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 ”法律与实践(法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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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法律与实
践(法国篇)

疫情使中国和法国的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很多企业希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主张合同免责。本文仅就法国法下的不可抗力法律与实践作简单的介绍;也就是在国际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国法为适用法,或者根据冲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法国法的情况下不可抗力的认定规则和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则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是法国合同法中的一个固有概念,首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普通法很大的一个区别是,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是合同不能履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示约定不可抗力,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亦可援引。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2016年10月1日生效的新的《民法典》第1218条明确对不可抗力作了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债务人因无法控制的情况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同时该情况在合同订立时无法被合理预料到,且其后果是无法通过适当措施加以避免的。如果履行障碍仅仅是暂时的,债务人可暂时中止其债务的履行,除非由此导致的迟延使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该障碍是永久性的,则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当事人依照第1351条和第1351-1条规定的条件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二)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
法国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很严格,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具备“外在性”、“不可预见性”、“无法克服性”三个特征。
外在性: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须是合同履行一方无法控制的。目前司法判例采纳的“不可控制”标准意味着即使是债务人内部的原因,例如自身疾病或罢工,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外在性的证明相对容易。
不可预见性:合同双方无法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到该事件。法国学者和法官在判定此因素的时候也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无论是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还是社会事件,如果在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之内,当事人如尽最大的努力可防止其发生,该事件也不属于不可抗力。举例而言,合同中约定某一自然灾害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如果法官认为一个审慎而明智的人有理由预见到自然灾害的发生,也可能不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签订(签署或续签)的日期对判定此因素非常重要。
新冠疫情无疑是突发性事件,但是对不同地区其造成的影响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起算的时间线不清晰,因此很可能会引发纠纷。
2020年1月,新冠疫情开始在中国蔓延。
1月30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冠疫情为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月28日,法国经济部长宣布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法国政府承认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
3月4日,法国宣布禁止5000人以上聚会。3月14日,宣布关闭公共场所。
3月16日,法国总统宣布法国处于抗疫“战时状态”,全面实施“禁足”措施,同时关闭与非欧盟国家的边境。法国驻华使馆也宣布暂停受理签证申请。
3月22日,法国议会两院通过卫生紧急状态法案,给予法国政府更大权力抑制新冠疫情蔓延。
4月13日,法国总统宣布禁足措施至少持续到5月11日。从哪个时间起可以认为疫情可预见?
可以肯定的是,2020年1月1日前与法国企业签订的合同,因签约时疫情爆发不可预见,所以满足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2月29日后与法国企业签订的合同,因新冠疫情的后果已经被世界媒体广泛报道,而难以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29日之间签订的合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是否存在不可预见性最终将取决于法官的决定。
无法克服性:外在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且没有任何其它替代方案。合同履行的障碍必须是无法克服的,如果可以以更昂贵的成本履行合同,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无法克服性”这一因素大大限制了引用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因疫情引起的物流、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大幅上涨如果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同时,不可抗力事件和合同的无法履行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债务的不能履行归责于债务人的过失,则不可适用不可抗力。(参见普瓦捷上诉法院的判例:Courd'appeldePoitiers-ch.civile01.24février2012/n°11/02200)。在该案中,法国药店的药剂师向一家口罩进口商订购了一批FFP2口罩预防季节性流感,并缴纳了30%的定金,但是货物延迟交付。进口商以从中国进口的口罩因适用标准不符而在海关被扣押为由援引不可抗力。但是,普瓦捷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此种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或免责的原因,因为口罩进口商理应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并保证进口的口罩遵守一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疫情及疫情防控及应急措施是否构成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并不确定。每个案件都必须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单纯通过中国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书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是远远不够的。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是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包括两种情况:
1、合同履行的障碍是暂时的,当事人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事件结束,再继续履行合同。延迟履行的一方无需缴纳任何赔偿金。

