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等保全规则

发布时间:2014-08-21 23:16:1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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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保全规则

说明:本规则仅适用于《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810、《平安附加智盈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811(以下简称“智盈人生”、“智盈重疾”)

一、一般保全规则

同《个人寿险保全作业规则》。

二、特殊保全规则

1. 部分领取:

1.1.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犹豫期后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当时须未发生保险事故;

1.2.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20元,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现金价值中扣除;

1.3. 每笔领取的金额不得小于1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1.4. 部分领取后的现金价值不得小于1000元与最近一次结算日扣除的保障成本的3倍二者中金额较大者

1.5. 部分领取后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

2. 追加保险费

2.1. 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保单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时方可追加保险费

2.2. 期交保险费6000以上2以下的,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交纳追加保险费不能超过期交保险费10倍,期交保险费2(含2元)以上个保单年度内累计交纳追加保险费可超过期交保险费10倍;

2.3. 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100元的整倍数;

2.4. 追加保险费后,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需满足公司当时的核保规则要求;

3. 新增附险:

3.1. 智盈重疾仅可以附加于智盈人生,且其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对应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

3.2. 保单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且保单价值大于按照当时危险保险金额和年龄计算的主附险的年保障成本的1.5倍时,智盈人生可新增智盈重疾。

4.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

4.1.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均可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险种生效满1年;
- 智盈人生在被保险人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智盈重疾在被保险人5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 增加后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智盈人生的基本保险金额。
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4.2.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合同有效期内,智盈人生和智盈重疾均可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1次,且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须满足以下条件:
- 险种生效满1年;
- 智盈人生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五倍期交保险费+累计支付的追加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与“1000元”二者取大值
- 智盈重疾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10000元。
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5. 犹豫期退保

5.1. 智盈重疾犹豫期退保时已收取附加险合同保障成本的,若主险合同继续有效,附加险合同所收取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6. 增加期交保险费

6.1. 如果保单期交保险费低于6000元,在交纳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后,投保人可申请增加每一保单年度约定交纳的期交保险费金额,增加后的金额6000元,且只能申请1

6.2. 如果按照增加后期交保险费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最低限额高于申请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按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规定,同时申请将基本保险金额增加至最低限额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56e20ea69dc5022aaea00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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