篇论文。会议论文集及增刊上发表论文不予考虑。

(四)满足各学科根据专业特点制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程序

(一)研究生和导师根据学校学位工作的统一部署,预定答辩日期,并至少在两个月前填写《汕头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二)导师对学位论文进行认真审查,并从选题意义、论文价值和学术水平等方面写出详细评语,给出学位论文成绩;

(三)各学院研究生教务员审核培养计划完成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学科签署意见并提供5-7人论文评阅专家的建议名单;

(五)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六)学院(或委托学科)在预定答辩日期的两个月前将以下申请材料(含电子文件)提交给校学位办公室:

1. 《汕头大学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 论文评阅书及评阅专家的建议名单

3. 学位论文4本。

(七)学位办公室对学位论文组织匿名评审,并决定是否同意答辩。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的专家评审工作在校学位办公室主持下(或委托学科)采取匿名评审。聘请3位责任心强、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熟悉本研究领域的教授(至少有2名校外专家)为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学位办公室负责将专家评阅意见反馈给学科,但对评阅专家的姓名和单位保密。

(二)学位论文评阅专家从选题意义、学术水平和创新性等方面对论文写出书面评语,并对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意见。

(三)若有两位评审专家认为论文没有达到博士学位水平,该论文不能进行答辩。若其中1位专家认为论文没有达到博士学位水平,应及时另外再聘请1位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阅;若再聘请的专家也认为论文没有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不能答辩。对于不能按时答辩的申请人,允许其在1年内完成论文修改后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除博士学位论文内容属国家机密必须保密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并于7天前在研究生学院网站公告。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级专家组成(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主席由校外博导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答辩应有记录。

(三)答辩委员会从论文的科学性、材料的可靠性、方法的创新性、数据的真实性、结论的正确性,以及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学术观点等方面,对申请人进行考核或提问,重点是创新性。

(四)申请人达到本细则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答辩正确或基本正确,逻辑性和说服力较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论文答辩为通过。答辩不通过的,但答辩委员会认为论文具有硕士学位水平,并且申请人未获得硕士学位,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五)论文答辩通过的,获得相应学分,并由答辩委员会给出论文答辩成绩(优秀、良好、中等、及格)。论文答辩不通过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论文答辩成绩为不及格。

(六)答辩结束后,秘书应及时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交有关材料。

第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并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介绍学位申请人及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二)申请人宣读《独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要求30-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向申请人提问,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会议,主要内容包括:

1.            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包括其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学位论文完成情况等;导师介绍完毕后应离开会场。

2.            宣读或传阅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            委员讨论,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

4.            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并给出论文答辩成绩。

5.            属于第九条内容的,作出相关决议。

(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书》;表决情况和论文答辩成绩可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结束。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授予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期审查所属学科范围内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材料,要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各个培养环节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时,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该项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并填写相关表格。

(三)凡答辩委员会表决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做出决定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做出缓授、不同意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

若学位申请人对答辩委员会不通过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意见。如果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仍然不服,可以继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对于拟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名单,要在校内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无人提出有说服力的反对意见,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62e069a1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d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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