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的延期履行造成严重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可要求解除合同。
2、合同履行的障碍是最终的,合同自动被解除,合同当事人恢复合同订立签订的状况。除非双方约定,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的后果遵循如下原则:由于未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必支付价金。如果已支付押金或部分价金,接收方须退还。而且,由于不构成违约,合同对方无权使用合同终止条款,也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如果合同属于分阶段履行,并且解约前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无法返还原状,解约效力只针对后续的合同履行。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法国最高法院2014年9月16日的一个判决,合同当事人不能主张援引不可抗力中止履行付款义务(Com.16sept.2014,no13-20.306)。当商品或服务已经提供或仍然可以提供时,另一方有义务支付价金。因此,不能支付的一方只能通过其他理由(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等)延迟付款或者免除债务
(四)不可抗力的合同约定条款
尽管法国民法典第1218条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定义,但该原则不是公共秩序原则,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对其进行约定。民法典第1351条甚至规定了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义务人明确同意承担履约义务的情况。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债务人依然按时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罚金。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里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列举、限制或排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国民法特别关注合同权利义务的均衡。根据民法典第1170条,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用过于宽泛的方式约定免除合同义务人在违反其核心义务时的一切民事责任。因此,如果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过于宽泛,使得债务人的核心义务失去实质意义,则视为不存在。
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法官有权决定合同中列举的不可抗力清单是限制性的还是仅具有指示性的。例如,在2016年的一个判决中(TCParis,7septembre2016,n°2016003404),巴黎商业法院拒绝了道达尔公司基于合同中列举的一系列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免除火灾事故责任的抗辩。本案涉及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将被视为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是法国法院所认可的,即任何无法预见的或不可能预见的事件,与当事方的意愿无关,且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例如但不限于:分包商和/或供应商的严重失误、破坏行为、自然灾害、洪水、火灾、爆炸、地震、风暴、飓风和其他随机发生的自然事件、民事或军事,地方或国家或国际机构的决定、禁止令或命令以及政府行政干预的其他行为、罢工、由于维护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机器故障或设备损坏,当事人无法控制的情况或事件导致原材料、材料或设备无法供应”。法官认为上述列举的内容不具备“既不可预测也

无法克服”的性质,仅是“示例性的,没有约束力”。同时,法官认为道达尔公司不能证明因技术引发的火灾无法预测。道达尔公司设备存在程序问题,并导致火灾频繁发生,因此应该能够预知发生火灾的危险。而且,道达尔由于没有遵守电器设备安全标准在防止火势蔓延上也存在过失应承担责任。
根据这个案件我们可以看到,法国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项的时候依然严格依照不可抗力的三个法律要件。如果当事人对于合同无法履行本身具有过错责任,即使合同中作了宽泛列举,也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二、法国司法判例的传统观点
(一)传统司法判例不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法国司法判例将债务人的自身突发的疾病认定为不可抗力(法国最高法院2006年4月14日第n°02-11168号判决认定感染癌症为不可抗力)但是,一再拒绝将某种传染病(例如:鼠疫杆菌、2009年的甲H1N1流感疫情、登革热病毒、基孔肯雅热疫情等等)认定为不可抗力(参见以下判例:CAParis,25septembre1996,n°1996/08159.;CABesançon,janvier2014,n°12/0229.CANancy,22novembre2010,n°09/00003.;CABasse-Terre,17décemb

re2018,n°17/00739)。法官的理由是上述传染病在订合同前业已存在,因此可以预测或者可以防治
举例而言,针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贝桑松上诉法院在2014年1月8日的判决中(参见:CABesançon,8janvier2014,n°12/0229)排除了不可抗力的适用,因为该疫情已被广泛宣布和预测,因此不构成不可预见。而且该流感可通过接种流感疫苗防治;同时债务人可采取措施,组织员工加班或者招聘临时工,代替病休的员工完成工作、寻找其他的供应商、运输途径等等,因此是可以克服的。
针对SARS疫情,巴黎大审法院在在2004年5月4日的判决(参见:TIParis,4mai2004,n°11-03-000869)排除了旅游合同中不可抗力的适用,因为“健康风险在泰国并不严重,不能由于非典(SARS)风险无法到该国家旅行”。
针对基孔肯雅病毒,法官认为:“这种疾病通常可以通过镇痛药缓解症状而得以克服”,并且“酒店在此期间可以提供所需的医疗措施”(参见:Basse-Terre,2018年12月17日,n°17/00739)。
总之,在这些案例中,法官以疾病是已知的并且传播和健康风险有限或者不足致命为由排除不可抗力的适用。
(二)针对冠状病毒的唯一判例


科尔马上诉法院在今年3月12日认定COVID-19为不可抗力(参见:CAColmar,6ech.,12mars020,n°20/01098)。在该案中,被寻求庇护的外国人因与可能被COVID-19病毒感染的人员有过接触,因此缺席庭审。法院指出:该人士的缺席“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质[……]是外在的、不可预测的和无法克服的。此外,行政拘留中心没有视频会议设备,这意味着庭审也无法通过其它方式进行。”

