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 ”法律与实践(法国篇)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下的合同履行“不可抗力”法律与实
践(法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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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使中国和法国的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很多企业希望援引>>>>不可抗力条款来主张合同免责。本文仅就法国法下的不可抗力法律与实践作简单的介绍;>>>>也就是在国际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国法为适用法,或者根据冲突法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法国法的情况下不可抗力的认定规则>>>>和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则
不可抗力(ForceMajeure)是法国合同法中的一个固有概念,首先出现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与普通法很大的一个区别是,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是合同不能履行时的法定免责事由。即使合同中没有明示约定不可抗力,一旦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合同当事人亦可援引。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2016年10月1日生效的新的《民法典》第1218条明确对不可抗力作了定义:“不可抗力是指债务人因无法控制的情况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同时该情况在合同订立时无法被合理预料到,且其后果是无法通过适当措施加以避免的。如果履行障碍仅仅是暂时的,债务人可暂时中止其债务的履行,除非由此导致的迟延使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该障碍是永久性的,则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当事人依照第1351条和第1351-1条规定的条件不再承担合同义务。”
(二)不可抗力的法定要件
法国法院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很严格,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须具备“外在性”、“不可预见性”、“无法克服性”三个特征。
外在性: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须是合同履行一方无法控制的。目前司法判例采纳的“不可控制”标准意味着即使是债务人内部的原因,例如自身疾病或罢工,也可能构成不可抗力。外在性的证明相对容易。
不可预见性:合同双方无法在订立合同时合理的预见到该事件。法国学者和法官在判定此因素的时候也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无论是自然灾害、政府行为还是社会事件,如果在当事人的预见能力和预防能力之内,当事人如尽最大的努力可防止其发生,该事件也不属于不可抗力。举例而言,合同中约定某一自然灾害构成不可抗力,但是如果法官认为一个审慎而明智的人有理由预见到自然灾害的发生,也可能不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
合同签订(签署或续签)的日期对判定此因素非常重要。
新冠疫情无疑是突发性事件,但是对不同地区其造成的影响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起算的时间线不清晰,因此很可能会引发纠纷。
2020年1月,新冠疫情开始在中国蔓延。
1月30日,世卫组织宣布新冠疫情为国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月28日,法国经济部长宣布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法国政府承认新冠疫情是不可抗力。
3月4日,法国宣布禁止5000人以上聚会。3月14日,宣布关闭公共场所。
3月16日,法国总统宣布法国处于抗疫“战时状态”,全面实施“禁足”措施,同时关闭与非欧盟国家的边境。法国驻华使馆也宣布暂停受理签证申请。
3月22日,法国议会两院通过卫生紧急状态法案,给予法国政府更大权力抑制新冠疫情蔓延。
4月13日,法国总统宣布禁足措施至少持续到5月11日。从哪个时间起可以认为疫情可预见?
可以肯定的是,2020年1月1日前与法国企业签订的合同,因签约时疫情爆发不可预见,所以满足不可抗力的不可预见性。2月29日后与法国企业签订的合同,因新冠疫情的后果已经被世界媒体广泛报道,而难以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除非合同中有明确规定。
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29日之间签订的合同,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是否存在不可预见性最终将取决于法官的决定。
无法克服性:外在原因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且没有任何其它替代方案。合同履行的障碍必须是无法克服的,如果可以以更昂贵的成本履行合同,也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无法克服性”这一因素大大限制了引用不可抗力的可能性。因疫情引起的物流、原材料价格、人工成本大幅上涨如果没有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适用不可抗力。
同时,不可抗力事件和合同的无法履行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债务的不能履行归责于债务人的过失,则不可适用不可抗力。(参见普瓦捷上诉法院的判例:Courd'appeldePoitiers-ch.civile01.24février2012/n°11/02200)。在该案中,法国药店的药剂师向一家口罩进口商订购了一批FFP2口罩预防季节性流感,并缴纳了30%的定金,但是货物延迟交付。进口商以从中国进口的口罩因适用标准不符而在海关被扣押为由援引不可抗力。但是,普瓦捷上诉法院的法官认为此种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或免责的原因,因为口罩进口商理应选择可靠的供应商,并保证进口的口罩遵守一定的标准。
综上所述,疫情及疫情防控及应急措施是否构成法国法上的不可抗力并不确定。每个案件都必须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单纯通过中国商会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书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是远远不够的。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是合同不能履行的免责事由,包括两种情况:
1、合同履行的障碍是暂时的,当事人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直到事件结束,再继续履行合同。延迟履行的一方无需缴纳任何赔偿金。
>>>>如果当事人认为合同的延期履行造成严重的、无法弥补的损失,可要求解除合同。
2、合同履行的障碍是最终的,合同自动被解除,合同当事人恢复合同订立签订的状况。除非双方约定,合同因不可抗力解除的后果遵循如下原则:由于未提供商品或服务,因此不必支付价金。如果已支付押金或部分价金,接收方须退还。而且,由于不构成违约,合同对方无权使用合同终止条款,也无权请求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如果合同属于分阶段履行,并且解约前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无法返还原状,解约效力只针对后续的合同履行。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根据法国最高法院2014年9月16日的一个判决,合同当事人不能主张援引不可抗力中止履行付款义务(Com.16sept.2014,no13-20.306)。当商品或服务已经提供或仍然可以提供时,另一方有义务支付价金。因此,不能支付的一方只能通过其他理由(如:同时履行抗辩权或不安抗辩权等)延迟付款或者免除债务。
(四)不可抗力的合同约定条款
尽管法国民法典第1218条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的定义,但该原则不是公共秩序原则,当事人仍然可以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对其进行约定。民法典第1351条甚至规定了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合同义务人明确同意承担履约义务的情况。
>>>>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即使出现不可抗力债务人依然按时履行合同或者支付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