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程大学文件
工程大教字〔2011〕11号 签发人:樊增禄
西安工程大学关于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了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应届毕业生,成绩优良。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凡触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理者;
(二)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三)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期间补考门数累计达七门课程以上(含七门)者;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学习积点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四)英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五)在校学习期间曾受到行政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毕业前未解除者。
三、有以下特殊情况者,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并将材料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授予学士学位者,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三好学生、学生干部等奖励者。
(二)参加省级以上数学建模、挑战杯、电子设计等竞赛并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者。
(三)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一等奖以上者,国家级比赛获得二等奖以上者,国际级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者。
(四)其它认为可以授位者。
四、学士学位的授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五、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程序
(一)学院按照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逐个审核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统一格式拟定本学院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需逐个注明原因),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汇总。
(二)教务处汇总、校核全校各专业本科生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审查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教务处根据陕西省学位办公室要求,上报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统计表及电子文档。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 规定
主送:各学院(部)及有关处室 档(二)
西安工程大学 2011年5月16日印发
打印:吴 静 校对:高建会 共印2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741d600b1c59eef8c7b458.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