但是,由于该判决没有进行详细论证,且是在新冠疫情在法国爆发初期作出的,因此很难具有更多参考价值。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法国法官对不可抗力制度的使用非常严格。但是,与其他病毒不同的是,新冠疫情给世界造成的影响是空前的。世卫组织声明其致死率是甲型H1N1流感的十倍,而且对该病毒目前没有疫苗或有效治疗方法。此外,各国政府的防护防控措施也是空前的。这些因素都很可能促使法国法官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但是,鉴于不可抗力制度是个非常“极端”的制度,只有在疫情及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确实无法履行时,不可抗力才适用,因此,依然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三、合同方援引不可抗力的证据规则与程序
法国民法典在不可抗力主张的举证责任上没有具体规定。
在提出不可抗力之前,合同方必须首先检查合同条款的规定。如果合同中已经事先约定了不可抗力的通知方式和期限,应该严格按照约定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并提供相应证据。

即使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援引不可抗力的一方仍应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尽快通知合同另一方并提供构成不可抗力的证明,此外,还应证明已经采取了“合适的措施”寻找替代方案。
延迟通知,或者通知不附带证据,都可能导致法官不支持不可抗力的免责。
此外,援引不可抗力的合同方应尽量保留其积极寻找合同履行替代方案、已采取尽力降低损失的措施的证据,证据形式包括邮件、短信、WhatsApp、微信消息等。例如企业了解到上游原材料企业供货困难,应尽快寻找替代货源并保留相关证据。
如果合同规定不可抗力通知应当附有官方证明文件,则可提供贸促会开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以及中国政府颁布的关于延长中国春节假期的官方声明和地方政府关于不得复工的官方声明等文件。
四、其他可能的救济手段(一)情势变更制度
如果疫情的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只是导致合同履行的成本大大增加,显然不能适用不可抗力,但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尝试适用情势变更(Imprévision)要求重新谈判合同。
情势变更的概念本身可以追溯到1876年,但是直至2016年2月10日合同法改革时才被引入法国民法典。新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出现无法预见的情势变化,导致一方当事人的

履行成本过于巨大,并且该当事人并未接受此种风险,则可以请求对方与其进行新的协商,但其债务之履行并不得因此而中止。
正式引入情势变更的概念对法国民法是一个重要的创新,它鼓励合同方通过协商解决合同履行的困难。重新谈判期间合同不中止。在一方拒绝协商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协商失败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共同确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及时间,也可以单方或双方共同请求法官对合同进行修改。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官变更合同。法官也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按照自己确定的条件以及时间解除合同。

提醒注意一点:新民法典第1195条仅适用于2016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或续签的合同。2016年10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原则上不适用该条款。但是,如果先前的合同被延续到2016年10月1日之后,无论是默示自动延续还是明示延续,均可适用该条款。
法国民法典中情势变更的概念尽管很吸引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困难。
首先,法国合同司法实践在传统上排除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参见法国最高法院1876年3月6日的经典判例Canalderaponne判例)。2016年合同法改革后,很多商业合同都明确排除了情势变更的可能性或修改了其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检查合同中是否有其他条款允许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时修改或终止合同,如,重新谈判条款、合同终止条款等。

其次,民法典第1195条没有明确就“履行成本过于巨大”作出定义,其具体标准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法院可根据债务人的行业特点审查是否可以部分履行合同、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替代方案的成本和可操作性等。
再次,因疫情影响,法国的法院处于关门状态,这给援引情势变更条款请法官紧急介入造成了很大困难。

鉴于上述原因,与不可抗力一样,情势变更也不是合同免责的万能药。为了避免中断商业关系,不能履约的合同方应尽量和另一合同方进行沟通,争取取得其谅解,友好找到解决方案。
(二)法国政府为抗疫颁布的特殊法令
随着疫情的迅速蔓延,法国政府的抗疫措施也日趋强硬,这也体现在政府公权力在特殊时期对合同自由的干涉。
法国经济部长2月28日宣布法国政府承认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并声明在和法国政府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中,如果参加采购的私人企业因疫情不能按时交付的,不用支付迟延交付的罚金。该声明对一般的商业合同没有影响。
自2020年3月9日以来,法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多项法令责令关闭公共场所;在全国范围限制人员出行;关闭欧盟申根地区边境;继续工作的员工必须保持1米以上的间隔等等。法国议会于3月22日晚通过《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应急法》,宣布国家进入卫生紧急状态,并将紧急状态维持两个月,至5月24日结束。随后,又史无前例的推出了

25项执行法令,给予法国政府更大权力抑制新冠疫情蔓延。某些法令对特殊类型的合同在卫生紧急状态期间的违约处罚规定了特殊的措施。
例如,在政府采购法和公共合同领域,规定了某些情况下对延迟交付不进行制裁、处罚或者追究合同责任。
在旅游领域,允许以不可抗力为由终止某些旅游合同和住宿合同。还有一项法令专门规定不得针对受疫情影响而无力支付公司商业租金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和微型企业施加罚金或者解除租约。
2020年3月25日,法国政府颁布第2020-306号执行法令,推迟在卫生紧急状态期间合同违约处罚生效的时间。该执行法令的一些内容在4月15日被法国政府通过第2020-427号修改法令进行修改。该修改法令的第4条规定:鉴于因卫生紧急状态给履行合同带来的困难,在法律设定的保护期内(从2020年3月12日至卫生紧急状态结束后的一个月,即:6月24日),“逾期罚款、损害赔偿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惩罚合同未按期履行的权益丧失条款,视为暂停适用或暂停生效”。
一些学者认为上述这些措施实际上创造了一个“超级不可抗力SuperForceMajeure”制度:债务人无须证明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合理性就可以延长合同履行期限而免受违约处罚。
但是,不是所有的合同之债都可适用2020-306号执行法令。付款义务被明确排除在该法令适用范围之外。同时,无须任何履行期限

的合同义务,例如: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担保义务等,也应排除2020-306号执行法令的适用。
此外,还有一些法国学者对政府干预私法领域合同自由原则的合法性提出了强烈质疑。

法国政府的这些法令无疑会影响法国法官的态度。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既可不受判例法的约束也可不受政府政令的束缚。因此,司法实践还有待观察。
五、企业的应对措施
根据我们前面的介绍,法国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始终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新冠疫情及其防抗并不必然会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情况综合分析判定。
随着疫情在欧洲的传播,法国企业因疫情援引不可抗力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或者不交付货物或服务的风险正在进一步上升,对中国企业主张合同权利造成了一定阻碍。
笔者认为,如因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导致的纠纷诉诸于法国法院,主张疫情为不可抗力的一方至少应从如下方面综合考虑:
(1)检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的约定
首先应该检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定义的具体约定,如合同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约定疫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就可以按照合同中的

约定对于本次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进行分析和抗辩。如果没有不可抗力的定义,则还要分析在这场危机中可能适用的其他合同机制。
(2)分析疫情发生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三个法定要素
因法国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较严格,所以如果要以新冠肺炎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从而主张免除责任时,应从上述方面考虑,特别是对中国及法国政府采取的相关措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进行举证。
就中法贸易而言,由于两国并没有对对方进口的产品实施禁运,而且欧盟封锁边境不针对货物和已经取得居留的外籍人士,中国出口商或者工程承包者援引不可抗力的情形实际上很有限。如果能够证明因为疫情企业停摆,例如雇员、供应商、分包商、运输公司等因疫情封城不能工作或提供服务,且没有任何替代方案,援引不可抗力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如果中国企业不能履约:请准确定位原因并准备证据。是因为政府下令关闭工厂,还是因为采取隔离措施员工不能出门,原料无法替代,抑或是其他原因?请勿向客户匆忙发出“不可抗力”声明,需要审慎通知的措辞,避免未来的法律纠纷。
如果法国公司不能履约:请勿接受不明确的“不可抗力”声明,而且须要求对方提供不能履约的详细信息和理由。在了解相关事实前,请勿轻易就“不可抗力”声明表明立场。

目前,法国政府没有禁止来自中国的物资入关,法国买方不能仅因海关检验检疫政策升级或需采取隔离14天措施等原因,援引不可抗力而拒绝接收货物。
(3)在合理的情况下考虑推迟履行合同而不是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如果履行障碍仅仅是暂时的,债务人可暂时中止其债务的履行,除非由此导致的迟延使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因此,合同方应该尽量寻求友好的解决方案,在疫情引发的障碍消除后如果能继续履行的合同应该履行,而不是轻易解除合同。
(4)如有必要,重新谈判不可抗力条款、情势变更条款和其他合同条款
建议对不可抗力进行列举式的具体约定,尽量将大规模流行性疾病或传染病纳入到不可抗力事件中,以便使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更加明确并更具可操作性。
此外,由于世界各国目前的抗疫措施不断演变,目前正在签署的合同应该将某些政府实施的强制性措施纳入不可抗力条款。举例而言,3月4日,法国总理正式颁布政令,从3月3日起由法国卫生部统一征用法国口罩库存及产能,优先发放给公共卫生专业人员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患。如果法国进口商采购的口罩被法国政府征用,其采购价格可能低于合同价格。为应对上述风险,口罩出口商在与法国客户签订口罩合同时,应将上述风险列入不可抗力条款里,无需为此承担赔付责任。

最后不容忽视的一点是,法国疫情后预计会涌现一个中小企业破产潮,因此,中国企业应该尽早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收取应付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47c08f6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d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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